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新资本协议实施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一稿。经过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和三次修改,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终定稿。
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发展地提出了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内部评级体系等将风险与资本进一步紧密、科学地结合起来。
新资本协议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针对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将风险扩大到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力求使银行资本更客观、更全面地反映银行面对的各项主要风险,形成了由单纯信用风险管理走向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事关国家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作为现代社会信用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如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就有可能引发整个社会信用网络的波动、振荡,从而冲击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进程。亚洲金融危机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破坏就是明证。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金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现代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国际资本流动加剧以及金融衍生产品大量涌现等诸多因素在推动国际金融业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风险隐患。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更强的传染性和突发性。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积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强化银行体系化险、排险、控险能力。总的来说,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集约型,以科学的量化分析代替主观判断,变事后处理为前期预防控制,从单纯对业务发生损失和获取收益管理逐渐过渡到对资本的有效管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已经发展戍为严肃的科学乃至先进的工程化技术,在金融风险和危机前筑起防波堤。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商业银行要以充足的资本抵御具有隐蔽性、滞后性、长期性特征的金融风险的冲击。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现实中一些银行为获取高额利润回报对从事高风险业务具有强烈的冲动,在不同程度上忽视自身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国际上发生过多起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本金不足而承担了过高经营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不得不破产清算或求助于政府的案例。实践证明商业银行只有在资本约束坚实的基础上有序扩张资产规模,保持合理资产结构,走“资本、风险、收益”三者良性发展之路,才能切实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和保证经营效益的稳定,同时也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奠定有效的微观基础。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已经成为衡量单个银行乃至银行体系稳健性公认的国际标准。
在渐进的强化银行资本管理、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过程中,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巨大作用。委员会自1974年成立以来,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意见等,涉及银行经营管理多个领域。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把资本与风险挂钩,在资本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等方面有机地建立起资本与风险之间的关系,要求银行以资本抵御风险、吸收损失、保护存款人利益。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问世以来,被国际金融界视为“神圣条约”。可以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系列文件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得到了世界各国金融界的普遍赞同,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银行管理国际标准。我国认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有关标准,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标准,基本采用了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的内容,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表外风险加权资产纳入监管范畴、最低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风险计算已纳入《巴塞尔资本协议》体系。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颁布以来,国际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已无法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巴塞尔委员会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对1988年协议不断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指引、意见等文件。我国及时、认真吸收了巴塞尔委员会系列文件的相关内容,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2003年l2月全国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就充分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其他指导性文件,以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制定实施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外的其他大多数条款,都体现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精神和理念。
l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一稿。经过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和三次修改,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终定稿。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安排,《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2006年12月底正式实施。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发展地提出了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内部评级体系等将风险与资本进一步紧密、科学地结合起来。新资本协议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针对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将风险扩大到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力求使银行资本更客观、更全面地反映银行面对的各项主要风险,保证银行资本充足率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具有足够的敏感性,形成了由单纯信用风险管理走向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新资本协议在三大支柱配套协调运用、外部评级应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资产证券化、操作风险处理等方面均做出了深入、重大调整。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我国十分关注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进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适时推出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办法”全面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构造了“1988年协议+监督检查+市场纪律”这一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竞争能力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我国“十五”纲要提出了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进行综合改革、强化金融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方针。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建立现代金融制度,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强化中资银行综合竞争能力,迎接更大的挑战和更激烈的竞争,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已经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工程,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股改”试点银行力争在三年左右时间,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和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方面,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 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准。实现这一目标,商业银行必须认真借鉴、吸收和运用国际金融界不断涌现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站在国际竞争、经济金融全球化的高度,比照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国际银行业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标准,立足我国金融风险管理实际情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走“资本、风险、收益”三者良性发展之路,逐步缩小我国金融界经营管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距离,建立起我国现代金融管理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书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和介绍,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着重分析了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尤其是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内容也做了一定的剖析;有选择地吸收了巴塞尔委员会已经推出的有关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紊列文件的主旨;借鉴了国际级大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计量、建模等方面的技术与经验,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提出了一些初步的观点和看法。期望与国内业界广大同仁共同努力,探索银行风险管理工作新路,保证银行的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为建立我国现代金融体制和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的国际竞争做出一份贡献。
由于工学矛盾、时间仓促、水平局限等因素,本书虽几经修改校阅,但还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当之处,在这里我们诚恳地希望专家和广大读者予以斧正。
作者
200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