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是我们国家的未来,是将来国家的栋梁之材,是一个首先应该得到保护的群体。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书是一部关于少年儿童权利侵犯案件的案例指导用书,全书分为“话匣子”、“惊堂木”、“小卷宗”三部分,分别以“法律故事”、“模拟法庭”、“悬案存档”三种形式披露日常生活中视而不见的侵犯儿童权益的现象,由此加强大家的法制意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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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少年法堂(普法读物精选)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刘东风 |
出版社 | 海天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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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少年儿童是我们国家的未来,是将来国家的栋梁之材,是一个首先应该得到保护的群体。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书是一部关于少年儿童权利侵犯案件的案例指导用书,全书分为“话匣子”、“惊堂木”、“小卷宗”三部分,分别以“法律故事”、“模拟法庭”、“悬案存档”三种形式披露日常生活中视而不见的侵犯儿童权益的现象,由此加强大家的法制意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内容推荐 这是由一线教师编写的一本普法读本,分为“话匣子”、“惊堂木”、“小卷宗”三部分,分别以“法律故事”、“模拟法庭”、“悬案存档”三种形式披露日常生活中视而不见的侵犯儿童权益的现象,目的是为了加强大家的法制意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目录 第一章 读得到,法律画的护身符 【话匣子】——法律故事 1.暴打侍应生,该不该? 2.马路上的隐形杀手 3.少年寻衅滋事要坐牢 4.私生子也有继承权! 【惊堂木】——模拟法庭 5.从看黄碟走向犯罪 6.从轻处罚与共同教育 7.枪口下“救”人的故事 8.寻找“失踪”的未成年犯 9.早恋酿苦果 【小卷宗】——悬案存档 10.都是课桌惹的祸! 11.法庭能设在中学操场上吗? 12.公交车上磕掉了门牙谁来赔? 13.雇佣未成年亲戚做工违法吗? 14.快乐春游不快乐 第二章 觉得到,弱者遭遇不平礼 【话匣子】——法律故事 15.残疾儿童也有上学的权力 16.父亲毒杀疯儿子 17.过分关心也侵权 18.利用残疾儿童乞讨是违法行为 19.谁是弱智? 20.这样的老板不能当 【惊堂木】——模拟法庭 21.残疾人可以上职业大学吗? 22.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打伤同学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23.强制执行为民生 24.轻微智障的学生可以随班就读 25.弱智儿童被继父亲母虐待致死 26.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上学吗? 27.张强丢弃残疾女婴犯法吗? 28.智障儿童也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力 【小卷宗】——悬案存档 29.残疾少年为谁乞讨? 30.大学,别拒绝我! 31.哪所学校能接收津津? 32.剔除歧视残疾人的文化糟粕 33.斩断乞讨少年背后的黑手 34.这叫侵犯隐私吗? 35.智障儿童,该不该上开智班? 第三章 看得见,学校出的平常事 【话匣子】——法律故事 36.老师,您侵犯了我的权益! 37.体罚,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38.校园性侵犯 39.在校踢足球伤人谁负责? 40.我也要上重点! 【惊堂木】——模拟法庭 41.谁该为午夜惊梦买单? 42.提前放学引发的悲剧 43.校内游戏摔伤准的错? 44.学生也有著作权 45.学校要为病死的寄宿生负责吗? 【小卷宗】——悬案存档 46.帮老师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怎么办 47.“奉献”的尴尬 48.公布学生成绩也侵权 49.课间摔伤谁的责任? 50.批评教育引起的官司 51.同学间打架受伤谁之过? 52.在学校被狗咬伤谁负责? 第四章 摸得着,外面受的无名伤 【话匣子】——法律故事 53.保险理赔之争 54.大刚能在餐馆干活吗? 55.大公鸡啄瞎小孩眼睛由谁负责赔偿? 56.监护人的责任 57.他们为什么没被判刑? 58.小涛该由谁抚养? 59.在饭馆用餐受伤谁负责? 【惊堂木】——模拟少许 60.“锤砸小孩”的杂技能演吗? 61.6岁男孩菜窖摔伤,谁来赔偿? 62.乘坐火车发生意外如何索赔? 63.儿童被锅炉砸伤致死谁之过? 64.非法雇用童工的过错 65.录取通知成废纸,教育局失职赔损失 66.入室抢劫致人眼瞎该当何罪? 67.谁是真凶? 68.游泳馆内受伤要不要赔偿? 【小卷宗】——悬案存档 69.高空抛物,天怨人怒 70.刘斌爸爸状告音像店 71.流浪儿谁来收养? 72.少年收养弃婴合法吗? 73.少年偷书不该,书店罚款违法 74.社会伸援手,保护三儿童 75.生命是一样值钱吗? 76.谁动足球少年的学习权谁违法 77.投保后失踪,能否获赔? 78.无怨无仇的官司 第五章 听得见,家里挨的冤枉打 【话匣子】——法律故事 79.被剥夺的继承权 80.从好孩子到罪犯 81.你是我爸爸 82.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谁负责? 83.子女有权要求变更抚养费 【惊堂木】——模拟法庭 84.小学生玩耍伤人,家长学校谁之过? 85.于磊每月应该得到多少抚养费 86.子女义务教育权利被侵害,家长难逃其责 87.父亲可以强迫自己的子女当童工吗? 88.丐帮的孩子也要上学堂 89.告倒自己父亲的女学生 90.棍棒底下真能出孝予吗? 91.监护权可以更替吗? 92.玲玲能住在生母家吗? 93.如此父亲天理难容 【小卷宗】——悬案存档 94.当爸爸是否也要持证上岗? 95.请尊重我的隐私权 96.为了学钢琴,亲生儿子要送人 97.文弱女生谋杀父母为哪般? 98.我该姓甚名谁? 99.兴趣班,去还是不去? 后记 试读章节 话匣子——法律故事 暴打侍应生,该不该? 【案例回放】 2004年8月15日,是天津市某高中学生小川的生日。他的同班同学小新、小建、小强相约给小川庆祝生日。几个同学来到某酒吧内喝酒“飙歌”。 在聚会中,酒吧的侍应生服务不到位,小川叫了饮料好半天没人搭理,过了好一会儿,一个侍应生才过来,而且他在倒饮料时,又不小心将饮料洒在小川的衣服上,本来就很窝火的小川,一下子火冒三丈,遂伙同小新、小建、小强对侍应生一顿痛打。打斗中致使侍应生多处受伤,酒吧里的设施也遭到破坏。 酒吧老板和侍应生将小川等四人告上法庭,认为小川等四名同学故意寻事生非,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法律予以严惩并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费及酒吧设备损失费。而小川等作为被告也觉得自己很有道理,正当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只是发泄而已,最多赔偿医药费,不能负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小川、小新、小建、小强四名高中生犯案时均已年满十八岁,于小川生日那天在酒吧中寻衅闹事,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小川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小新、小建、小强为从犯,拘役一个月。 【法博士评点】 第一,在假期里,对青少年普遍缺乏有效的监控,很多孩子甚至处于失控状态。在校学习期间,青少年每天都要按部就班地参加紧张有序的学习生活。不仪规律性强,而且大部分的活动都在家长、教师的监控之下,一般不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假期则不同,青少年大部分时间脱离了教师、家长的约束。一些缺乏自控能力的孩子,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容易做出一些轻微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在这类犯罪中,以激情犯罪为主。 第二,青少年在假期有更多的时问社交,极易结交“恶友”。假期青少年的活动时间增多,在与朋友外出游玩的时间里,很容易接触社会上的闲散人员,难以抵抗外界的诱惑,在“小恩小惠”的诱惑下,是非不分,与社会闲散人员在一起吃喝玩乐,伴随着与不良群体交往的发展,染上不良习气、遇到不良诱因,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盲从在一些共同犯罪中,在这类犯罪中,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随其他成员盲目于事,人云亦云,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第三,暑期里,同学聚会机会增多,为青少年攀比虚荣滋生了土壤。时下,请朋友吃饭、唱卡拉OK等,成了众多青少年过生日的主要项目。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导致他们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蓄意报复是暑期青少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的主要动机之一。由于青少年心理状态不稳定,控制力不强,容易冲动,当遇到别人的挑衅时,往往表现得格外烦躁,缺乏理性思考。由于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的腐蚀和诱导,一部分青少年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喜欢寻求一些所谓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 第五,沉溺于网络游戏,暴力、色情内容诱发青少年假期暴力犯罪。在暑期里,大把的时光很多青少年不知如何度过,于是将网络当作打发时间的最好玩伴,而缺乏自控力的青少年也很容易将暴力游戏或是色情网站当作首选。目前,青少年犯罪逐渐向团伙化、低龄化发展,而且作案手法相当凶残。这正是一些青少年长期沉迷于网络和游戏的虚幻世界所结出的恶果。充斥着暴力与色情的网络游戏内容,令正处于青春萌动期的青少年很容易盲目模仿。他们过度沉迷网络游戏,不计后果;在网上物色作案对象,在网下实施抢劫;利用虚拟网络交往,制造信任陷阱。 因此,青少年过好假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学校和家长要教育引导青少年,学会正确合理利用假期时间。 其次,加强对假期生活的指导。学校和教委对学生们的假期生活进行必要的指导,要让孩子认识到健康有益的假期生活可振奋精神、陶冶情操,从中获得愉快和美好的享受。要创造良好的条件,让他们学习英雄人物,不要学“帮派义气”。组织他们收看一些健康向l卜的电影、录像、电视、书画、报刊,尤其要远离网络和社会上那些不健康的东西。 再次,注意假期对孩子的监管、保护。 假期里家长是控制孩子活动时间的第一责任人,孩子与家长朝夕相处,家长必须了解他们每天所从事的各种活动。询问孩子每天都做了什么、接触什么人。如果发现有不良行为或不法活动的迹象,要及时制止。最后,还要鼓励孩子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提高孩子假期生活质量,把他们的假期生活安排得生动活泼、丰富多彩。 【法律童谣】 青春年少气盛, 遇事还须冷静。 有理不在言高, 人家有错容忍。 违法粗鲁害人, 守法儒雅文明。 P2-5 序言 少年维权天涯路 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其价值目标在于促进公平且富有效率的秩序的形成。 价值是源,规则是流;秩序、公平、效率是法律规则的灵魂。教育法作为一个规则体系,应该有一个高品位的价值追求。我认为判断一个教育法体系是不是现代教育法的基本准则,是看这种法律制度能不能促进学生充分而全面的发展、能不能加强教育的秩序、能不能促进教育的公平、能不能提高教育的效率。学生发展是中心.秩序、公平和效率是三个基本点。 过去,我们的社会和教育十分强调学生的义务,而忽视甚至漠视学生的权利,以致学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直接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主体主要是学校中的管理者和教师,因为学校和课堂是青少年学生进行学习和各种活动的主要场所,学校管理者及教师是学生每天都要接触的人,这增加了学校和教师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青少年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身体健康权、表达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财产权、休息权、申诉权和诉讼权以及其他权利。1992年4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基于此公约,我国儿童也可以享有包括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权利在内的基本需求权利。 在尊重儿童权利的过程中,作为教育者的成年人还须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教育过程中,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权利,力求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以人为本”教育的基本要求。纵观我国近些年教育的发展,由于功利主义作祟,在学校、在家里、在社会,儿童少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维权工作任重而道远。 《少年法堂》出自一名小学校长之手,也许在学术上不够专业,但做法很值得称道。作者从案例人手,告诫学生及其家长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这对于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法治建设大有裨益。建议大家都读一读,携手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更好地成长。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院长 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主任 教授、博导 褚宏启 2006年10月9日 后记 《少年法堂》书稿杀青的时候正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这部法律的颁发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均衡发展的开始。将教育资源科学地均衡配置,使每一个适龄儿童都有均等的机会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这在共和国的历史上还是首次。新《义务教育法》除了均衡发展这一理念贯穿始终外,还有三个重要的新的内容:一是在学校里不能再按分数排队,不能公布学生成绩;二是取缔各种形式的重点校、重点班,鼓励名师到薄弱学校任教;三是严禁节假日补课,教师在业余为学生补课将视为不务正业。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我国基础教育引起新的震荡。 萌发写这本书的念头源于平时的工作。平时常听到同事们议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话题,大家的谈兴很浓,且振振有词。可是,当打开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一对照时,则发现在我们的周围和教育教学实践中,那些我们屡见不鲜,或者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事例却恰恰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青少年合法权益!只不过是很多人还没意识到而已。在我们大人的眼里,总以为孩子就是孩子,哄一哄便没事了。于是便有了“捅娄子”的初衷一站在少年儿童的角度写一本少年维权的读物,立意要高,角度要特,视点要新,可读性要强。 当把这种想法说出来时,有圈内和新闻界朋友担心这样以来会不会乱了套,说白了就是如果有一天孩子突然站起来向我们发难:“您侵犯了我的权益!”那岂不是很尴尬的一件事?我们回答的是:当潘多拉盒子打开后,有可能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但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如果孩子们真的群起而维权,那么“错”不在捅娄子的人,因为娄子早已存在;少年自觉维权,应该看作是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看作是法制意识的觉醒,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于是,我请来了我的同事,他们是叶丽娇、刘晓伟、范荣波、吴雅晴、葛依容、张志忠、何利才、杨红芸、李荭、刘风云、李岳、王婷、张淑静、吴金芝等,搜集了100多个案例,选用了其中的99个案例(案例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便开始了编写工作。可是,真的动手写起来却没有我们想得那么简单。首先遭遇到的是专业上的困难。编者毕竞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且从事的是基础教育工作,于是利用网络,请教专业人士,有时为了一个案例分析要参考多方意见,这在精力和学识上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其次是教学工作和写作的矛盾,因为工作在第一线,任务繁重,有时正在兴头上,任务来了又不得不中断,所以只有抓紧业余时间,在节假日里开始写作。 本书部分案例选自网站资料,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一些司法工作者的指导,他们中有的是律师,有的是法官,有的是大学法学教授,还有出版社的编辑。尤其是得到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褚宏启教授以及他的得意门生江雪梅老师的悉心指导。褚宏启教授不但为本书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还欣然作序;江雪梅老师为本书审定更是体察入微,体现了严谨的著名学府学术风范;深圳资深律师康晓岳先生也为本书的审订和修改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此对大家深表谢意! 由于编者才疏学浅,本书中定有许多纰漏和谬误,恐贻笑大方,特诚恳地欢迎批评指正! 刘东风 2006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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