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通过对西方三大政体——熔权制、分权制和监督一保障一仲裁制下的责任政府制度及其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了传统责任政府理论的主要缺陷,提出的新型责任政府理论(尤其是宪法合同论)和关于建设中国特色责任政府的建议,并根据目前我国政务实践,提出了一揽子的解决方案,颇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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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责任政府新论/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学术文库 |
分类 |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中国政治 |
作者 | 蒋劲松 |
出版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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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作者通过对西方三大政体——熔权制、分权制和监督一保障一仲裁制下的责任政府制度及其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了传统责任政府理论的主要缺陷,提出的新型责任政府理论(尤其是宪法合同论)和关于建设中国特色责任政府的建议,并根据目前我国政务实践,提出了一揽子的解决方案,颇具参考价值。 内容推荐 责任政府作为一种宪制,形成于近代,其理论与实践在当代西方国家较为成熟。建立责任政府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本书对西方三大政体——熔权制、分权制和监督一保障一仲裁制下的责任政府制度及其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了传统责任政府理论的主要缺陷,提出了自己的新型责任政府理论,并以此为基础,针对我国责任政府目前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方案。 目录 第一章 责任政府概念的重新界定1 第一节 “责任”界定 2 一 政府责任的基本属性——宪法性4 二 政府责任的派生性质之一——政治性8 三 政府责任的派生性质之二——法律性10 四 “责任”是职能与制裁的统一12 第二节 “政府”界定15 一 首先指狭义政府即行政机关15 二 不同政体下行政机关的差异17 三 不同政体下责任主体的差异29 第三节 责任“受体”界定33 一 受体定义33 二 受体种类33 第四节 责任政府与责任内阁35 第五节 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与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36 结 论37 第二章 责任政府的思想来源38 第一节 关于政府职能的思想39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国家目的论39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国家目的论47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政府目的论50 四 西方现代一当代思想家的政府目的论56 第二节 关于政府的阶级性59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阶级观念59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阶级观念61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阶级观念62 四 西方现代一当代思想家的阶级观念64 第三节 关于统治者的人性论及心理分析67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人性论及心理分析68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人性论及心理分析70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人性论及心理分析71 四 西方现代一当代思想家的人性论及心理分析73 第四节 反政府腐败思想77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反政府腐败思想77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反政府腐败思想80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反政府腐败思想81 第五节 民主论84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民主思想84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民主思想86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民主思想89 四 西方现当代思想家的民主思想98 第六节 法治论104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法治思想104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法治思想107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法治思想108 四 西方现当代思想家的法治思想113 第七节 分权制衡论117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分权制衡思想117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分权制衡思想119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分权制衡思想121 结 论126 第三章 责任政府与政体的关系129 第一节 传统责任政府理论131 一 传统责任政府理论的基本内容及特定历史条件132 二 传统责任政府与议会制(即熔权制)互为条件137 三 传统责任政府理论的误区142 第二节 责任政府与总统制(即分权制)的兼容性问题145 一 分权制宪法的责任原则145 二 分权制下的责任政府实践153 三 责任政府理论的跟进163 第三节 责任政府与超级总统制(即监督-仲裁-保障制)的兼容性166 一 问题的特定性167 二 宪法规定167 三 行宪实践170 四 责任政府理论的跟进171 结 论172 第四章 责任政府要素之一——责任主体174 第一节 责任主体的历史演变175 一 古代-中世纪出现的责任主体175 二 近代-当代责任主体类型的增加177 第二节 责任主体必须与执政机关相一致178 一 “执政机关”辨析178 二 执政机关即为责任主体179 第三节 责任主体的种类181 一 三种基本分类182 二 熔权制下责任主体的再划分182 三 分权制下责任主体的再划分185 四 监督一仲裁一保障制下责任主体的再划分187 第四节 责任主体的责任与权力的对立统一188 一 执政权力必须受责任约束188 二 责任主体既有服从制裁的义务,又有要求信任的权利190 结 论191 第五章 责任政府要素之二——责任受体192 第一节 责任受体的历史演变193 一 古代一中世纪出现的责任受体193 二 近代一当代责任受体类型198 第二节 责任受体必须配套225 一 必须以选民为最终责任受体226 二 必须以议会或国会为常规责任受体227 三 必须设置第三类责任受体228 结 论229 第六章 责任政府要素之三——责任构成230 第一节 提出竞选政纲232 一 竞选一宪法合同一责任机制的启动233 二 竞选政纲的内容243 三 竞选政纲的宪法效力246 第二节 将竞选政纲转化为立法260 一 将竞选政纲转化为议会立法的必要性260 二 三种政体下的“转化”责任264 三 转化成效278 四 将竞选政纲转化为行政命令或全民公决立法282 第三节 实施法律、行政命令和全民公决立法284 一 执政机关实施议会立法、行政命令、法令和全民公决立法的职权及职责285 二 执政机关实施法律以及行政命令和全民公决立法的三个途径298 第四节 为自己的政纲或政策遭选民否决、为没有完成竞选政纲而承担责任305 一 从承担宪法上不利后果的角度看选举305 二 从宪法制裁的角度看选举307 第五节 为自己的政策遭议会或选民否决而承担责任309 一 执政机关为什么必须说服议会同意其政策309 二 责任分类310 三 为自己的政策遭选民否决而承担责任311 第六节 为违宪犯罪行为或严重错误而承担责任312 一 为违宪犯罪而承担责任的必要性312 二 执政机关必须承担责任的违宪犯罪行为种类313 三 为严重错误而承担责任314 结 论315 第七章 责任政府要素之四——责任方式317 第一节 责任方式的重要性及配套性319 一 责任方式的重要性319 二 责任方式的配套性320 第二节 提出和说明竞选政纲322 一 该责任方式的定义322 二 该责任方式的宪法价值323 三 三种政体下候选人对该责任方式的运用325 第三节 提出和说明政策330 一 该责任方式的定义331 二 该责任方式的宪法价值333 三 三种政体下执政机关如何提出并说明政策或法案335 第四节 实施法律339 一 该责任方式的定义339 二 实施法律在什么条件下是执政机关的职能339 三 三种政体下行政机关对该责任方式的运用341 第五节 报告行政机关的工作341 一 该责任方式的定义341 二 该责任方式的宪法价值342 三 回答议会质询345 四 向议会作证349 五 向议会报告预算的拟订和实施情况352 第六节 接受选民裁决358 一 该责任方式的定义359 二 该责任方式的宪法价值359 三 该责任方式在三种政体下的实践360 第七节 辞职369 一 该责任方式的定义369 二 该责任方式的宪法价值369 三 该责任方式在三种政体下的实践370 第八节 接受弹劾一审判380 一 该责任方式的定义380 二 该责任方式的宪法价值380 三 该责任方式在三种政体下的实践381 结 论389 第八章 责任政府要素之五——责任程序391 第一节 责任程序的宪法价值、配套性和渊源393 一 责任程序的宪法价值394 二 责任程序的配套性396 三 责任程序的渊源397 第二节 竞选一选举程序401 一 议员竞选一选举程序(熔权制和监督-仲裁-保障制下)402 二 总统竞选一选举程序(分权制和监督-仲裁-保障制下)410 第三节 就职程序426 一 总统就职程序(分权制和监督-仲裁-保障制下)427 二 政府就职程序(熔权制下)429 第四节 政纲提出程序433 一 政府的政纲提出程序(熔权制和监督-仲裁-保障制下)433 二 总统的政纲提出程序(分权制下)434 第五节 法案提出程序436 一 政府的普通法案提出程序(熔权制和监督-仲裁-保障制下)437 二 政府的预算法案提出程序(熔权制和监督-仲裁-保障制下)438 三 总统的普通法案提出程序(分权制下)440 四 总统的预算报告提出程序(分权制下)441 第六节 报告和说明程序443 一 政府的报告和说明程序(熔权制和监督-仲裁-保障制下)444 二 总统的几种报告和说明程序(分权制和监督-仲裁-保障制下)449 第七节 接受议会调查程序454 一 熔权制下政府接受议会调查程序454 二 分权制下政府接受国会调查程序458 三 监督一仲裁一保障制下政府接受议会调查程序463 第八节 信任及辞职程序464 一 熔权制下政府的信任及辞职程序467 二 分权制下总统的辞职程序469 三 监督-仲裁-保障制下总统的辞职程序470 四 监督-仲裁-保障制下政府的信任及辞职程序471 第九节 起诉或弹劾一审判程序473 一 英国对首相及大臣的起诉一审判程序474 二 美国对总统的弹劾一审判程序474 三 法国对总统、政府成员的起诉一审判程序475 结 论476 第九章 责任政府要素之六——责任政党478 第一节 责任政府对政党的规范479 一 政党与选民的关系480 二 政党与国家的关系482 三 政党与政党的关系488 四 执政党内部的关系507 第二节 责任政党对责任政府的积极作用536 一 提供动力536 二 进行判别和压缩538 三 出面组织539 第三节 责任政党对责任政府的消极作用540 一 执政党压制本党议员的批评或反对活动540 二 执政党压制反对党或少数党的反对活动543 三 反对党或少数党的不当反对547 结 论548 第十章 责任政府评价551 第一节 责任政府是民主的发达形态552 第二节 责任政府是法治的发达形态571 第三节 责任政府促使执政机关对选民尽职尽责583 第四节 责任政府体现当代民主法治的发展趋势和方向585 第五节 责任政府应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586 结 论588 第十一章 中国特色责任政府建设简论590 第一节 社会主义宪法应当采用责任政府制度592 第二节 我国责任政府现状597 一 宪法理论的长处与不足598 二 宪法规定的长处与不足639 三 行宪实践的成绩与不足642 第三节 推进中国特色责任政府建设的建议652 一 更新宪法观念652 二 完善宪法及法律等660 三 强化责任政府实践669 结 论672 后 记676 试读章节 第六节 为违宪犯罪行为或严重错误而承担责任 执政机关虽本着善意运用执政权,但是没有实现竞选政纲,要为此承担宪法上的不利后果。执政机关若出于恶意而滥用执政权,违宪犯罪,更要承担宪法上的不利后果。此外,执政机关虽未违宪犯罪,但其失职等严重错误招致议会强烈不满,也要承担责任。 一 为违宪犯罪而承担责任的必要性 依照法治原则,凡违法犯罪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执政机关一旦违法犯罪,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就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执政机关一旦违宪犯罪,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又是贯彻责任政府原则的要求。按照责任政府理念,候选人申请执政权,执政机关运用执政权,都只能服务于一个目的,即维护并增进选民的利益。责任政府不允许执政机关操公权而谋私利。宪法和法律体现选民的普遍利益,执政机关若违宪犯罪,就必定侵害选民的普遍利益,破坏责任政府的准则。因此,执政机关追逐私利而违宪犯罪,不但是法治社会的大忌,同样是责任政府的大忌。 传统责任政府理论偏重于政府的政治责任;它虽然不否认责任政府必须遵守法律,但并没有把执政机关为自己的违宪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明确列为它必须承担的宪法上的不利后果之一。这是传统责任政府理论的一个缺陷。执政机关奉公守法,这本身就是责任政府对选民必须履行的首要义务,而且,它还是责任政府实施其竞选政纲的前提。所以,必须把执政机关为其违宪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列为责任政府的责任内容之一。 二 执政机关必须承担责任的违宪犯罪行为种类 发达国家的宪法都禁止执政机关以权谋私,违法犯罪。不过,执政机关究竟必须为自己的哪些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宪法上的不利后果,英美法三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英国宪法曾经用弹劾制来审理大臣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到了戴雪时代,弹劾制废弛不用。凡过去必须用弹劾审理的大臣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从那时以来都可以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这个变化反映,英国政府大臣必须受法律制裁的行为已经不再超出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等文职官员的叛国罪、贿赂罪或其它重罪轻罪应受到弹劾。这表明,美国宪法重点制裁总统等文职官员的叛国罪和贿赂罪,同时又对他们的其它重罪轻罪保持威慑。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官方英文本并未使用impeach或impeachment这两个词。关于总统的犯罪,宪法规定:“不得追究共和国总统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叛国罪除外。只有两院可以起诉(indict)他,但两院须举行公开表决,需有绝对多数议员赞成且两院多数票相等;得由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审判他。”在英语中,imlpeach和indict均有“起诉”之意,但impeach既适用于重罪也适用于轻罪,尤其专门适用于官员的渎职或不当处置行为,而indict仅有对犯罪者的起诉之意。所以,从用词看,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只允许议会两院对总统的叛国罪提出起诉,禁止两院控告总统的轻罪、渎职或不当处置行为。关于政府成员的犯罪,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官方英文本仍然没有使用impeach或impeachment这两个词。宪法规定:“政府成员应对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的、在当时被归类为严重罪行或其它主要违法行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他们应由共和国最高法院审判。共和国最高法院应服从法律关于严重罪行和其它主要违法行为以及刑罚的规定。”可见,法国政府成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范围要大于总统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范围,但仍然不包括轻罪。 三 为严重错误而承担责任 执政机关虽未破坏宪法或触犯刑律,但如果在行使执政权期间出现严重错误,其执政表现令人不能接受,也要为此而承担责任。2005年9月,美国总统布什承认为处理飓风卡特里娜袭击不力而承担责任,为此类责任提供了最新案例。 2005年8月29日,飓风卡特里娜袭击美国新奥尔良等地,造成灾区人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布什政府应对飓风袭击的措施不力,加剧居民的损失,立即招致公众强烈不满。由CNN、《今日美国报》以及盖洛普民意调查所9月12日发布的在9月8日至11日联手展开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美国民众不满布什政府在飓风卡特里娜袭击之后采取的赈灾行动。上述调查称,54%的被调查者对布什处理这起危机的做法表示不满,表示满意的比例为43%。民众对布什的工作满意度跌落至四年来的最低点。媒体纷纷抨击联邦政府在应对飓风过程中的无能和失职。国会众议院民主党即刻敦促布什总统撤换失职的联邦官员。民主党参议员希拉里·克林顿于9月4日致信布什总统,要求成立类似于“9·11事件调查委员会”的“飓风‘卡特里娜’调查委员会”,以便调查政府在应对“卡特里娜”灾情时是否行为得当。面对舆论和国会的强烈不满,联邦紧急措施署署长迈克尔·布朗已经在12日辞职。次日布什总统赶紧表示:“对于联邦政府没有完全尽到他们的职责,我来负责。” 这个案例显示,所谓执政机关需要为之承担责任的严重错误有几个要素。其一,事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其二,由于执政机关及其下属的失职而导致或加剧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其三,公众对政府的表现强烈不满。其四,代议机关作为常规责任受体,出面敦促执政机关立即承担责任。执政机关一旦出现这类严重错误,就违背了执政机关增进民众福利、维护社会安康的基本宗旨,所以必须承担责任。布什政府在这个案例中迅速采用两种方式承担责任,一为当事官员引咎辞职,二为总统声明为联邦政府的失职负责。P.312-315 序言 进入21世纪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的时代潮流中,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我国改革开放的最高决策层,努力顺应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积极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全心全意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全方位的现代化进程,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强调“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并旗帜鲜明地要求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这在中国改革开放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不仅有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层面深入展开,而且有助于国人更加解放思想,“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过去人们常常忌讳和回避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现代政治文明成果,深入研究和探索执政党的执政规律,改革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 在改革开放早期的相当一段时期内,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不少人曾以为中国的现代化追求的就是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生产力水平的现代化,而忌讳谈论政治现代化、意识形态现代化。因为按照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认为既然马克思主义是先进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是先进的政治制度,我们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还谈意识形态现代化和政治现代化,就有怀疑或否定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嫌。然而,邓小平同志早就对此不以为然,他曾十分理性地承认“我们总结了几十年搞社会主义的经验。社会主义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是什么,过去我们并没有完全搞清楚”。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指导方针上一系列的重大失误,邓小平同志认为“最根本的一条经验教训,就是要弄清楚什么叫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怎样搞社会主义”。正是邓小平同志清醒地认识到过去我们搞的“社会主义”“事实上不够格”,只有“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因此,他老人家创造性地倡导了中国的改革开放,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赋予社会主义崭新的时代内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在追求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现代化的过程中,很快就发现,如果不改变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不实现经济体制的市场化、现代化,生产力水平和物质财富的现代化是根本不可能的;抛弃计划经济体制,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改革原有的只适应计划经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也是根本不可能的;要改革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全不涉及以国家权力结构体制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也是根本不可能的;而要进行深层次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相应的政治意识形态的改革相配合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日益发展,使改革开放的最高决策层越来越认识到,现代化是一项全面、完整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也包括制度文明;不仅包括经济的制度文明,也包括政治的制度文明;不仅包括当初提出的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的“四个现代化”目标,也包括执政党思想意识形态与时俱进的现代化追求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代化目标;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不仅要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也要结合国情,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切适应市场经济普遍规律的现代政治文明成果。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必须使全党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的重要论断,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现代化要求;江泽民同志关于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论断,则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创新的现代化目标。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在继承中华民族文明传统的同时,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不搞三权分立,但有必要借鉴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分权制衡的制度文明精神,“依靠体制创新抑制腐败现象”,“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滥用权力的可能;中国的政党政治不搞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但必须在“坚持”的同时,“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不搞西方式议会民主和两院制,但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民意的程度;中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不能照搬西方文官制度,但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加大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提高遴选干部的制度化、民主化程度。中国绝不可照搬西方式民主模式,而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但必须逐步将党的领导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质性民主,用现代政治文明的规范化、定量化的程序性民主来确认和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素质的日益提高,客观上要求我们的党和政府与时俱进地吸收和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现代政治文明成果,坚持不懈地努力创造条件,“循序渐进”,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实现邓小平同志在20世纪80年代关于中国“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的政治预言和历史承诺。 正是基于对中国政治发展的上述认识,1998年我们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开始筹建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1999年12月21日正式建立,2000年初深大组建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时,又成为其直属研究机构之一。我们深知在远离我国高校学术主流圈和国家政治中心的深圳大学,面对充满发展生机和利益诱惑的市场化潮流,以研究极为敏感和颇有风险的现实政治问题为志趣,也许不合时宜。但我们以为虽处于学术“边缘”,却研究政治“中心”,实在又是一项很有挑战性的工作,另有魅力所在。几年来,我们努力借我国改革开放的“天时”,深圳经济特区的“地利”和深大中青年政治学者的“人和”,主动创造相对优势,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科学研究的新路子,在既无专职研究编制,又无财政拨款的现实中,通过不断与学术、政治中心的交流、合作,以主动承揽和积极应标等方式,争取各类研究项目与经费,并围绕课题研究逐步形成了以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为主体的两支研究队伍,专以研究在中国政治发展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和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现实问题为己任,以研究人员的自由、自愿组合为基本形式,以坚持研究对象的“本土化”特色和争取研究成果的“全球化”意义为基本追求,在力所能及地参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多元互动和多边博弈中,全方位地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多年来我们坚持进行对邓小平和江泽民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不断推进我国各地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的跟踪和比较研究,积极参与涉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同层面的某些个案实证调查和具体对策研究。先后承担了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政府体制改革”研究项目的三个子课题:“我国政务类与业务类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可行性研究”,“我国乡镇长选举创新研究”,“我国省部级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问题研究”;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中国乡镇长直接选举的渐进发展与选举制度改革研究”;教育部与广东省共建的省属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的重大项目“深圳市与中国其他地区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的跟踪与比较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规划项目“中国基层政权建设与乡镇长选举方式创新研究”;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2002年调研项目“新时期人民内部利益关系问题研究”的子课题“社会利益集团的产生对地方政治的影响研究”;深圳市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三个代表’思想与深圳经济特区政治现代化研究”等。所有这些都是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学术界同仁多方支持和大力协助的结果,在此特向所有支持、资助、参与我们各项学术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深表谢意。 为了积极配合我国政治现代化的发展进程,研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成就,迎接2003年深圳大学建校20周年,我们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2002年初合作推出《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系列论集的基础上,再次联袂陆续推出这套《政治学与公共管理论丛》,其中既有翻译当代世界各国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术著作的“译丛”,也有展示我国学者在政治学和公共管理研究方面相关成果的“文丛”,以期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为进一步推进学术界内部,以及学术界与政界、学术界与社会之间的多元互动,略尽我们的一点绵薄之力。我们在此还要对广东省增城市滔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论丛的资助深表感谢。 黄卫平 2002年10月28日 于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后记 责任政府研究目前在国外早已过了妙龄,在国内却还是人迹罕至的处女地。我踏进这里时原本只抱着纯粹功利的意图,几番勘踏之后,却看到好一片洞天!此时我明白了那些突然发现神农架或九寨沟的幸运人是何等惊喜。 我想尽快带领读者看看这片天地。所以,出书有些匆忙。不过,我在书中对传统责任政府理论的评析,提出的新型责任政府理论(尤其是宪法合同论)和关于建设中国特色责任政府的建议,在国内外同类著作中应属创见,面世有益。至于书中的不足之处,我恭候读者指正,并将竭力改进。 《责任政府新论》是我近年治学的主要成果。值此收获之际,我要请良师益友和亲人分享喜悦,并接受我滚烫的谢忱。 感谢我的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张庆福研究员兼教授,他的指教使我顺利完成了博士生学业。 感谢信春鹰委员兼教授、Professor·Jack R.Van Der Slik,Mr.Stanleyr Bach,Dr.S.J.Noumoff,Professor WiIliam A.W.Neilson, Dr.Patrizia Robbe, Professor Dr.Wilhelm Braumeder,Dr.Miclaael W.Dowdle和Professor Albert H.Y.chen,他们为拙作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撰写和发表的书评令我倍感温暖和鼓励。 感谢我供职于全国人大时有幸共事的陈斯喜、李伯均、蔡定剑、万其刚等同仁,尽管人已分开,他们依然知我信我扶我。 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陈云生、吴新平、李林、莫纪宏、周汉华等研究员:他们长年鼓励和认可我的研究所得。 感谢我所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王一程所长、房宁副所长,杨海蛟、史卫民、张树华研究员,张明澍、韩旭副研究员等给予我的指点和帮助。 感谢王浦劬、周旺生、韩大元等教授给予我的错爱和勉励。 感谢香港大学法学院陈弘毅教授邀请我前往这所崇高的学府作访问研究;感谢Leslie Wright Fund Committee为这次访问研究提供的资助;感谢杨晓楠和连威同学为我完成访问研究提供的帮助。 感谢萧峻博士,她为我全文复印了A.H.Birch先生所著的传统责任政府理论代表作Representative and Responsible Government--YAn Essay on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并及时邮寄给我。 感谢校友张定淮教授,他急我所急,帮我获得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的出版补贴。 我的妻子罗筱琳为我们的爱情孕育了果实。她作为高龄孕妇而承受特殊的痛楚和风险,令我看到了妻子和母亲的伟大。我的七旬老母在我们亟待援手之际,二话不说,拖着已经蹒跚的双腿,不远千里赶到儿与媳面前,顶起了我家厨房的天地。 谨以此书迎接我女儿如歌的出生。孩子啊,你问世的啼哭是多么让人心醉! 蒋劲松于北京陶然亭 2005—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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