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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社会契约论(全译彩图本)
分类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政治理论
作者 (法)让·雅克·卢梭
出版社 人民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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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是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卢梭在政治哲学方面的代表作。也是影响每一代学人的知识名著。本书主要为你讲述了政治体的概念,立法和公意的问题,政府形式的问题以及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同时,《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的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理念,都成为后来民主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

内容推荐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再枷锁之中。”本书一开篇,卢梭就像世人道出了人类对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社会契约论》1762年在法国甫一面世,便在欧洲社会引起强烈的震荡,遭到群小攻击。而到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社会契约论》开始受到热情的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奉为人生宝典,卢梭则成为了法国大革命的始作俑者。本书对近代民主的贡献在于提出了人民主权原则。作者认为,必须经过多数民众的同意,国家政权才具备正当性;同时,《社会契约论》中提到后来世界民主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这些理念即使放在今天,仍然闪耀着夺目的光彩。

萨拜因曾对卢梭有过这样的评价:“他的巨大作用在于,从广义而言,他把哲学带到与其传统相反的道路上去了”。

目录

编译者语

卢梭传略

第一个不幸

堕落的孩子

初见华伦夫人

终于这样安顿

去巴黎

情况所许的最大幸福

真理的昭彰

流亡

魂归浪漫

后记

附:卢梭大事年表

社会契约论

第1章 自由与强力

论原始社会: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

论最强者的权利:强力不构成权利

论奴隶制

论最初约定的追溯

论社会公约

论主权者

论社会状态

论财产权

第2章 主权和公民权利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论生死权

论法律

论立法者

论人民

论人民(续)

论人民(续)

关于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法律的分类

第3章 政府与政治体系

政府纵论

论各种不同政府行使的建制原则

政府的分类

论民主制

论贵族制

论国君制

论混合政府

没有适宜于一切国家的政府形式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论政治体的死亡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论议员或代表

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论政府的创制

防止政府谋权的方法

第4章 选举与宗教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论投票

论选举

论罗马公众集会

论保民官制

论独裁制

论监察官制

论公民宗教

结论

附录

《日内瓦手稿》第二章轮普遍的人类社会

卢梭《社会契约论》研究综述

政治哲学的高度与思想观念的民主性

《社会契约论》的矛盾与模糊

《社会契约论》的危险倾向:极权主义

试读章节

通过礼会公约,主权者这个政治体就被赋予了生命而得以生仔。接下来,它的行动和意志就需要立法来给予了。因为,政治体的形成与结合,这一原始行为并不能决定它为了保存自己而所要担负的任务。

不是因人类的约定而是因事物的本性,事物才表现出美好并符合于秩序。一切正义都米自于上帝,上帝才是正义的唯一源头。但是,假若我们能从这种高度来理解正义并接受其引导,那么也就不需要政府以及法律了。世上肯定存在着一种普遍正义,它完全是由理性支配的。但是要让大家都认同这种正义的话,它的承诺就必须是十日互的。仅从人事上考察事物,(指从政治或社会契约来考察事物。——译者注)就缺少了自然的制裁,而正义的法则在人世间就像是空中楼阁。若正直人对一切人都奉守正义法则,却无人对他遵守正义法则,此时正义的法则就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人的不幸。因此,要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就需依靠约定和法律,并使止义能与它的目的相符。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物品都是属于大家的。那时的情况是,如果我没对哪一个人作过许诺,我对他则无任何义务。只有那些对我来说是毫无用处的东西,我才认为是属于别人的。但是在社会状态中,法律把一切权利都固定下来,所以就是另一番情形了。

人们会思索:法律究竟是什么?如果人们仅仅满足于这个名词的抽象概念,(指孟德斯鸠对于法的定义。孟德斯坞认为法是“事物本性所严生的必然关系。”——译者注)就会始终得不到答案。而且,人们纵然能说出什么是自然法,也并不见得能更好地了解什么是国家法。我在前面说过,对于单一的个别对象,是绝对谈不上什么公意的。

事实上,所谓个别对象,或在国家之内,或在国家之外。国家之外的个别对象,就其与国家的关系而言,他不属于国家成员,他的意志是外在的,所以就不能算作公意;国家之内的个别对象,是国家的一部分。全体和这个部分,分别为两个方而,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其中,一方是这一部分,另一方是减去这一部分之后的全体。但是不能反推回去,因为全体减掉一部分之后,就再不是全体。于是,只要这种关系持续下去,就不再有全体,而只存在不相等的两个部分。由此可见,在国家成员中,一方的意志,与另一方的意志相比较,就绝不会是完全的公意。

但是,当全体人民针对全体人民制定规约时,他们一般考虑他们自己。如果这时意见出现分歧,持不同意见的各方形成了某种对比关系的话,那也只是某种观点与另一种观点之间的关系,某个对象与另一个对象之间的关系,而全体却没有任何分裂。这时人们对事情商议的结果就是公共的,所作出的规定便显示了公意。这种由公意产生的规定,我把它称为法律。

法律的对象总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说,法律只考虑臣民所属的共同体,以及共同体的抽象行为,而不考虑个别的人和个别的行为。因此,法律可以作出规定,让各种特权存有,但绝不能指名把特权给予某一个人;法律可把国家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可规定与各等级权利相应的资格,但却不能指名让某人进入某个等级之列;它可以承认一个王朝政府和一种世袭制,但它却不能选某个人来当国王,也不能指定某家人为王室。总之,一切与个别对象有关的职能都不属于立法权力。

根据这个理念,应该由谁来制订法律的问题,显而易见已经不需要再解释,因为法律就是出自于公意的行为。我们既不必担心君主(君主在这里指执政者,即通常意义的政府。——译者注)会超越于法律,因为君主也是国家成员之一,也受法律制约;也不必担心法律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对自己会有不公正,更不必问为什么人们既然是自由的却又被要求服从于法律,因为法律是人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我们还可看出,因为法律具有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任何人的任意号令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针对个别对象所发出的指令,也绝对不能将其作为一条法律,它只是一道命令而已。如此不是主权的行为,而只是一个行政行为。

因此,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不论它采用什么样的行政形式,我都把它称为共和国。唯有在这里,公共利益才居于主导地位,公共事物才起决定作用。一切遵循法律的政府都是实行共和制的。随后我将阐明政府是什么。

确切地说,法律只是社会结合的条件。制订法律的人,只能是服从于法律的人民;规定社会条件的人,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这些人应通过什么方式来规定社会的条件呢?是突然灵机一动而达成共识的吗?政治体有一个可以表达自己意志的机构吗?是谁给了政治体以必要的预见力,使之事先想出约定内容并公布于众呢?在必要时他又是怎样来宣告这些条约内容的呢?盲目的群众常常并不清楚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他们很少能够知道什么东西对于自己是好的,这样的群众又怎能靠自己完成像建立立法体系这样一桩重大而困难的事业呢?人民总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他们不一定能明白什么才是幸福。公意当然永远是对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可能不会永远都是明智的。

所以,必须使人民看到事物的本来面目,有时还得看到事物所呈现的表面现象;必须为他们指出一条通向其美好愿景的正确道路,使其不受个别意志的左右,并清醒地看到现在与未来、时间与地点,明察将来可能发生的潜在的灾患,以平衡当前利益对自己的诱惑。个人看见了幸福却又忽略它;公众盼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两者同样地需要指导。(即个人需要道德的指导,公众需要经验与知识的指导。——译者注)对于前者来说,必须使自己的意志顺从于理性;对于后者来说,又必须学会认识自己所希望的事物。公共智慧集中的结果,就使理智与意志在社会体中形成一种结合,于是才有各个部分的密切合作,最后就有了全体的最大力量。

正因为如此,才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P68-P71

序言

1762年4月,《社会契约论》面世,它是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卢梭在政治哲学方面的代表作。甫一面世,便在欧洲社会引起强烈的震荡。到了法国大革命初期,它更被革命者们奉为圭臬。20世纪对大革命的反思,又使得众多学者把目光聚焦到《社会契约论》上,直到今天,人们对它的研究仍未停止。

《社会契约论》的中心论点是: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本书分为四卷:第一卷确立了政治体的概念,意即主权在人民;第二卷探讨立法和公意的问题,解释了主权的理论、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论;第三卷探讨政府形式的问题;第四卷探讨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指出国家的内聚力以公意的表达、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体建立为前提条件。

这些论点已为世人所公认,而在当时,它具有相当的超前性。在卢梭之前,已有不少人对社会契约进行过研究,其中,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伏尔泰最为杰出。这些前辈的研究多局限于做世俗社会的指导者,为现有体制寻找依据,或提出改良办法,而卢梭不是为社会契约观念寻求一种历史的论证,他要建立自己理想中的社会契约观念。

把社会契约的思考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第一个卓越贡献;《社会契约论》的第二个卓越贡献在于包含了许多民主理念。在卢梭的理论中,国家政体必须得到人民普遍的同意,才具备正当性。同时,《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的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理念,都成为后来民主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这些理念即使放在今天,也仍然有其积极意义,因为现实中的各种民主制,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的民主期待是对现代民主缺陷的一种观照:它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没有尽头。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本书虽是一本政治学著作,但由于卢梭本人是位浪漫主义文学家,因此书中充溢着抒情笔调和理想主义的激情,而本书的开篇之句“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更是为人传诵的警句。这也许是本书不仅被研究政治的人奉为经典,而且为许多一般读者所喜爱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社会契约论》也存在着不少局限,例如对它的核心观念“人民主权说”,没有提出实践操作的策略,最后往往有发展成极权主义的危险,这一点在法国大革命中的“红色恐怖”中已有体现。因此,如何防止民主发展为专制,也是我们阅读该书应该思考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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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3: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