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信任与法律》自2003年8月出版,先后印刷两次,已销售10000册,多次进入“万圣书园”等学术类图书销售排行榜,并有幸被列入“万圣书园”选择的“过去十年里99种声音”图书之一。
本书收集了作者近年来有关社会信任和法律问题研究的主要学术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已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本书侧重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的角度分析信息与信用、激励机制、连带责任等方面的关系。在论述过程中引用了大量的案例,使作者更充分地阐明了这样一种观点:信息、信用是现代企业生存的必备条件,但建立企业信誉形象更离不开法律的制度基础。
本书初版于2003年8月,曾两次印刷,这次再版增加了《法律与社会规范》一文。作者认为,中国法学界、经济学界和政府部门过多地满足于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执行,而忽视了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这篇文章将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共同功能概括为“协调预期”、“提供激励”和“传递信息”三个方面,比较系统地讨论了法律和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相互关系。作者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基本正义和效率的要求,否则,法律能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此外,第二版还收录了几篇其他学者对本书第一版的评论。作者认为,本书讨论的问题涉及面广,一家之言难免以偏概全。而收录的四篇书评既有赞许又有批评,有助于读者更全面地理解本书所讨论的问题。
第一版前言
第二版前言
导论:重建信任
法律与社会规范
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
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
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
信息化与信用
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的跨省调查分析
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
附录:对本书第一版的四篇书评
对张维迎信任理论的几点商榷(郑也夫)
探讨法律和信任的经济学基础(姚洋)
信用和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与中国社会的法治化道路(韦森)
外部性、正当性、有效性(黄文艺)
政府管制与信誉
政府管制是一种制度安排。基于这种制度安排的信任和基于企业信誉的信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可能是替代的,也可能是互补的。在我们国家目前市场秩序很混乱的情况下,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怎样加强监管。但过度的监管可能对信誉带来损害。一味地依赖政府管制,忽视其对信誉可能带来的影响,就会产生更严重的信任问题。
我们可以用两条曲线来刻画管制与信誉的关系,这是我思考了几年得出的结论。在图1中,横坐标代表政府管制的范围和力度,越往右表示管制强度越大;纵坐标代表企业讲信誉的程度,越往上意味着企业的信誉越高。图中有一条向下倾斜的对管制的“需求曲线”,它表示: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信任),如果企业或个人不讲信誉,基于信誉的信任就不存在,市场要运行的话,就只能依靠基于管制的信任;随着企业和个人信誉的提高,对管制的需求就相应减少;当信誉高过一定点后,管制就不再必要,市场可以自行正常运转。所以,这条曲线是向下倾斜。
图中的另一条曲线可以称为信誉的“供给曲线”,它反映信誉怎样随着管制的变化而变化。如果这个社会完全没有管制,没有政府的介人,违约了,骗人了,一逃了事,企业和个人就不会讲信誉。所以,一开始,随着政府监管的增加,企业的信誉也相应地增加。但是超过坐标中的某个点(图中的X)后,政府再扩大管制的范围和力度,企业又开始慢慢不讲信誉了,监管越多,企业讲信誉的积极性越小,所以这条供给曲线是先上升,后下降。为什么?
我想有几个原因:一、政府管制越多,赋予政府机关的权力就越大,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多,未来就越不确定、越不可知,企业和个人就越不考虑未来,自然就不会讲信誉;二、在政府管制下,只有政府批准的事情才能办,拿到批件的企业就获得了垄断权,垄断给企业带来垄断租金,企业可以靠垄断租金生存,就不会在乎什么信誉了。一般来说,法定垄断越强的行业信誉也越差,就是这个原因;三、腐败伴随管制而生。腐败源于管制导致的权力的集中,政府管得越多,腐败就越容易发生。我们的政府部门暴露出这么多腐败现象,其主要原因就是监管的权力太大,管得太多,这个批,那个批,每批一道就获得一个寻租的机会。这样,企业就不在乎老百姓,只在乎政府,没有必要在消费者面前讲信誉,只要贿赂政府官员就可以了,因为最重要的“客户”是政府部门。
由于这三个原因,就导致了这条供给曲线先上升,后下降。
但是,如果管制的效率不是太差,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会有一个交点,如图1所示,我们最后还是有一个均衡点(E),形成管制与信誉之间的一个均衡,不论初始状态如何,通常会趋向这个均衡点。但如果政府管制的效率不高,同样的管制程度只能支持较低的信誉,如图2所示,我们就走到另外一个极端的情况:两条曲线不相交,就变成企业不讲信誉,政府要增加管制,而政府管得越多,企业越不讲信誉,恶性循环,最后到达一个死角,只有管制,没有信誉,所有的交易都只能在政府的管制下进行。这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危险,也是我最担忧的问题。
当然这种情况不仅中国存在,国外也有。记得2001年9月我在剑桥大学讲这个图的时候,一个英国药厂的经理对我说,你说得太对了,我们药厂在七八十年代是很讲信誉的,现在政府这个要检查,那个要检查,我们只要通过检查就行了,哪管信誉好坏。
信任何以被破坏?
回过头来,我们中国社会的信任何以被破坏?这要追溯到上个世纪初,破坏是从对中华文化的否定开始的,从打倒孔家店开始的。儒家的文化,是一种社会规范,也是一种制度。文化,就是博弈的规则,就是你对别人行为的预期,因为有这种预期,你才能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人们之间才有了合作的可能。传统的游戏规则破坏了,人们无所适从,何以立信?改革开放前几十年的频繁的“阶级斗争”运动、特别是10年“文革”,进一步破坏了人们之间信任的道德基础(郑也夫,2001)。
就经济制度而言,最主要、直接的原因,首先一点表现在财产制度的破坏。我曾多次讲过,产权是信誉的载体,信任的基础(张维迎,2001)。人们的行为方式都要聚集在产权里面。企业讲信誉,企业的价值就会增加,但如果这个企业没有所有者,就不会有人关心企业的信誉。中国企业不讲信誉,主要与我们的产权制度有关。我原来讲过一个比喻,就是“用庙的声誉约束和尚的行为”,企业就像一座庙,企业经营人员就像和尚,但是国有企业的和尚都是过夜和尚,访问和尚,待一两天,明天干什么都不知道,所以他不会考虑长远。如果企业领导人不考虑长远,别人怎么信任你的企业?所以古人讲,“无恒产,无恒心”,这一点非常重要。—个社会破坏了产权制度,就等于破坏了信誉的基础、信任的基础。
还有一点,就是政府行为。政府的权力太大,对政府的约束不够,人们没有办法预测未来,就会无所适从,当然就不会讲信誉,就不值得信任。还有政府本身的短期行为,当然,这个问题全世界都存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的问题更严重。政府的短期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市场信任的建立。比如资本市场,人们对中国的资本市场缺乏信任,是因为政府操作这个市场的时候,规则变来变去,今天宣布的事明天就推翻了,没有人考虑资本市场长期的发展,只要资本市场几月份之内不出问题就行,所以经常为了一些短期的政治需要制定一些损害长期利益的政策。
重建高度信任的社会
我国过去是一个高度信任的社会,当然,它有一系列的制度保证,但是现在信任破坏了,所以要重建。因为过去有,所以现在不是新建,是重建。重建的困难当然也很大。重建信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有效保护私有产权。对私有财产制度的保护必须从政策保护走向法律保护、文化保护。过去主要靠政策保护,这是不行的。只是政府尊重产权也是不够的。只有每个老百姓都尊重别人的产权时,私有财产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而只有当人们预期个人财产能得到有效保护时,他们才有追求长期合作的动力。
二、规范政府行为。政府的行为对信任的重建很重要,因为政府控制了所有信任形成的制度环境。但政府已经形成了超越法律和不守规矩的习惯,所以改起来也很困难。你看大街上违反交通规则最多的是哪类车?无非就是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武警、部队的车,他们已经形成这样的习惯,就是“规则是给别人制定的,不是给我制定的”。如果政府部门谁想发文谁就发,谁想给自己一个权力就可以出一个法规,这个社会的信任就永远不可能建立起来。
三、加强法制建设。法律制度不是人大颁布几部法律条文就行了,法律是一种实践,是一种文化,法律也是要人执行的。如果人们对法院、法官本身没有信任,再多的法律条文也是没有用的,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如何使法院、法官有积极性建立一个良好的信誉,使得老百姓对法律产生更大的尊重和信任,是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培育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个人行为的信息,形成社会网络,协调内部利益,规范行业行为。但是现在成立一个中介机构很麻烦,特别是非盈利性中介机构几乎被政府垄断,成为少数人寻租的手段,而不是维护社会信任的工具,这种状况必须彻底改变。
五、提高教育水平。教育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作用于社会信任的建立。首先,教育可以通过内在化社会道德规范而形成人格信任。一个人的行为方式与其所接受的行为规范的教化有很大的关系;在传统的儒家观念里,道德教化是培养“君子”的最重要的手段,所谓“知书而达礼”,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其次,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个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收入的增加,而收入水平提高后,人们将更注重自己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声望,也就是所谓的“衣食足而知廉耻”,知廉耻而重信义。再次,社会教育程度的提高有助于信息的扩散和流动,因为读书看报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获得信息的最重要手段。当个人行为的信息能广为人知时,人们将有更大的积极性建立一个讲诚信的声誉。
六、复兴中华文化。如前所述,儒家文化本质上是教导人们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文化。孔子是人类历史上最为伟大的“制度企业家”(norm entrepreneur),他在两千多年前就致力于为我们的社会寻找一套人与人和谐相处、真诚合作的游戏规则。儒家文化中的“君子”实际上就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成员应有的行为准则;“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就是指做人干事应该以诚信为原则,而不应该只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如果人们都能信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忠恕之道”,社会就会充满信任。只可惜,在过去的20世纪的100年里,中华文化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当前的社会信任危机不能说与这一文化的破坏没有关系。今天,在中国重建信任不仅是一个法治问题,更是一个中华文化的复兴问题。无论是基于制度的信任还是基于信誉的信任,都离不开当事人本身的道德修养和支持这些道德修养的社会规范。事实上,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有格。”本书中有关法院经济案例的实证研究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P11-15
《信息、信任与法律》自2003年8月出版,先后印刷两次,已销售10000册,多次进入“万圣书园”等学术类图书销售排行榜,并有幸被列入“万圣书园”选择的“过去十年里99种声音”图书之一。由于本书研究内容跨越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领域,出版后受到不同领域学者的关注,产生了一些学术影响。《中国书评》2005年第1辑作为“主题书评”著作,发表了社会学家郑也夫、经济学家姚洋、韦森和法学家黄文艺等四位学者对本书的评论。另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统计,至2004年,本书及其中收入的论文共被引用114次。
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我在《比较》2004年第11期上发表的《法律与社会规范》一文。中国法学界、经济学界和政府过多地满足于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执行,而忽视了社会规范的重要性。我认为,社会规范,而非法律规则,才是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撑力量。一个缺乏有效的社会规范治理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这篇文章将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共同功能概括为“协调预期”、“提供激励”和“传递信息”三个方面,比较系统地讨论了法律与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相互关系。文章认为:法律与社会规范之间既有替代性,又有互补性;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作用边界与社团规模、私人执行成本、信息结构、社会变化速度等因素有关,企业和其他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对社会规范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法律可以降低社会规范的实施成本,而社会规范也可以帮助降低法律的执行成本;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基本正义和效率的要求,如果法律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不一致的话,法律能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法不责众”在多数情况下是由于法律与人们认可的社会规范相冲突造成的。这篇文章在《比较》杂志发表后,在法学界和法律部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书中讨论的问题涉及面广,我的一家之言难免以偏概全。郑也夫、姚洋、韦森和黄文艺四位学者写的书评对本书(第一版)既有赞许又有批评,我读后受益匪浅。在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后,我将他们的书评作为附录收录本书第二版。我相信,他们的书评有助于读者更全面地理解本书所讨论的问题。
三联书店编辑贾宝兰女士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努力,再次感谢!
张维迎
2006年2月24日于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