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着眼于进出口业务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和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本书突出应用性和操作性,附有一些典型的案例,有助于进出口业务的从业人员解决实务中的法律问题,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也能依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和解决。
全书分为八章,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与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产品责任法、商事代理法、票据与结算法、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
本书适合于外贸企业中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从业人员,也可作为相关专业的成人教学用书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本书主要是从进出口业务的视角,系统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规定,探讨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并提供可能的解决思路。因此,本书的写作突出了实用性和操作性,并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分析、阐述有关的法律问题。同时,本书在相关的内容中附了一些典型案例,其中大部分是实践中已发生的真实案件,希望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能为读者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提供帮助,并提供一种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
本书的内容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与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产品责任法、商事代理法、票据与结算法、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等八章,都是进出口业务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制度。
本书主要是为从事对外经济与贸易的实际工作者,尤其是进出口业务人员编写的,但也可作为相关专业的成人教学用书,以及相关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1995年11月20日,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与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通商)签订一份货量为15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合同,嗣后,买卖双方约定,实际履行货量为1 200吨。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为海南省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南国贸)。为运输该1200吨货物,海南国贸于1995年12月11日代五矿公司与广东省湛江海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海通公司又与中国外运广东省湛江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外运)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湛江外运则与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丰公司)签订一份租船合同,这三个连环合同的条款内容基本相同,均协议租用“万盛”轮运输本案所涉1200吨货物。“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为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以下简称通连公司),该轮实际交由大连港万通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经营管理,船员由万通公司配备。万通公司又将该轮以期租形式出租给五丰公司使用。
1995年12月25日,五矿公司的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装上“万盛”轮,提单号HX-95B,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港。“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另一票目的港为日本川崎的1200吨高磷硅锰合金,该两票货物外表状况相同。同年12月27日,“万盛”轮驶离海口港,于1996年1月8日驶抵日本名古屋港,“万盛”轮在卸货时将两票货物发生错卸。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的HX_95B号提单,经过背书转让,贸易合同买方丰田通商已在目的港名古屋提货并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处理。同年1月26日,丰田通商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向五矿公司要求赔偿,五矿公司向丰田通商作了赔付。受该合同履行情况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的后一硅锰合金购销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五矿公司受到损失。
五矿公司向通连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因通连公司拒赔,遂以通连公司为被告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请求判令通连公司赔偿其损失61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五矿公司与通连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通连公司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对错误卸货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通连公司赔偿五矿公司经济损失46.1万美元,人民币8.1万元,驳回五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五矿公司负担人民币1万元,通连公司负担人民币3万元。
通连公司不服海口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以五矿公司无诉权,通连公司不应成为被告且其对错误卸货无过错,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矿公司是提单上的托运人和实际交付货物的人,有权以托运人的身份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的错误交货行为提起诉讼。通连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对其错误交货行为导致五矿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万元,由通连公司负担。
通连公司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其理由为:五矿公司在提单转移后,作为托运人对货物已不享有任何利益,不具有诉权;在本案所涉航次运输中,通连公司仅系“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万盛”轮实际由万通船务经营管理,通连公司的地位相当于光船出租人,且在本航次运输中,没有任何过错,通连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五矿公司答辩称:五矿公司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具有完全的原告资格,通连公司错卸行为直接侵害了五矿公司的民事权利和利益;通连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对其“错卸”过错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应承担因其过错行为给五矿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五矿公司对通连公司的“错卸”行为无任何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经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海口海事法院(1996)海商初字第037号民事判决;(三)驳回五矿公司的起诉。 [分析]
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五矿公司为出口其1 2。0吨低磷硅锰合金,其出口代理海南国贸与海通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后海通公司与湛江外运、湛江外运又与五丰公司分别签订了连环航次租船合同,连环租船合同租用的船舶均为“万盛”轮,通连公司为“万盛”轮的注册船东。在本航次期间,该轮已交由万通公司经营管理,船员也由万通公司配备,本案所涉HX-95B号提单亦由万通公司签发。在本案所涉航次中,该轮由五丰公司期租经营,五矿公司与通连公司既无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也无租船合同关系,故作为提单托运人的五矿公司起诉通连公司无合同依据。
海上货物运输系国际贸易中一个通常环节。贸易双方依买卖合同的约定,由一方负责租船订舱之后,卖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在装货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再由承运人向卖方签发提单,卖9-%提单按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结汇。买方在付款赎单后即成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目的港,买方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成为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人,国际贸易货物流转程序便告结束。本案中,作为贸易合同卖方、提单托运人的五矿公司,在提单签发时,对其所托运的HX一95B号提单项下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的货物具有所有权,但当提单经过背书转让至贸易合同买方丰田通商手中,且丰田通商在日本名古屋港提货后,运输合同在目的港即完成了交、提货程序,提单已实现了正常流转,此时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已转移给提单持有人丰田通商,其中包括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和诉权。因此,作为提单托运人五矿公司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已不再具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五矿公司与承运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于“万盛”轮错卸货物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应由丰田通商来行使。丰田通商具有依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货物卖方五矿公司和依货物运输合同向提单承运人主张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权。丰田通商选择依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货物卖方五矿公司索赔,这是丰田通商的权利。但在五矿公司赔付丰田通商,而丰田通商未将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对承运人的索赔权转让给五矿公司情况下,五矿公司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已不再具有任何权利,该公司并不当然取得对提单承运人的追偿权。故五矿公司作为托运人就提单项下货物的损害起诉通连公司无法律依据,不具有对通连公司的诉权。通连公司的再审申请有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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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以及加入wTO后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经济将正式与世界经济接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将正式连成一片。目前,我国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已非常活跃,尤其是在对外货物贸易以及与此相关的服务贸易方面。经过对外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进出口总额十分巨大,并呈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国际商务活动和进出口业务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国际商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只有掌握并学会正确运用国际商事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从事国际商务活动,才能在国际商务活动和进出口业务中减少盲目性和被动性,防范国际商事争议的发生;也只有掌握并能正确运用国际商事法律、法规,才能在发生国际商事争议后,维护我方的合法、正当权益。这也正是本书写作的目的所在。
国际商事法律的范围非常广泛,它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表现形式包括多个方面,既包括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又涉及到有关国家国内法的规定。同时,其调整的主体范围也十分广泛,既包括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本书主要是从进出口业务的视角,系统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规定,探讨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并提供可能的解决思路。因此,本书的写作突出了实用性和操作性,并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分析、阐述有关的法律问题。同时,本书在相关的内容中附了一些典型案例,其中大部分是实践中已发生的真实案件,希望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能为读者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提供帮助,并提供一种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
本书的内容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与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产品责任法、商事代理法、票据与结算法、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等八章,都是进出口业务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制度。
本书主要是为从事对外经济与贸易的实际工作者,尤其是进出口业务人员编写的,但也可作为相关专业的成人教学用书,以及相关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本书第一、第二、第三、第六章由屠世超执笔,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章由申屠晓娟执笔。全书由屠世超统一修改并定稿。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许多国内同类的著述和教材,在此表示谢意。本书虽力求系统、全面和完善,但书中疏漏、不当乃至错误之处仍在所难免,恳请读者和专家指正与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