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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扭曲的人性--中国古代酷刑/多棱镜书坊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王永宽 |
出版社 | 河南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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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是《多棱镜书坊》中的一册,《多棱镜书坊》丛书以独特的视角,对历史鲜为人知的领域做了深刻的剖析、解读。以通俗化的语言撰写历史,以富有传奇色彩的事例证明论点。读起来有趣、有味,发人深省。本书分29节,主要介绍了历代各种刑罚产生、演变情况及使用这种刑罚的典型案例和奇闻逸事。 内容推荐 本书是《多棱镜书坊》中的一册,《多棱镜书坊》丛书以独特的视角,对历史鲜为人知的领域做了深刻的剖析、解读。以通俗化的语言撰写历史,以富有传奇色彩的事例证明论点。读起来有趣、有味,发人深省。 目录 前言 凌迟 车裂 斩首 腰斩 剥皮 炮烙 烹煮 剖腹 抽肠 射杀 沉河 绞缢 鸩毒 黥面 挖眼 割鼻 截舌 断手 刖足 宫刑 幽闭 枷项 笞杖 廷杖 鞭扑 人食 兽咬 拷讯 杂刑 试读章节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冬,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为首的七人被磔死。这里的磔即是凌迟。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宫婢杨金英等人谋害世宗朱厚熄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不分首谋和胁从,一律凌迟处死,并且判尸枭首。万历七年(1579年)五月,礼部侍郎董传策被府中的奴仆杀死,有司将凶手捕获,下狱审理,第二年把他们全都“剐于市”。 实际上,明代的凌迟之刑并不仅仅施用于谋反大逆,有时对罪行情节较轻的犯人也加以凌迟。明初朱元璋亲自编定的《大诰》就记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如金吾后卫知事靳谦让妻子击鼓鸣冤,经审讯所诉不实,便判决靳谦犯了诽谤朝廷的罪,将他凌迟处死。崇德县民李付一任本县里甲时,因扰民而被人告发,县官传讯,他不予理睬,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设计请王某饮酒,当王某喝醉时,李付一将王某绑缚起来,声称王某骗吃骗喝。李付一的行为虽然实属无赖,但还不至于构成死罪,结果他以诬诳罪被凌迟处死。又有北平道御史何哲与都御史詹微有隙,于是何哲联合另外两名御史任辉、齐肃及四川道御史魏卓等共18人一同捏造事实,陷害詹微。当时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将何哲等人治罪,结果何、任、齐、魏四人被判为凌迟示众。像上面三例这样不该凌迟而被凌迟的案子还有一些,朱元璋用刑峻酷,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来。 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120刀,已是够骇人听闻的了,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更远远超过前代。明世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进士郑■。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郧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这样大的数目,实在惊人。民间妇女骂人时常说“你这个挨千刀的”,看来古代凌迟时将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虚词。 P4-5 序言 1988年,联合国拟定了一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得到许多会员国的响应与赞同。到该年10月6日为止,共有37个国家的政府已批准或同意了这项公约,中国即是其中之一。 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它反映了历史进步的新的高度和现代文明的新的水平。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都曾肆虐了几千年,给无数的人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如此。中国古代的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其名目之多、手段之狠、受害之惨是很突出的。翻一翻二十四史中的刑法志、酷吏传,查一查《太平御览》、《渊鉴类函》、《古今图书集成》等类书中的刑法部分,那里面记载的各种刑罚名称、刑具名目、用刑方式及许许多多血淋淋的事实令人怵目惊心。野史笔记、小说戏曲中也确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述或描写,这又为正史的记载提供了丰富的旁证;历代统治者暴虐的本性和害人的技巧在使用刑罚的问题上得到充分的表现。恣意摧残人的肉体的种种怪术绝招都被创造出来,人类的残忍意识也通过各种残忍行为作了淋漓尽致的发挥。许多残酷事件是今天的人们闻所未闻甚至是连想也想不到的,作者下笔叙述它们时还不由得感到一阵阵的战栗。 本书分29节,记述了中国古代各种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的施刑情况和典型事例。虽然不够完备,但已基本上反映出中国古代酷刑的概况。读者可以从这个角度了解历史,扩大见闻,区分文明和野蛮,识别美善和丑恶,从而激发为人类的进步与和平事业而奋斗的决心。书中展示的资料,对于学习或研究中国法制史、刑法史,也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分述各种酷刑之前,对几个有关的问题需要加以说明并略陈管见。 法内之刑与法外之刑 本书记述的中国古代酷刑,指那些加之于人的肉体使人致死、致残、致伤的刑罚。历史上各代法典中刑法的名目很多,有些刑罚不具有残酷性或残酷性不突出,如充军、流放、劳役等,则不在本书记述之列。对于历代法典之外的各种刑罚,本书仅选取那些具有残酷性者。这是首先应该说明的一点。 历代的法内之刑有不少都显然属于酷刑。早在尧舜时期,三苗就开始实行“五虐”之刑,包括“截人耳鼻,■阴黥面”等。夏代以“大辟、膑辟、宫辟、劓、墨”为五刑,周代以“墨、劓、官、刖、杀”为五刑,这些无疑都是酷刑。经春秋、战国、秦到汉初,刑罚的名目略有变化,如大辟的执行方式又分为车裂、凿颠、腰斩等,但大体不出五刑的范围。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但以后的死刑仍然使用车裂、枭首等,直到清末都保留着凌迟;死刑之外各代都通用笞、杖、鞭、督、枷等;已废除的宫、劓、刖等肉刑在后世又不断地被恢复使用。流放、充军、苦役等虽不能算作酷刑,但它们常常要以笞杖、黥面、钛趾等肉刑为附加刑。将酷刑列入法典,这说明从奴隶社会到封建末世,统治者的刑法本身就具有残酷的性质。 而且,中国古代的酷刑更多的是法外之刑,或称非法之刑。各代上自朝廷、下至县衙,统治者处置政敌、镇压反叛者以及审理案件拷讯犯人时常常不择手段,所用的刑罚五花八门,毫无节制,大都不受法律约束,其残酷性与法内之刑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外之刑的名目究竟有多少种,难以统计,有的书中曾列举了其中的一部分。如《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卷八四《推原用刑本意》一文中说:“后世暴君酷吏始有法外之刑,如炮烙、锻炼、抽肠、悬脊、剜膝、剥皮、鼎烹、甑蒸、腰斩、寸斩、刷洗、鸩毒之类,何其惨哉!”明末吴尔壤所著《仁书》也罗列了各种刑罚:“曰湛身,曰焚,日-炮烙,曰炙,日自刭,曰不食,曰闭口,曰雉经,日扼吭,曰立槁,日没阵,日触,日坠,日鸩,曰烹,日菹醢,曰脔,日斩,日车裂,曰磔,曰锯,日囊扑,日剥,曰剖拉,日杖,曰笞,曰槌击,日刺,日幽,曰冻,日疽发背,日恸哭。”上两处所列名目包括了一些法内之刑和其他死法,但更多的是法外之刑。这里见到的名目显然不是古代酷刑名目的全部,散见于正史及其他典籍中的法外之刑的名称还有相当多。 法外之刑的大量存在和肆意泛滥,与封建主义的思想体系、政治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说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观念,规定了等级森严的尊卑秩序。上级对下级,长辈对晚辈,具有主宰、支配乃至生杀之权,反过来只有无条件地服从,稍有反抗便被视为大逆不道。这种根深蒂固的伦理观念决定了封建政治的基本特点只能是专制。在朝廷之上起主导作用的是皇帝的权威,在各级衙门起主导作用的是长官的意志,皇帝和长官的决策、命令常常就是不容违抗的法律。各代虽然有正式颁定的法规法典,但是一直没有建立科学的、完整的法制系统,国家基本上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皇帝和各级官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带有极大的随意性,他们可以随时改变既定的法律条文,随时发布新的法律条文。在专制政治的淫威之下,法律被挤压,被扭曲,处于非常软弱的地位,当皇帝和各级官府使用法外之刑的时候,法律无力加以阻止和纠正。同时,非法的酷刑一旦经官方使用,它也就取得了一定的合法性,后世的暴君酷吏重新使用这种法外酷刑时,便把前代的非法行为作为合法的依据。有时,前代的非法之刑会正式列入后世的法典,如凌迟在唐代之前是法外之刑,到了宋代之后以至于明清就成为法律规定的死刑之一。 官刑与私刑 所谓官刑,指朝廷或官府使用的刑罚,它包括法内之刑和某些法外之刑。官刑是统治阶级的政权的体现,维护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是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实行阶级压迫的工具。官刑的量刑和执行是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的,如《礼记》中明确宣称“刑不上大夫”,即对士大夫们不使用和平民一样的标准来量刑,这显然是给上层统治者以特殊的照顾。汉初贾谊也说:“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故也。”即是说,士大夫们犯了罪,严重者可以将他们处死或赐死,而不使用黥面、割鼻等伤残肢体、侮辱人格的肉刑。看来,酷刑的施用对象,只能是一般官吏和平民,他们一旦犯罪,总逃不脱各种酷刑的折磨。对于那些犯上作乱者、谋反叛逆者如农民起义的将领、抗粮罢税的百姓、杀死主人的奴仆等等,朝廷或官府更是惯用狠手,毫不留情。 用作官刑的刑罚,不论是法内之刑还是法外之刑,连统治者也承认它是残酷的,惨无人道的,但是历代相沿,一直使用。官刑的作用,据统治者的标榜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惩戒,即以残酷的责罚使臣民知道畏惧,从而安分守法,因此便可维持等级森严的封建秩序。其二是教化,即以刑罚作为训示的手段,使臣民知是非、审善恶、正廉耻,从而更加信从封建伦理道德。因而官刑在施行的时候,总是打着“圣旨”、“王法”这类冠冕堂皇的旗号,尽管使用非法酷刑,也认为是合理的、应该的,大臣在朝廷被打得血肉模糊,百姓在公堂被打得肢体崩裂,只要还有一口气,他都必须向皇帝或父母官“谢恩”,这似乎已成惯例。可以说。封建时代的官刑,不仅表现出惊人的残酷,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虚伪。 所谓私刑,指家族、家庭内部或某些社会团体使用的非官方的刑罚。私刑的施行方式大都仿效官刑,同时又有不少独出心裁的创造,这使中国古代的酷刑名目更加繁多,手段更为离奇。封建伦理观念表现在政治上,皇帝可以任意处罚臣僚,官府可以任意惩治百姓,而表现在家族和家庭内部,族规、家法常常和国家律令同样具有效力。族长对本族内的叛逆者或做了伤风败俗错事的某个成员可以下令给予活埋、沉河、焚死、马踏、勒杀以及鞭杖责打等处罚,家长对于违犯家法的家庭成员或奴仆可以随意责打直至处死;主妇对婢妾也常常给予非法的虐待,有的甚至割鼻、截舌、挖眼、断手、针刺、火烙无所不用其极;家族之间、家庭之间或人与人之间发生械斗、仇杀或人身报复等情况时,也常常使用非法酷刑。此外,由于封建社会的法制不健全,民众的法制观念也相当淡薄,民间抓获小偷、盗贼或奸犯常常不经官府而予以私刑处置,或剁手或截指或拷打或割去生殖器等等;民间的黑社会组织如某些行帮、会道门进行残害民众或行凶暗杀等活动时也惯用酷刑,某些江湖术士、巫觋、神汉在招摇撞骗时也使用酷刑害人,乡间土豪劣绅对待雇工和佃户也常用非法酷刑,如本书“杂刑”一节记述的张倬堂的行为,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综观历史进程,私刑和官刑在社会上同时存在,甚至私刑使用得更为普遍。私刑是封建时代除政权之外的其他强权势力——诸如族权、夫权、神权以及某些人的霸权的体现,是尖锐、剧烈的阶级斗争的反映。某些朝代的某些统治者也曾颁布过禁止私刑的法令,但并不能有效地禁绝。有史以来,官刑与私刑交互为虐,演出了一幕幕骇人听闻的悲剧。 古代酷刑与古代文化 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也是人类文化逐步发展的历史。考察中国古代酷刑,如果把它放在文化史的大背景中,还可以看出它具有更深刻更丰富的社会内涵。酷刑的产生和使用,残忍行为的出现与存在,除了阶级的、政治的因素之外,它又是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社会文化观念和人们的文化心理的反映。 从文化史的意义上来看,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的状况是一个民族的文化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人类社会早期开始使用刑罚的时候,不同的民族大都采取简单的肉体摧残手段,像宰割或驯服动物那样。这是由当时人们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方式决定的。因此,酷刑和残忍行为的产生,就表现出原始的、野蛮的文化形态。后来,由于政治斗争十分剧烈,阶级斗争十分尖锐,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有所发展,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普遍存在,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最初的原始、野蛮的文化性质。随着历史的演进,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发展的总趋势是逐步受到抵制、谴责,最终被彻底取消,这显然是社会文化的进步程度在起作用。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滥用酷刑的情况能反映该国社会的文明程度;而对于一个人来说,实施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与其文化素质有密切的联系。文化素质并不等同于阶级性,不同阶级的人的文化素质都有高下之分和文野之别。历史上统治阶级中出了不少暴君酷吏,后世的人们常用凶残、暴虐这样的词汇概括统治者的阶级属性,但这不是十分准确的,因为有些统治者并不凶残暴虐,而被统治者中也不乏凶残暴虐之徒。明末的张献忠应该算是被压迫阶级的代表吧,可是他在使用酷刑时和朱元璋、朱棣没有什么两样;李白成起义军攻占北京之后,刘宗敏等将领对明朝的达官显贵使用酷刑进行追赃,手段之狠毒不亚于锦衣卫掌管的诏狱;太平天国有个将领名叫傅学贤,参加农民革命非常坚决,但他惯于使用火烙火锥等毒刑,与镇压太平天国的刽子手同样凶残。张献忠领导的农民起义在政治上具有正义性和进步性,但在又化思想上却表现了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一面。古代的某些酷吏也不能说一定代表腐朽的反动势力,如商鞅实行变法反对的是奴隶主贵族,代表的是新生的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但他的残酷的刑法并不能说就代表当时曲进步文化。历史上有不少比较开明的君主曾反对或限制使用酷刑,如汉文帝废除肉刑、唐太宗禁止鞭背、光绪皇帝取消凌迟等等,并不是他们的统治阶级本性有所改变,而是他们顺应了进步的文化思想潮流。古代还有一些达人名士不赞成使用肉刑,并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尽量减轻肉刑,如东汉刘宽实行以蒲鞭示辱(见本书“鞭扑”),汉末孔融反对曹操恢复肉刑、明代吕坤提出笞杖的八项戒规(见本书“笞杖”)等等,他们不代表当时进步的阶级力量,但应该承认他们具有进步的文化观念。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各代都一直存在着使用酷刑和反对酷刑、废除肉刑和恢复肉刑、实施残忍行为和谴责残忍行为的辩论、争议,这不能简单地把它归于阶级斗争的范畴,而是文化领域里的进步与反动、文明与野蛮的斗争问题。由于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少数人的努力不足以禁绝各种残酷现象。全面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只有到了世界文化高度发展的今天才可能实现。 残忍行为与残忍意识 中国古代的各种酷刑,无疑地都属于历史上的残忍行为。在人类社会中,人的外部行为总是受其内在的思想意识支配的。酷刑或虐待如果用于对政敌、对反抗叛逆者、对被统治被压迫的民众,那当然是由统治者的政治思想、传统观念及阶级本性所决定,而从文化思想的角度来分析,残忍行为的产生与存在还决定于人们思想深处的残忍意识。在历史上,不少统治者的残忍行为并不是为了执法或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实际需要,而纯粹是为了取乐或满足某种欲望,如妲己见人被烙得惨叫而发笑(见本书“炮烙”),高纬和高绰观看活人被蝎子蜇刺的痛苦以取乐(见本书“兽咬”),王钧和严安之拷问犯人专打红肿溃烂处以欣赏血肉横飞为得意(见本书“拷讯”)等,都明显地是一种残忍意识的发泄。 残忍行为不仅表现为对人的残害,同时还表现为对物的残害(主要指有生命的动物),如唐代张昌宗、张易之兄弟活烤鹅鸭、活烤驴肉(见本书“炮烙”),宋代韩缜吃活驴肠(见本书“抽肠”),清代某王公吃烧鹅掌(见本书“炮烙”),即属此类。直到今天,某些高级餐厅还把“吃活鱼”、“吃活猴脑”作为一道道名菜,正是这类残忍行为的遗迹。残害有生命的动物或以欣赏动物的痛苦的痉挛、垂死的挣扎为乐事,也可以说是一种残忍意识的流露。 残忍意识是人们的文化观念与文化心理的表现之一。由于古代中国的共同的文化背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相当普遍地存在着这种残忍意识,都可能在残忍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残忍的行为。封建暴君酷吏和农民起义的领袖、将官都热衷于使用肉刑,其文化思想上的原因即在于此。残忍意识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深处,难以消除,遇有适当的机会就会表现出来,因此,古代禁止民间私刑比禁止官府使用法外之刑要困难百倍。 残忍意识表现为残忍行为,有时是自觉的,有时是不自觉的。对于一般民众来说,不少人对残忍行为表现出冷漠与麻木的态度,对受残害的人或物缺乏同情,即是一种不自觉的残忍意识。这一特点在中国人身上表现得非常突出。自古以来,中国的民众最爱看杀人,每逢处决死囚,总有成千上百的人围观,郑郧被凌迟时万人蚁聚的场面(见本书“凌迟”)只是一例。鲁迅小说中多处写到看杀人的情节,如《药》、《阿Q正传》、《示众》等,并且说在画片上看见日本兵处决给俄国人当侦探的中国人,也有不少同胞围着“鉴赏这示众的盛举”。鲁迅还说:“群众,——尤其是中国的,——永远是戏剧的看客。牺牲上场,如果显得慷慨,他们就看了悲壮剧,如果显得觳觫,他们就看了滑稽剧。北京的羊肉铺前常有几个人张着嘴看剥羊,仿佛颇愉快。人的牺牲能给与他们的益处,也不过如此。”非自觉的残忍意识是根深蒂固的,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形成一种巨大的历史惰力,直到当代仍然到处游荡着它的影子。 中国古代的宗教不像西方国家或阿拉伯国家那样,一种宗教始终占统治地位,而是儒、释、道并存,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从而形成中国式的复杂而多元的宗教观念。尽管儒、释、道三家的学说、观点及思想体系有根本的不同,但在对待使用酷刑的问题上却有相似的见解,都反对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都极力提倡和宣扬与残忍相对立的仁慈。 在封建社会里起统治作用的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儒家理想的政治制度是“仁政”,儒家推崇的道德风尚是“仁人爱物”,那种“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的慈善者被孟子视为“君子”。儒家学说把以各种酷刑为内容的刑法解释为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历代不少正直的清官廉吏都不赞成严刑峻法,而主张简政宽刑;真正有作为的政治家也不单使用刑罚,而是恩威并用,宽猛相济。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编修而成的正史中,对暴君酷吏都持贬斥态度,而对仁术善政予以褒扬。佛教是外来的宗教,其教义的主要精神——慈悲为本与儒家的仁政学说有某些相通之处,因而能为广大的中国民众尤其是儒家知识分子所接受。佛教中的因果报应思想以及关于地狱的一整套理论与传说对中国人的思想影响很大。佛教假说的地狱,意在告诫世人生前行善。以免死后受地狱轮回之苦,中国人对此加以发挥,构想了一个黑暗而残酷的魔幻世界,这样使世人慑于地狱之苦,而于生前广种善因。道家也鼓吹修善,这与佛教的宗旨也有相近的地方。儒、释、道三教的思想影响,使仁慈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社会生活中,许多人把积德行善作为立家之本,修身之道,乡间百姓不论是绅士还是农户,广行慈善总是受人尊敬。 但是,儒家的仁政、佛家的慈悲和道家的修善是其理论上的信条,客观现实与其经典中的标榜有很大差距。儒家宣扬仁政学说,但终封建之世何曾真正实行过仁政?统治者常常在“仁政”旗帜的掩护下对劳动民众实行无止境的掠夺和残酷的压迫,慈善的背后是暴虐凶狠的本相。鲁迅说封建社会的历史每一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但字里行间却分明写着两个字——“吃人”,这形象地揭露了儒家思想的欺人与虚伪的一面。历代统治者一面鼓吹着仁政,一面却在施行种种惨无人道的刑罚。同样,佛寺与道观也并非都是福田善地,有些奸僧恶道害起人来,其手段之残忍也令人发指。而且,佛教中描绘的地狱里的各种酷刑,在现实中产生了很大的负作用。据说,唐武则天时酷吏横行、酷刑泛滥,就是因为受了阎立本所绘的《地狱变相》图的启发。宋代胡寅说:“自古酷刑,未有甚武后之时。其技与其具皆非人理,盖出于佛氏地狱之事也……佛之言在册,知之者少,形于绘画,则人人得见,而惨刻之吏智巧由是滋矣。阎立本图《地狱变相》,至今尚有之,况当时群僧得志,绘事偶像之盛从此可知矣。”后世文人在笔记、小说及其他文学作品中也经常对地狱进行绘声绘色的描写,如洪迈的《夷坚志》、蒲松龄的《聊斋志异》等,其中提到的酷刑种类及刑具大都被现实中的暴君酷吏采用过。历史上的大量事实证明,对那些冠冕堂皇的儒、释、道诸家学说,有人信从,有人怀疑,有人口是心非,有人阳奉阴违。因此,儒、释、道并存的客观现实呈现非常复杂的状况,残忍与仁慈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侧面,显示出中国人的民族特点的复杂层次。即使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出现残忍与仁慈并存的情形,形成复杂的二重或多重性格。 谈论中国古代那些残酷的刑罚时,必然联想到这样的问题,当时那些酷法的制定者以及酷刑的执行者,为什么那样的没有人性?其实,酷刑问题和人性问题密切相关,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当丰富而深刻的。 这里有两个基本问题,其一是,人性的具体内涵都包括些什么。即是说,人性是仅指仁慈善良等美好的特征呢,还是应当包括残忍酷虐等丑恶的一面在内呢?亦即是说,人性是指人的善良的本性呢,还是指包括善和恶等多种特征在内的人性呢?中国古代关于人性善与人性恶的问题,是一个传统而经典的问题。孟子认为人性本善,告子认为人性本恶,其他人或者各有倾向,或者折衷调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果认为人性本善,那么仁慈善良是人性,而残忍酷虐则非人性;如果说人性本恶,那么残忍酷虐亦是人性。我本人认为,人性应当是复杂的、组合的、多元的,从古至今,人性中应包括有善与恶等多重复杂的成分。 其二是,所谓人性是指对一定历史时期人的本性特征的客观状态的表述呢,还是对人的本性的理想状态和终极趋势的表述呢?我认为,应当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谈论人性应当包括这两方面的意思在内。即是说,如果从一定历史时期人性的现实状况来看,仁慈善良和残忍酷虐等是同时存在的,都是人性的表现;如果对于人的本性从人类应当提倡和发扬的角度,或者从人性逐步提升与净化的趋势来看,那么仁慈善良等美好的东西才是应当肯定的人性,而残忍酷虐等丑恶的东西就不应当属于人性的范畴。 因此,我觉得对于人性的理解不能简单化和绝对化。人性是复杂的,可变的,发展的,人们自身认识人性问题具有理想化倾向。笼统地说人性善或人性恶,都不能完整地阐释人性的本质。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从整个人类群体方面来看,人性有仁慈、善良等美好的一面,也有残忍、酷虐等丑恶的一面。人类从动物界分离出来成为“人”之后,就具有了高于动物的良好的天性。最突出的是人是有理智的,人具有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力。在人类美好的本性中,有仁慈、善良的特点,有对于同类苦难的同情心,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遍性。人具有互助性,具有责任心,具有无限的进取精神和对于苦难的耐受力等,也都是人性中美好的一面。同时,人性中的残忍、酷虐,还有奸诈、欺骗、自私,以及欲望膨胀的无限性等丑恶的一面,也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 从人类的个体方面来看,人性的表现是有差异的,有的人天性仁厚,有的人天性残忍,有的人天性刚强,有的人天性怯懦,有的人天性好动,有的人天性沉稳,这些差别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具体到一个人来说,其人性的构成也常常是多元的和组合的,即是说,一般人都具有美好和丑恶共存的两面性。有的书中说,许多人常常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这话虽然是以文学语言对人性的概括与描述,但它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一个人所具有的人性美好的一面,并不是每时每刻都在表现着与展示着,而总是在特定时刻或关键时刻才表现出来。比如,许多人在患难时才表现出诚挚的交情,在危急时才表现出牺牲的精神,在利害面前才表现出高尚的品格。而人性的丑恶的一面,其表现形态也要受到他的自控能力及客观环境与现实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呈隐性,特殊情况下才呈显性。比如,一个人在正常处境中能够遵纪守法,而如果在特定的环境和时机对他失去监控或客观条件许可,他就有司能违法或犯罪;一个人在身为无职无权的平民时,他可能会安分守己循规蹈矩,而当他拥有较大的权力而缺乏必要的监督时,他的贪欲就有可能恶性膨胀起来而为非作歹。英国著名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人不能太相信一种天性克服。因为天性是狡猾的,它可以在你警惕时潜伏下来,当你放松时又溜回来。就像伊索寓言中那个猫一样,虽然变成一个女人,安安静静地坐在餐桌前,但当一只老鼠出现的时候,她就情不自禁地扑上去了。”这里用形象的比喻说明人性的特点,寓意相当深刻,在现实中也常见这种情况,兹不赘述。 应该看到,人类毕竟是高级动物,人类社会毕竟要优于自然界中任何一种动物群体,因此,人类品质的美好的一面如善良、仁慈、勤劳、互助等应是人性的主流。在人类进化与进步的漫长历史中,人性的美好的一面应当是在发展,在增加,在受到人类社会的提倡与弘扬;而人性的野蛮、残忍、贪婪、欺诈等丑恶的一面应当是在收敛,在减弱,在受到人类社会的压制与约束。从人类的根本的与整体的利益出发来认识这一问题,把人类的天性中美好的一面称之为人性是不错的,而人类天性中丑恶的一面则应当称之为非人性或反人性,或者可称之为“扭曲的人性”。基于这样的认识,本书所叙述的中国古代那些残酷刑罚和残忍行为,正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扭曲的人性。于是本书的书名便确定为《扭曲的人性》。 从理解人性的角度观照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也许能够从比较深刻的社会层面认识酷刑出现的历史必然性及其反人性的本质。残酷刑罚和残忍行为,其本质是反人性的,是人类自身的惩罚欲、报复欲及残忍意识的表现。作为历代法内之刑的酷刑,其惩罚对象即使是那些行凶作恶、危害他人与社会的罪犯,但采用凌迟、车裂、剥皮等致死方式和断手、刖足、宫刑等致残方式,也是非常不人道的。更何况历代酷刑的大部分惩罚对象是政敌、情敌、异己者或触犯己方利益者,甚至是为了表现其残虐心态而随心所欲予以加害的无辜者,对他们施用残酷之刑更是丧失人性的行为。人性的异化与扭曲,在历代实行及施用酷刑方面表现得最为露骨。 我在写作此书时常常产生这样的感慨:仁慈的上帝把人类从动物界分离出来,却没有把人类原来具有的动物性彻底根除,这是上帝的失误、疏忽还是无奈?今天,尽管人类文明已经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但某些人的残忍意识总要顽强地表演为行动,在现实的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发酵、膨胀,致使暴力、虐待、肉刑及其他犯罪行为与恐怖行为大量地存在着。消除这些丑恶现象,固然有待于法规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教育及舆论来提高人类的整体素质和文化品位。当代居住于同一地球的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们,都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应该珍惜人类共同的社会文明成果,都越来越强烈地呼唤爱心、祈求和平,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当代仍然存在的恐怖行为、虐待人身体的行为,都被公认为是犯罪,是违背历史潮流的,是不得人心的。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受到全世界一致的声讨,在伊拉克战争中的“虐囚事件”最终也受到美国法律的审判,2005年年初在南非发生的将活人喂狮惨案的主犯被法庭判处无期徒刑,这些事例都说明,当代世界范围内人们的是非观念、法制观念同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当人类的残忍意识逐渐灭绝、仁人爱物成为每一个人的自觉意识和普遍的社会公德的时候,人类社会才能进入真正高度文明的理想境界。 本书的写法,是将中国古代各种酷刑分专题叙述,分别介绍了关于这种刑罚产生、演变情况及历代使用这种刑罚的典型案例和奇闻轶事。其中对某些事实略加评说,但不展开议论。为便于今天广大读者阅读,书中涉及史实一般都采用现代书面语体叙述,但对所引证的资料一律注明出处,以示负责。由于历史典籍无涯而作者学力有限,挂漏失误之处定不可免,期待有关专家及读者朋友不吝赐教。 作者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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