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究中国体制转型通过一系列过渡性制度安排依次替代的动力机制问题,指出制度变革的“过渡性”与经济变迁的“阶段性”相互间的“适应性”所体现的“经济剩余”是体制变革推进的动力所在。围绕“经济剩余”,本书探讨了“适应性”决定的内在逻辑,揭示出利益主体的适应性行为、契约的适应性变化和制度的适应性调整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经济条件与制度变革之间“双向协同”的“适应性”奠定了微观基础。以 “适应性效率”为评价转型绩效的标准,为揭示“中国之谜”提供了分析工具;并对中国体制转型进行了命题式归纳,深化了转型经济学的研究主题。
受科斯“研究真实世界”经济学的启发,本书采取其“研究问题的直接方式”,直面中国制度转型现实,认为中国制度转型最富特色之处在于:体制变革与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二者兼得;同时,中央政府对改革拥有最终的控制权和改革策略的主导权。这两个特点反映出我国制度转型,是通过一系列非均衡、不稳定、不彻底但却具有适应性的过渡性制度安排的依次替代,实现了“宪法性秩序”的平滑转换。从这样的现实出发,本书提出要研究这一替代进程所借助的动力机制问题。
这要求我们深入到体制变革的过程中去分析,发现中国体制变革呈现为一个累积的、不可逆的、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替代进程,而不是对正式制度一次性地进行替换。那么,这样的过渡性制度安排是由什么决定的?它们又是如何实现依次替代的?对转型过程演进的认识仅停留在过渡性制度安排的依次替代上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揭示过渡性制度安排推进的动力机制。过渡性制度安排具有持续深化的动力效应,过渡性制度安排与经济增长变化之间的相互“适应性”是改革不断推进和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所在。
制度演进最为深刻的特性是演化的动力,动力的来源就是与特定制度安排相联系的“经济剩余”,也就是经济变化与体制变革之间契合的“适应性”。“适应性”是在制度转型过程中体现的,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与之相适应,由此“经济剩余”也就相应具有即期性特点。因为“对经济增长起关键作用的经济主体”是不断变化着的,这导致体制外的潜在利润也是不断变化着的。因此,本书的目的不仅在于关注即期经济剩余的来源及其变化特点,而且还要揭示出隐藏在即期经济剩余背后的决定因素。
本书的基本思路是围绕“经济剩余”探讨决定“适应性”的内在逻辑。首先从利益主体行为分析着手,探讨利益主体的适应性调整行为;其后探讨利益主体进行适应性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契约关系的适应性变化,以及由契约内生的权利要求所带来的制度选择集的扩展变化;再探讨制度之于经济剩余获得的重要性及保障作用;接着分析制度变迁经济绩效的评价标准;然后纳入政府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最后结合转型实际进行理论命题的归纳和应用检验。探讨这个“适应性”或许是揭示“中国之谜”的一把“钥匙”。
利益主体行为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围绕自己的权益进行适应性调整。利益主体首先要面对的是既有制度所限定的“选择集”。任何一种经济都有一套占主导地位的标准、规则、惯例和法律结构界定个体和集团的“选择集”,即个人和集团可以自由做出决策的空间。利益主体面对这样的选择空间,有两个层次的适应性调整行为:在既有选择集内部的偏好调整和扩大选择集的调整。
利益主体扩展选择集的适应性调整是借助“契约”进行的。由于个体认识到他们可以通过重构交易和契约而做得更好,这样,利益主体尝试突破既有的选择集,通过新的契约关系扩展交易的范围,以获取收益的增加。契约的实质是对人与人之间权利关系的界定,其中重要的是对“剩余权”的安排,而“剩余权”与不可分割或不好分割而留存在“公共领域”的资产相联系。本书把“公域性资产”看做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产生的资产,它是人与人之间合作的基础。
契约关系的形成取决于合作关系的两个方面:专用性资产价值和关系性资产价值,前者是契约规制结构的技术基础;后者是契约规制结构的制度基础。因此,本书认为通过契约产生的“合作剩余”,是借助一定的契约规制结构有效利用留存在“公共领域”资产的表现,“经济剩余”就来源于契约调整产生的“合作剩余”,其特点决定于契约规制结构的变化,这就是契约的适应性问题。
考察利益主体的适应性行为和契约的适应性特点,其目的是要探究利益主体追求收益增加的总体结果。单纯从利益主体追求收益增加的适应性行为并不能够得出产生总体经济剩余的结论,因为利益主体的行为既有生产性行为又有分配性行为;而通过契约形成的合作组织,既有创利集团又有分利集团,而且还存在着创利集团蜕变为分利集团的倾向。因此总体上,一国经济增长情况并不确定,而要实现总体经济持续的增长,制度安排能否抑制分利集团及其分配性行为,就是至关重要的。而这关键要看制度能否对契约变化进行适应性调整,因为经济环境是不断变化着的,因此总体“经济剩余”的获得以制度的适应性调整为保障。
制度的适应性以过渡性制度安排形式与契约的变化相适应,是借助制度交易进行的,这是一个不断地修正原有的选择集或者重新界定选择集而最终形成新的制度结构的过程。制度交易的过程其实就是制度变迁的过程,契约关系内生出权利、引起权利格局的变化,进而提出制度安排调整的要求。这实质上就是“利益转化为所有权”的权利结构“合法化”的过程(即被社会所承认),同时人与人之间合作的契约规范化程度也相应提高。因此制度的适应性调整包括“契约化程度提高”和“利益转化为所有权”两个方面。
对制度变迁绩效的衡量,本书强调应该用“适应性效率”来评价,而不能套用资源有效配置效率标准来评判。资源配置效率所体现的只是在既有制度背景下各利益主体问的资源配置协调问题,而要有效地实现新旧利益格局的转换和提高公众权益,就必须进行制度变革,其效果不是既有制度下的帕累托最优,而是制度变化的“适应性”。“适应性效率”的概念是诺斯提出的,本研究则突出了如下两点:一是探究从利益主体的适应性到契约的适应性再到制度适应性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制度适应性奠定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基础,并通过选择集对适应性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进行区分;二是用它来分析制度转型的经济绩效,而不像诺斯那样仅只用它来对长期经济增长问题进行分析。
政府作为重要的利益主体,在制度转型中扮演了独特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转型期政府职能既有一般性又有特殊性。本书强调要把政府的作用看做集体行动,在制度交易的基础上看待政府的作用,突出政府在确保制度安排倾斜于经济增长上所具有的优势。政府是在尊重利益主体独立性和自主性基础上,采取恰当的契约形式(如三边关系性契约)参与制度交易,而不是完全代之以政府干预。联系转型国家实际,政府要维护良好的“宪法性秩序”,自觉实现向泛利性集团的转变;政府要对改革拥有最终的控制权和对改革举措选择的主导权,而不是完全替代微观利益主体做出决策;它重在行为激励措施,而不是理性选择方向;最根本的就是承认利益主体对利益的关注和追求,赋予利益主体以追求收益增加的自由度,调动利益主体努力去挖掘和发现预先并不确定的各种选择机会,塑造利益主体的独立地位。这就要求政府要保持高度的自觉并对自身进行改革。
最后得出结论:利益的独立和利益主体的自主权是推动制度变革内在演进的力量,制度变革要在中央政府和微观主体自主制度创新之间的互动中推进。针对计划经济的转型,持续的放权让利应当是我们坚持的一个原则;转型的动力应该来自于政府在一定前提下允许企业、个人等以自身利益增长为目标的行为或活动,以及政府不断为其创造条件和改善条件的行动;制度变革并不是按照市场经济内在逻辑或者市场制度的概念化要求,可以独立进行的变革,而是围绕经济剩余的获得而进行的适时恰当的变革;市场化是改革的结果,不是进行改革的目标和终点,改革不能止步于市场化制度的完成,而要看是否形成了一个能够适应经济变化而持续调整的具有“适应性效率”的基础性制度。
概括起来,本研究主要围绕“经济剩余”揭示利益主体的适应性行为、契约的适应性变化和制度的适应性调整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为经济条件与制度变革之间“双向协同”的“适应性”奠定恰当的微观基础。其中,利益主体的适应性以追求收益增加为核心,是经济剩余产生的行为基础;契约的适应性是经济剩余的直接来源,是经济剩余产生的微观组织基础;制度的适应性是经济剩余持续产生的制度基础。总之,本书的核心是制度变革的“过渡性”与经济变迁的“阶段性”相互问的“适应性”所体现的“经济剩余”之于体制变革的动力机制作用。
本书的贡献在于:提出了制度转型的内在动力机制问题,把转型经济学的研究向纵深推进了一步;从“适应性”的角度对制度转型的演进性、渐进性特点进行了分析,为揭示“中国之谜’’及转型规律提供了分析工具;建立了一个将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相互作用结合起来的分析框架,对二者的相互作用关系做出了一个相对统一完整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