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洛克对权威与自由之间平衡的寻求,以及他们在此过程中提出的国家、权威以及自由的观念深刻地影响了近代政治哲学的性质。近代自由主义在他们寻求平衡的努力中得以兴起。霍布斯与洛克平衡权威与自由的共同基础是以权利为界,权威与自由都折算成权利,自由主义因之建立在一种权利政治观的基础之上;霍布斯与洛克以自然权利的理论形式肯定了基本自由的价值;并共同塑造了法律之下的自由观念,从而构筑了近代自由主义的自由观;霍布斯与洛克将国家与权威当作必要的”恶,奠定了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与权威观。平衡友威当与自由成为自由主义政治制度构建与政治运作的根本理念,平衡原则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核心。
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思想是在特定的时代与国度诞生的。在17世纪西方,一方面近代国家正在兴起,政治权力不断扩张,另一方面传统自由也在重申与发舒。权威与自由之间发生了激烈冲突。霍布斯与洛克一方面试图维护近代国家及其政治权威,另一方面又试图限制权威以保障自由;一方面试图维护自由,另一方面又试图消解传统自由的破坏性,使之得以与近代国家的政治权威共存。寻求权威与自由之间的平衡是他们共同的出发点。
霍布斯与洛克首先确立了人类生而自由、平等的观点,主张政治社会与政治权威起源的人定论。这既为近代国家与权威的构建与存在提供了合理的基础,也为人类对国家及其权威施加限制提供了可能。
霍布斯与洛克将近代国家看作是一种公民社会、政治社会。他们通过自然状态说凸显了和平与安全的价值,论证了近代国家在保障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强调政治权威对国家的维持与存在具有至关的重要性。在这其中,霍布斯与青年洛克强调了绝对权力的必要性,认为国家及绝对权力是一种恶,但与失去和平与安全的状态相比,国家及绝对权力只是小恶,因而是必不可少的恶。
生而自由、平等的原则与国家及其权威的维持构成了矛盾与冲突。霍布斯与洛克力图在自由与权威之间寻求平衡。平衡并不意味着权威与自由必须平分秋色,也不意味着不同的思想家以及同一思想家在不同时期没有侧重点。霍布斯与洛克在不同时期对自由与权威有着不同的侧重和看法。但是,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将一些最为基本的价值作为自然权利或天赋自由,否定这些基本价值遭到任何政治社会与政治权威干涉的可能性,虽则二人的自然权利的内容与范围有不同之处。从对这一基本自由的绝对维护上,霍布斯在不自觉地构建着一个有限国家理论,而后期洛克则有意识地创立了有限政府理论。
为了不以自由为害权威,霍布斯与洛克也改造了传统自由理论。霍布斯将与民主共和政体相联系、以参与统治为特征的古代自由理论改造成近代自由理论,提出自由只是在法律未加规定之下的自由,它与法律的程度与范围有关,而与政体无关;近代国家内有益的自由应该是私人自由、经济与社会层面的自由,而不是古代那种轮番为治的政治自由。而洛克则在霍布斯的基础上。进而确认了法的统治。他不仅关心法律的程度,尤其关心法律的来源。不管霍布斯与洛克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对自由的限制还是指导,他们共同的看法是自由决不是随心所欲,而只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在洛克看来,尤其重要的是将法治作为权威与自由获得平衡的利器,以法律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明白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之,权威与自由得以各明其界,相生而不相害。
霍布斯与洛克对权威与自由之间平衡的寻求,以及他们在此过程中提出的国家、权威以及自由的观念深刻地影响了近代政治哲学的性质。近代自由主义在他们寻求平衡的努力中得以兴起。
霍布斯与洛克平衡权威与自由的共同基础是以权利为界,权威与自由都折算成权利,自由主义因之建立在一种权利政治观的基础之上;霍布斯与洛克以自然权利的理论形式肯定了基本自由的价值;并共同塑造了法律之下的自由观念,从而构筑了近代自由主义的自由观;霍布斯与洛克将国家与权威当作必要的”恶,奠定了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与权威观。平衡友威当与自由成为自由主义政治制度构建与政治运作的根本理念,平衡原则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