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法产生的基本根源。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的产生和发展也必然受到上层建筑其他部分、特别是国家的巨大影响。没有国家的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就不会有法,也不可能保证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
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是:社会化大生产;相当发达的市场经济;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以及国家自觉、主动地发挥组织经济的职能。19世纪下半叶,社会生产力水平空前提高,引发了社会关系与社会思想领域的冲突和变革,在这种情况下,单靠“无形之手”调节经济已是力不从心,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不得不改变以往“干预越少的政府才是越好的政府”的经济行为准则,加强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以另一只“有形之手(国家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活动,协调利益关系,调控经济进程。国家在调控经济活动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实现调控目的、维护经济秩序。该类立法与传统法律相比,有许多鲜明的特点,其所确立的社会本位理念促进了法律理念的更新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