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中国社会的一个最大特点;农民工,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
民工湖,中国社会的一个重大景观;进城务工人员,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中国城镇化道路的生力军。本书内容定位在关注“三农”,为进城务工人员排忧解难。全书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进城务工人员必备知识”,从基本素质、求职途径、办理手续、工资标准等方面向读者介绍;第二部分为“维权实例及点评”,52个案例基本囊括了进城农民遭遇到的各种纠纷,以案说法,释疑解难;第三部分为相关实用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等。
本书稿内容定位在关注“三农”,为进城务工人员排忧解难。进城务工人员相对于城市产业工人,在目前的情况下还属于弱势群体,但城市少不了他们。由于他们在知识上、户籍上和见识上的先天不足,在城市务工常因遭遇各种纠纷而无所适从,甚至徒有愤愤不平而申诉无门。本书汇集他们在打工生涯中的各种麻烦事,通过提供法律自救途径,扶助他们为自己讨回公道。全书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进城务工人员必备知识”,从基本素质、求职途径、办理手续、工资标准等方面向读者介绍;第二部分为“维权实例及点评”,52个案例基本囊括了进城农民遭遇到的各种纠纷,以案说法,释疑解难;第三部分为相关实用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等。
导言
第一部分 进城务工人员必备知识
一、基本素质
二、求职途径
三、办理手续
四、工资标准
五、纠纷排解
第二部分 维权实例及点评
第一编 解决争议
1.合同无效的建设工程纠纷
2.与已停止经营企业的劳务输出合同纠纷
3.违规建筑物致残赔偿纠纷
4.违反厂规被除名的劳资纠纷
5.头天上班受工伤的赔偿纠纷
6.临时工因工致残的待遇纠纷
7.临时工的社会保险费争议纠纷
8.不戴工牌被辞退的劳动争议纠纷
9.“跳槽”引起的赔偿纠纷
10.搬运家具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上班时腿被砸伤引起的赔偿纠纷
12.雇用合同纠纷
13.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议纠纷
14.终止劳动合同的待遇争议纠纷
第二编 履行合同
15.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的劳资争议纠纷
16.单方规定违约金的劳动合同纠纷
17.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争议纠纷
18.用人单位追索培训费的劳动争议纠纷
19.招聘广告中“承诺”的效力争议纠纷
20.按招聘广告应聘后的劳动关系争议纠纷
21.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
22.停工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纠纷
23.登报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
24.企业法人变更的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5.过期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26.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的争议
27.续签合同的试用期争议纠纷
28.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纠纷
第三编 主张权益
29.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
30.劳动合同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标准引发的争议
31.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并克扣工资的劳资纠纷
32.试用期辞退及加班工资纠纷
33.附条件的劳动报酬拖欠纠纷
34.两次迟到被辞退的劳动争议纠纷
35.用加班费抵偿经济损失的劳动争议纠纷
36.不定时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工资争议纠纷
37.最低工资计算标准的争议纠纷
38.双休日长期加班引起的休息权争议纠纷
39.竞业限制与保密补偿金纠纷
40.事业单位临时工被辞退的经济补偿纠纷
41.私下和解协议下的工伤待遇争议纠纷
42.部分工资年底结算的劳资争议纠纷
第四编 获取待遇
4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死亡赔偿纠纷
44.违法赔偿协议下的工伤保险纠纷
45.锅炉爆裂导致烫伤的伤残待遇纠纷
46.救人受伤的工伤认定纠纷
47.水下劳务雇用损害赔偿纠纷
48.解除劳动关系的社保和经济补偿纠纷
49.使用童工的工伤医疗保险赔偿纠纷
50.单位不缴社保费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51.工伤事故引起的保险索赔纠纷
52.放弃部分民事赔偿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53.企业承包后的员工社保福利争议纠纷
54.因工作被打伤获赔后请求工伤赔偿纠纷
55.职业病患者在等候鉴定期间工资待遇纠纷
56.用人单位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社保福利待遇纠纷
第三部分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援助条例
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后记
链接之三:关注“品牌劳动力”
在2004年上海市农展会上,浙江省衢州市由市委书记挂帅,像推荐特色产品一样推介该地区的保姆。这些经过专门培训、统一着装的“品牌保姆”们熟练地展示着他们操持家务的本领,落落大方地回答人们的提问。正因为他们的出色,这些“品牌保姆”很快就被“抢购”一空。衢州人的做法给人以很大的启示和教益。关注、培养和推介“品牌劳动力”不仅会对劳动者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还会带来不可估量的社会效益。
链接之四:企业家“请”农民工学技术
江苏省东海县浦南镇农民企业家颜振财,出资50万元,撵着农民工人进课堂,使昔日“泥腿子”成了“知识人”。连云港高东浦管桩有限公司的职工从前都是些农民,1994年以来,颜振财以重金从上海、南京等地请来11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全员进行技术培训。同时他还选派职工到大专院校深造。对这些乡下农民来说,学习并不比干活轻松,颜振财就开导他们,做现代工人,必须掌握很多本领,才能适应时代发展。10年来,颜振财共出资50万元进行智力投资,把这些传统农民变为现代型技术工人。其间公司获多项国家专利,上交税金2000多万元。
(摘编自万民:《企业家“请”农民工学技术》,载《新农业》2004年第11期)
链接之五:深圳高级农民工人户没限制
2004年深圳招调工政策最大的突破是打破城乡地域界限,以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为依据,对生产一线掌握技术、具有操作能力的技能人才实行特殊政策:一是打破夫妻同审限制,让原先持异地户口,却因妻子是农村户口而不能招调工进深圳的高级工入户深圳;二是让原先本身系农村户口的高级工在招调工的同时申办“农转非”手续;三是让高级工父亲在招调工的同时,携带在同一户口本上16岁以下的孩子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
链接之六:企业家眼中的好民工
沿海企业最想要什么样的外来务工人员?浙江企业家给出了他们眼中“好民工”的标准;诚实、有上进心和良好的就业观。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新光饰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晓光认为,员工的就业观很重要,即便是外来务工人员,也要有自己的长远规划。她说,民工如果“跳槽”频繁,那是企业家最头痛的问题。浙江各地政府和一些成熟的企业现在越来越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的待遇问题,注意给他们留出学习和成长的空间。
“民工要实现从农民到工人的跨越,就要有上进心。”全国人大代表、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增福说,这个跨越不仅是学会工厂的作息时间、请假制度,能掌握一定的技能才是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里立足的根本,而这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来自“中国五金之乡”浙江永康的星月集团总经理胡济荣则提出,只要诚实、勤劳,外来务工人员就不愁找不到好岗位。
浙江是我国传统制造业的密集之地,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主要工业产品中,浙江产品有336种居全国前十位,占63%。外来务工人员对支撑浙江的制造业意义重大。P10-11
农民,中国社会的一个最大特点;
农民工,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
民工湖,中国社会的一个重大景观;
进城务工人员,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中国城镇化道路的生力军。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13亿人口中有着9亿农民;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广阔的农村天地里生活着广大的农民。千百年来,农民一直是中国的特点。
农民,祖祖辈辈在农村居住、生活,一直靠种田度日,“自给自足”的生活节奏几乎没有改变过;不管是好年景,还是闹饥荒,不管是太平年代,还是动荡时期,总是面朝黄土背朝天地劳作生息。伟大的农民让几千年的中国社会生生不息。
公元1984年,从农村土地承包制中获得解放的大量剩余劳动力,面对普遍的贫困化,抛荒弃地,走南闯北,到外部社会寻找就业机会与出路。农民们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一个接一个地离开了世代生活的土地,安徽、四川、湖南、贵州、河南、陕西、山西、黑龙江、吉林、新疆……数以千万计的中国农民开始从西向东、由北往南,潮水般拥向车站、码头,走进了陌生的城市。“农民工”这个词开始在中国流行。
“农民工”,简称“民工”,从字面上看是“农民工人”,其实就是“务工农民”,确切地说是“农民打工人员”,也有地方称“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外来”之说不友好,于是规范地称为“进城务工人员”。“民工”之所以叫“民工”,是因为其同时具有“民”和“工”的属性。“民”(农民)表示其户籍在农村,一般还有一份责任地,要缴纳农业税费,而“工”则表示其靠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为生。可见,农民工就是一群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其农民身份还没有或未能得以转换,便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乃至居住、生活。农民工是从农民中分化出的一个独特的且人数越来越多的新兴阶层。“农民工”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
其实,“民工”这个称谓曾经历过约定俗成的过程。解放初期的民工,通常指在政府号召下参加修筑公路、堤坝或帮助军队运输等工作的人,其中以农民为主。改革开放后,民工则主要指农民中的进城务工人员。从“民工”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变化,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历史变迁的轨迹:是改革开放的政策催生了新的“民工”概念,是变化的历史环境使农民有离开土地进城谋生发展的机遇。农民进城打工,有时会遇到巨大的困难,但当农民们发现村口的那条土路把自己和世界以及改善生活的可能连接了起来,便坚定而且机敏地加入外出务工经商的队伍。
历史是最生动的。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每逢春节前后一个月左右,从侣、19岁至60多岁不等的大批农民工结伴而行。民工们大多衣着凌乱,拎着尼龙编织袋,扛着被褥、棉絮,背着铁锹、泥桶,甚至锅、碗、瓢、盆都一应俱全,操着一腔浓浓的家乡话,搭乘价格相对低廉的火车,去找寻生活的希望。在广州、上海、北京、武汉、成都、西安等中心城市,热火朝天的建筑工地上,随处可见农民工那宽阔的脊梁;街头巷尾,一本本摊开的家具图,一辆辆靠墙停放的三轮车,一副副在路边支起的钉鞋掌,一柄柄立起的滚刷子,都鲜明地向人们昭示着农民工从事的职业或“工种”。
从此,每年春节前后,四处寻求工作的民工们就像候乌一样从城市飞回农村,再从农村折回城市,一个个火车站人满为患,一个个汽车站不堪重负,一个个车站广场俨然成了“农民工的海洋”,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景观,人们把它叫做“民工潮”。
随后的1994年至2000年左右,随着外商在中国沿海地区大量投资设厂,农民工队伍汹涌澎湃,打工一族主要是中青年人,年轻“打工妹”的比例急速上升,出行日期和路线相对固定,多是进工厂或从事建筑行业,但工作不固定,经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随着经济收入的逐步改观,农民工衣着打扮渐趋时髦,行李逐步精简,普通话慢慢代替乡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东南部沿海地区以及东北地区是其主要流向。
最近几年,随着中国劳工制度日益完善,经过十多年打拼的农民工逐渐融入城市生活,年轻一族有了相对固定的工作,开始了正常上班、休假,大部分人不再漫无目的地流动。如今的农民工其外在形象与最初已有天壤之别,穿着西装,别着手机,用满口的普通话或广东、上海、闽南地域方言,谈论着流行的民生话题,混杂在人群中越来越难以分辨。资料显示,我国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2个来自农村,在有些行业如建筑、建材、采掘、纺织、服装、玩具等行业的第一线职工中有80%,以上是农民工。城市离不开民工,民工也离不开城市;民工学会了在城市生活和发展的本领,城市也在容纳民工的过程中把他们培养成优秀的建设者。“民工潮”见证和折射出2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巨大变迁。
中国民工潮,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人口流动。1984年后的“百万劳工下深圳”、“十万人才下海南”就是明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已有上亿“农民工”在城市(包括在乡镇企业、私有企业务工)阶段性或间歇性打工,逐步形成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民工潮”记录了中国从传统的农业国家大步走向工业化、现代化国家的有力步伐,也记录着无数民工在精卫填海式的转移社会财富过程中的艰辛酸楚。
客观地说,“民工潮”对促进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积极的作用。农民工为城市企业提供了丰富的相对廉价的劳动力资源,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增强了我国工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相当一部分岗位是原有城镇工人所不愿意进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发展城市第三产业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客观需要;农民工进城务工转移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是推进农村城镇化的必要过程,也是扩大农民就业和增收的重要渠道;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开阔了眼界,更新了思想,学习了技术,获得了信息,大大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对农村发展带来了许多积极影响,特别是农民工赚钱后回家乡投资,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信息和智力等方面的支持,增加了农村的发展能力,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提升。“民工潮”在证明地区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客观存在的同时,也在缩小着不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之间的贫富落差。如果没有数以千万计农民工的进城,中国城镇化就不可能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客观现实已经表明,哪里的农民工聚集数量越多,规模越大,哪里的城镇化程度就越高,经济社会文化就越发达。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唐地区的发展现实,正是强有力的证据。9亿中国农民是全球最庞大的、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谁都知道,没有民工的辛勤劳动,就没有北京亚运工程的圆满完工、上海浦东开发的顺利进行和深圳经济的超速发展。农民工默默无闻地为再造中国经济的繁荣贡献微薄的力量,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性功绩。
当然,“民工潮”也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如增加了城市公共设施的承受压力、社会治安日益严峻、城市环境面临考验、交通运输变得紧张等,只是这些问题经常被夸大。每逢春节前后,都会有大量的农民工往返于家乡和打工地之间,给交通运输等各个方面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压力,春运的旅客运量中,农民工占了巨大的比例,但在认识到“民工潮”对于减少贫困的积极作用后,我们也应该看到春运背后的经济意义。
从字面上说,“农民工”绝不带任何歧视色彩。对民工的歧视,源于对农民的歧视。因为农民到了城里谋生,城乡差别在民工身上得到了最集中的体现。“农民”本是一个职业概念,指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和取得土地经营收入的那部分劳动者,但在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农民又代表着一种身份。“农民工”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在制度意义上被进行了低人一等的定位,这是和城镇化的本质要求相脱离的。“农民工”虽然已经从农村走向城镇,却又不被城镇所完全接纳。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大量的农民工愿意忍受艰苦的条件和低廉的报酬,在城市最苦最累的行业中,历尽艰辛,付出的不仅是汗水,甚至还部分地失去了尊严,干的是工人的工作,却没有完全被城市真正认可和尊重。许多农民工虽然在城镇打工好多年,却始终是“行走在城镇的边缘群体”。农民工相对于城市产业工人,付出同等甚至加倍的劳动却得不到同等的经济报酬,更得不到同等的社会待遇,生存状况令人堪忧。尽管极大多数农民工进入城市不久就学会了城市的各种各样的规矩,但由于在户籍上、知识上、见识上、生活习惯上的先天差异,在城市务工常因遭遇各种纠纷而无所适从,常常因不知道保护自己而蒙受损失,甚至徒有愤愤不平而申诉无门。人们常常觉得“民工”这个称谓沉甸甸的。因为一想到民工,就很容易联想到他们艰苦的工作、焦虑的表情甚至一些不太文明的举止,还有被城市边缘化的生活状态。
在改革开放的洪流中年复一年涌动的“民工潮”,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社会和经济现象。历史上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均有过类似的情形。对于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拥入城市所激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英国、德国、荷兰、日本等国家基本上通过流放或大规模向海外移民的办法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但这显然是中国不能也不应仿效的。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农民工在政治权利上、人格上与城市居民是完全平等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不同,归根到底主要不是农民工的素质问题,而是机会不同所致。我们应该从城市化与现代化的高度来看待农民工的城市适应问题,通过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的社会改革以及公共卫生、劳动权益、社区关系、居住权利、子女教育等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制度的改革,将农民工纳入正式的城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之中,妥善协调好城镇下岗职工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消除各种对农民工的歧视和管制,让他们逐渐由“农民工”转变为“市民”,使他们成为既能得到法律保护又有制度约束的现代社会的一个群体。
今天,农民工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且还是未来城市劳动力供给的重要来源;同时,劳务输出也已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一大支柱产业和现阶段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尽管以农民工身份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有1亿,我国农村仍然还有约1,5亿农业富余劳动力,而且每年还要新增劳动力600万人,日益加剧的“民工潮”正呼唤着我国城镇化的提速。
在中国特色城镇化进程中,因势利导把农民工转化为市民,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新课题。农民工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孕育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也应该只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群体,体现中国向现代化转变的过渡性特色。但在城乡差别相当悬殊的情况下,要加快城市化进程是相当艰难的,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把亿万农民工转化为市民。不过,从近几年来国家和各地党政部门的相关举措中已经看到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
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
2003年9月,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财政部发布《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
2003年底,深圳市把宝安、龙岗两区的27万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户籍,变农民为市民。
2003年底,北京全部取消了对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岗位(工种)限制。
2003年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这句话充分肯定了农民工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为农民工进城务工,增加收入提供了政治保障。
2004年4月7日,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正式启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2004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1日,北京彻底取消了来京务工人员《就业证》的审批管理制度。
2004年,在山西省的农民工手持《暂住证》就可找工作,不需要再办其他证件。
2004年7月1日,《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明确将农民工纳入“职工”范畴,同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样,农民工权益受法律、法规保障。由此,在山西省务工的农民工正式成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的维权对象。
2004年9月1日起,北京开始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004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2004年11月6日,司法部、建设部发出《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2004年11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活动”。
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施行。
2005年2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的关键时期,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问题的妥善处理日益显得重要。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加快,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和农民工转变为城市市民,农民工的生存条件、生活方式、生活质量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城市化水平将会不断得到提升,广大的农民工一定会在现代社会生活的同一片蓝天下展现出崭新的风貌,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也必将走向一个由量到质的新的发展阶段。
或许我们本身就是农民,或许我们是农民的子孙后代,或许我们正享受着农民的恩惠。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与农民有着割舍不断的千丝万缕的关联。关注农民,排解民忧,消除偏见和歧视,彰显对农民工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劳动权、自由权、安全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是我们的一种社会责任。
又是年关春运时节:关注着农民工的脚步,怀着十分感慨的复杂心情,完成了本书的撰稿工作。经过近一年的努力,这本主要关注进城务工人员生存状态、想为农民工提供点有益启示的小书终于付梓了。
本书取主书名为《同在一片蓝天下》,是期望进城务工人员与传统意义的城市市民在中国社会大家庭里能沐浴同样的阳光雨露,因而在“导言”部分也就真切地表达了这样的思想。“进城务工人员必备知识”部分定位于普及性通俗读物,为增添些许感性因素,加入了“链接”表述的方式。“维权实例及点评”部分则是直视进城务工人员的种种窘况,彰显社会生活的一些客观状态,同时尽可能让人看到社会的进步和希望。为方便读者查找,本书编人了“常用法律、法规、规章”部分。收录法律、法规和规章15项。
本书所选择的案例,注意了案例涉及内容的多样性和问题的普遍性,主要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客观状况和就业、从业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使各案例能让农民工有所参考、有所启发。
本书所编入的案例,绝大部分是维护了权益的胜诉案例,但在选择案例过程中,编著者看到的、感受到的更多的是因无合同、证据不全、错过时效期限等原因或被欺骗等因素而无法胜诉的案例,这是值得人们关注和应该更多地引起社会有关方面重视的。为此,本书中收录了如案例9、案例19、案例36等务工人员未能胜诉的案例。
在案例选择的同时,也考虑了点评的撰写问题,注意了点评视野的多角度和相关问题的代表性意义。点评主要不是从完全法律意义的角度切人,而是从各案例的某一个侧面或某几个方面切入,有的是就案说事,有的则就事论案,或者进行一些法理性分析,或者从进城务工人员的角度说明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既涉及案件本身,也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介绍和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点评不求面面俱到,尽量避免内容的重复与雷同,尽可能做到通俗、易懂,让人有所思考、有所收获。
在案例点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为维持原貌,主要考虑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少数地方指出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几个案例及点评中有意选择了涉及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条款,如案例11、案例17、案例27、案例32、案例47、案例50等,目的是提请读者注意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因为各地在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地方规章时在具体规定上会有一定的差异,请读者注意关心国家和所在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订立、废除和修改,注意最新颁布实施的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
由于平时比较关注农民问题及工作需要,本人收集了大量的案例资料,在编写本书进行资料整理过程中,对在数十种报刊、杂志及相关媒体登载的300多个案例、文章及数十份法院判决书进行了分类和选择,对原相关案例的情节或审理过程分析进行了部分参考和摘编。在此,对相关的报刊、杂志及相关媒体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宏春同志、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陈军慰同志为本书提供了相关资料。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特别要对在本书成书过程中给予倾心指导和帮助的江苏人民出版社韩鑫同志深表谢忱!
本书案例点评中,有一小部分借鉴了一些法官和法律工作者的观点,更多的是编著者的看法和观点,一家之言,仅供读者参考,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最后,衷心地希望本书能对广大的进城务工人员有所帮助。
顾健辉
200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