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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专利纠纷管理法律实案50例/新编经济管理与维权案例丛书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白光
出版社 经济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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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注册专利有什么用呢?现在人们不太会问这样的问题了,但是我们到底知道有多少呢?本书以案例为契机,向广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介绍了专利相关法律的运用,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例举了50个经典的案例,让读者能够触类旁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录

一、专利申请确权案

案例1 荷兰艾里克·万·胡夫特“人体局部放射疗法及其所用的

 治疗车”专利申请确权案  ……………………………………………(3)

案例2 甘肃政法学院胡恩厚“图书目录卡”专利申请确权案 ……………(16)

案例3 丁大中“科学计划生育方法”专利申请确权案 ……………………(21)

案例4 刘明“闸门式液压泵(马达)”专利申请确权案 ……………………(26)

案例5 戴坚忍、艾光照“地球重力发电机”专利申请确权案 ……………(31)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案例6 平谷县宫廷风味烤鸡厂诉唐国兴确认“一种宫廷风味

 烤鸡的制作方法”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39)

案例7 刘永民等诉辽宁省北票矿务局等确认“矿井轴流式风机”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45)

案例8 陈芝芳诉704研究所确认“矿泉水的制造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49)

案例9 许德燎诉湖北省专利管理局关于“鞋用楞条”专利申请权

 纠纷处理决定案 ………………………………………………………(57)

案例10 刘万奇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全封闭式环形列车摩 擦动力装置

 ”专利申请行政纠纷案 ………………………………………………(61)

三、专利权归属案

案例11 徐欣江、王成珊、重庆火花塞厂与上海卓凌公司等关于

 “内磁结构式节能火花塞”专利权归属案 …………………………(69)

案例12 陶义与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关于“钻孔压浆成桩法”

  专利权归属案 …………………………………………………………(73)

案例13 北京锅炉厂与潘代明关于“火炕型加热炉及其使用方法”

  专利权归属案 …………………………………………………………(81)

案例14 清华大学诉北京专利管理局关于“车辆外置后视镜”

  确认专利权归属案 ……………………………………………………(87)

案例15 邓某诉某市专利管理局关于“塑料光学全反射器模具的

  制造方法及其夹具”确认专利权归属案 ……………………………(96)

四、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案例16 薛海清、鲁风云“癌静注射剂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权

  宣告无效案……………………………………………………………(103)

案例17 金全才“玻璃雕刻加工方法”发明专利权宣告无效案……………(112)

案例18 北京林阳智能技术研究中心“红外传输出租汽车

  计价器”发明专利权宣告无效案……………………………………(119)

案例19 东莞豪特电器公司“一种新型电发热体及技术”发明

  专利权宣告无效案……………………………………………………(126)

案例20 葛爱兰“一种电镀生产工艺方法”发明专利权宣告

  无效案…………………………………………………………………(132)

案例21 瑞士布勒公司“谷物的制粉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权

  宣告无效案……………………………………………………………(137)

五、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22 澳大利亚多堆垛公司诉深圳富威公司侵犯“组合式

  制冷系统”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50)

案例23 叶世森诉复审委员会确认“新现代汉字速查法与

  编码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53)

案例24 王国栋诉复审委员会确认“快速烙饼机”发明专利权

  纠纷案…………………………………………………………………(156)

案例25 郭元生诉复审委员会确认“虹吸式水力发电方法”

  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58)

案例26 王秉琨诉复审委员会确认“约束管船原理”发明

  专利权纠纷案…………………………………………………………(163)

六、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案例27 深圳普斯顿公司诉许正文“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

  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74)

案例28 何沛平诉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新型多节瓦”

  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77)

案例29 上海三信公司诉青浦县得月电器塑料厂“钓鱼荧光浮子”

  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82)

案例30 成红喜诉上海长青电热器厂“通用针板焊接烘干机”

  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91)

七、专利权与相关权利纠纷

案例31 哈磁厂诉高淳灯饰、东方玻璃等企业侵犯“哈磁杯”

  专利权、商标权、法人名称权纠纷案………………………………(197)

案例32 北京义利食品公司诉华远食品厂侵犯“黑猫图案立袋

  酥糖包装袋”知名产品获取外观设计专利案………………………(204)

八、专利权实施许可案

案例33 刘秉正诉北京康达汽车装修厂“蜂窝煤采暖炉”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纠纷案………………………………………………………(209)

案例34 陆正明诉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等“熟化垃圾组合筛碎机”

  专利非法使用纠纷案…………………………………………………(214)

案例35 沈福根诉上海创新技术研究所“变色笔”专利非法使用

  纠纷案…………………………………………………………………(220)

九、专利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36 上海螺钉厂诉上海群英机械厂“螺控多功位联合机”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226)

案例37 刘友祥诉冯建生“口服液玻璃瓶的制瓶口装置”专利权

  转让合同纠纷案………………………………………………………(232)

十、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38 苏荣森诉南京青浦电子仪器公司等侵犯“带助起动器的  

  小型电风扇”专利权纠纷案…………………………………………(239)

案例39 解放军空军总医院等诉北京达轮科技公司侵犯“电脑

  中频电疗仪”专利权纠纷案…………………………………………(244)

案例40 总参工程兵第四研究所诉余杭潘板新型材料厂等侵犯

 “保温消音承压玻璃棉风管”专利权纠纷案 ………………………(250)

案例41 日本本田公司诉上海飞羚摩托车公司侵犯“内燃机的

  泄压装置”专利权纠纷案……………………………………………(254)

案例42 北京机械工业开发公司诉地矿部机械电子研究所侵犯

  “交通指挥提示器”专利权纠纷案…………………………………(265)

案例43 兰州铁路局科技研究所等诉北京跃特环保设备厂侵犯

 “连续式离子交换处理方法”专利权纠纷案 ………………………(271)

案例44 北京科锐配电技术公司诉北京聚能达电力技术公司侵犯

 “电力线路短路故障寻址装置”专利权纠纷案 ……………………(280)

十一、专利侵权行政复审案

案例45 沈立华不服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关于“烟套”专利纠纷

  处理决定案……………………………………………………………(287)

案例46 龙扬名不服成都市专利管理处关于“简易气电热水器”

  专利行政处罚案………………………………………………………(292)

案例47 某市牛角雕工艺厂不服某省专利管理局关于“牛角

  工艺品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案……………………………(294)

案例48 某大学生产技术实业公司不服省专利管理局关于

  “饮食器皿消毒机”专利行政处罚决定案…………………………(297)

案例49 蔡根发不服市专利管理局关于“电动化粪便器组件”

  专利处理决定案………………………………………………………(299)

案例50 冯兆年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塔式

  液压机械化立窑”专利行政纠纷案…………………………………(303)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06)

试读章节

11徐欣江、王成珊、重庆火花塞厂与上海卓凌公司等关于“内磁结构式

节能火花塞”专利权归属案案例概述

原告为徐欣江、王成珊、重庆火花塞厂,被告为上海卓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长征汽车配件商店。本案是未征得专利权共有人同意使用专利技术,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

××年12月4日,以王晓东为申请人(设计人为王晓东、谢慧琴)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内磁结构式节能火花塞”专利,××年11月4日取得专利权。因涉及专利权属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该项专利权人为原告徐欣江、王成珊、重庆火花塞厂共有。××年6月13日,原告为此办理了专利权著录变更手续。××年3月,原告徐欣江发现被告上海卓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凌公司”)生产、被告上海长征汽车配件商店(以下简称“长征商店”)经销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乐凯特火花塞”产品。××年8月25日,原告徐欣江发函给重庆火花塞厂,希望重庆火花塞厂共同向被告提起诉讼。重庆火花塞厂未予答复。

××年1月15日,原告徐欣江以被告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法院即通知王成珊、重庆火花塞厂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原告重庆火花塞厂经法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成珊虽到庭参加诉讼,但未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其实体权利要求。

另查明,××年5月2日,王成珊与上海虹盟科技服务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由上海虹盟科技服务公司为王成珊专利产品寻找合作企业,负责中试生产及正式投产工作。××年12月24日,上海虹盟科技服务公司与沪江渔具厂、青海省驻沪办事处经济技术经营服务部订立新建沪江汽配有限公司协议,由上海虹盟科技服务公司提供专利,由沪江汽配有限公司生产该专利产品。××年1月,沪江汽配有限公司与美国林克曼(LINKMAN)进出口公司合资成立上海通用汽车配件制造公司。××年4月9日,上海青草地实业公司与澳大利亚利事得实业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利事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年12月29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投资者由澳大利亚利事得实业有限公司改为香港卓凌融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卓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同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卓凌公司。

被告卓凌公司成立后,开始委托南京火花塞研究所等单位加工生产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火花塞5万只(已提取了18811只),并通过被告长征商店进行销售(售价在6.83~8.00元间)。

被告卓凌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其生产的火花塞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一致。

原告徐欣江诉称:原告徐欣江与王成珊、重庆火花塞厂系“内磁结构式节能火花塞”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年3月,原告徐欣江发现被告长征商店销售的“乐凯特火花塞”与原告的专利相同,该产品系被告卓凌公司生产,被告卓凌公司还制作广告进行宣传,并在其公司简介中称,公司年产“乐凯特火花塞”能力为500万只。原告徐欣江认为,被告长征商店和卓凌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乐凯特火花塞”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徐欣江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卓凌公司与长征商店均未递交书面答辩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长征商店在出售被告卓凌公司的侵权产品时不知道是侵犯原告专利的产品,在其收到诉状后未再销售,可不视为侵犯原告专利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卓凌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重庆火花塞厂和王成珊均未主张实体权利,故该两原告应得之赔偿额由原告徐欣江受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卓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停止对原告实用新型“内磁结构式节能火花塞”专利权的侵害,赔偿原告徐欣江经济损失人民币58433元,由原告徐欣江代为受领。

(2)被告上海卓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市《解放日报》或《文汇报》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道歉,其费用1000元由被告负担。

(3)被告上海长征汽车配件商店未出售的侵权产品交由原告徐欣江处理。

诉讼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上海卓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案例评析

(1)被告卓凌公司使用专利技术是否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本案系专利侵权之诉,因此,本案只考虑原告是不是专利权人,被告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专利技术。现原告指控被告侵权,原告之一的王成珊与上海虹盟科技服务公司签订协议,上海虹盟科技服务公司与沪江渔具厂、青海省驻沪办事处经济技术经营服务部订立新建沪江汽配有限公司,沪江汽配有限公司与美国林克曼(LINKMAN)进出口公司合资成立上海通用汽车配件制造公司,上海青草地实业公司与澳大利亚利事得实业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利事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利事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投资者由澳大利亚利事得实业有限公司改为香港卓凌融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卓凌公司,这些过程并不能得出被告卓凌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已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

(2)关于专利共有权的行使。原告之一的重庆火花塞厂未参与诉讼,也未到庭,不视为其放弃了诉权和实体权利,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原告王成珊虽到庭,但未按期提出实体权利,也不视为其放弃了实体权利。根据这些情况,本案在处理原告徐欣江与被告之间侵权赔偿时,原告所应得的赔偿额则由原告徐欣江代为受领。

原告虽然在××年6月13日办理专利权著录变更手续,但引起此项著录变更的原因是当事人对专利权归属争议,法院确认该专利权应归原告共有,故在本案审理时,则推定从专利申请日起该专利权益就应由原告共同享有。这与专利权转让不同,专利权转让的权益分享应是,专利权转让前的权益归原专利权人,专利权转让后的专利权益归专利权受让人。

(3)关于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卓凌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专利技术,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长征商店在经销中不知道该产品系专利产品,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视为侵犯原告专利权,但其未出售的侵权产品交由原告徐欣江处理。这种认定和处理有法律上的突破。P69-72

序言

中共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均把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作为会议的核心议题和重要政策之一。这标志着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开始进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新阶段。这个新阶段的显著特点是,市场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注重用法律手段引导、推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一方面要求加快我国立法、修改与完善法律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要求我国各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管理企业和其他各项事业。

当前,我国的法律建设,主要是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落实各项具体措施。我国法律的修订与建设目标是为了实现法律的“体系化”、“可执行性”和“与WTO规则的兼容性”。一方面,我国法律必须删除和修改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增加在WTO规则中已有所要求而在我国法律中尚属空白的规定以及努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另一方面,面对国家加快市场经济立法的新形势,必须加大我国法律的普及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特别是经营管理者要首先能认识和掌握我国法律,力求能做到知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特点是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市场经济在法律调整下正常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只有获得充分实施,才能发挥其巨大的作用。可喜的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总体部署,我国各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已经行动起来,正在学习和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经济管理,全国600多万个企业、上亿的经营管理者已经开始认识到经济法律的重要性,开始自觉学习和掌握经济法律知识了。有鉴于此,在我国加入WTO后各项法律得以修订,有必要编写一批有关普及经济法律的书籍,以供我国各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学习和参考。这就是我们编写《新编经济管理与维权案例丛书》的初衷和目的。

本丛书目前包括:《版权纠纷管理法律实案50例》、《专利纠纷管理法律实案50例》、《证券交易管理法律实案50例》、《金融担保管理法律实案50例》等分册,其他各类相关案例正在编写中。

本丛书汇集的案例全部为真实案例,是从我国大量经济管理纠纷案件中精心挑选出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及新颖性的实例案件,但在编写过程中,对案件的真实名称、地点和时间做了必要的删改。案例的来源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经受理、审判并形成审判结果的典型案件,体例形式是一案一析,即举案评法。每一案例分为两部分:案例概述和案例评析。案例评析在注重经济管理与法律规则的运用和逻辑推理分析的同时,多层次、多角度地阐释了我国相关经济法律的理解与运用。

本丛书的主要意图在于以案例为契机,向广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提纲挈领地介绍相关经济法律的运用,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读者能够触类旁通,可全面掌握相关经济法律在实际经济管理中如何适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者的水平所限,不足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赐教。《新编经济管理与维权案例丛书》编委会

2005年2月于北京慧龙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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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6: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