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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原理研究/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文库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作者 刘志云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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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是在博士论文《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其论述的主题是一个横跨国际法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理论、政治哲学等交叉性的选题。但理论有余法律味不足是它的一大特点。

目录

序言

绪论 (1)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国际经济法律

自由化的内涵与特征 (1)

二、研究范围的界定:国际经济法律

自由化的重要理论问题 (7)

三、对当前流行概念的澄清:国际经济法律

自由化与法律全球化的比较 (10)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2)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16)

 第一节 研究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的必要性 (17)

 第二节 以往的各国主流经济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 (20)

一、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前各国主流经济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

化的影响概述 (20)

二、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主流经济理论及对国

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具体影响 (27)

 第三节 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兴起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勃兴 (39)

一、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兴起及向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的传播 (39)

二、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勃兴 (51)

 第四节 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价值基点分析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

困境 (78)

一、“个人主义”的价值基点与国际市场宏观主体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失

衡 (79)

二、“个人主义”的价值基点与国际层面的经济增长和社会问题的

冲突 (103)

本章小结 (114)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国际关系理论背景 (118)

 第一节 研究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国际关系理论背景的必要性 (119)

 第二节 二战后国际关系主流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概述 (123)

一、传统现实主义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概述 (123)

二、科学行为主义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概述 (130)

三、当代国际关系主流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概述 (136)

 第三节 新自由制度主义与晚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勃兴 (147)

一、经济利益成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与各国对国际经济立法的重视 (148)

二、从相对利益转向绝对利益的关注与国际经济立法博弈的低成功状

态的改变 (158)

三、全球相互依赖的理念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基础 (166)

四、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机制理论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制化 (175)

五、单位层次分析方法的运用与研究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另一个途径 (187)

 第四节 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局限性及其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 (198)

一、新自由制度主义在认识论上的局限性及其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

影响 (199)

二、新自由制度主义在本体论上的局限性及其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 (204)

三、新自由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的局限性及其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 (206)

四、新自由制度主义在价值论上的局限性及其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 (208)

本章小结(212)

第三章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中的经济主权问题 (215)

 第一节 经济主权原则概述与当前面临的挑战 (216)

一、经济主权原则概述 (216)

二、当前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219)

第二节 晚近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变迁的实证分析——以国际投资条约法的发展为例 (223)

一、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限制 (224)

二、外资准入的自由化趋势 (227)

三、外资国有化问题上的“妥协” (230)

四、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化趋势 (233)

第三节 晚近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变迁的实质分析 (237)

一、经济主权的层次分析与晚近传统制度变迁的实质 (237)

二、经济主权最深层次本质的分析与经济主权的坚持 (250)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背景下对经济主权原则的再认识 (259)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历史性特征与经济主权的观念转变 (260)

二、国家主权原则的工具性特征与经济主权的功能利用 (263)

三、国家主权与主权国家同体性特征及经济主权的未来 (266)

本章小结 (271)

第四章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 (276)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发展展望与“社会正义”的价值缺失 (277)

一、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与“社会正义”的价值缺失 (277)

二、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偏离“社会正义”的原因分析 (283)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的理论探讨 (288)

一、有关正义的一般原理 (288)

二、罗尔斯复数正义原则在国际层面的可适用性 (302)

三、罗尔斯复数正义原则在国际社会的适用中国际经济法的角色 (321)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中的具体制度建构 (358)

一、改变全球经济规则的制定模式,扩大立法或决策中的透明度

与参与度,加强对立法或决策的民主监督 (359)

二、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扶持力度,弥补“竞争起点”的不足,

促进国际市场上“国家间正义”的实现(376)

三、协调国际市场微观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促进国际市场上的“个人正义”的实现(386)

第四节 在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中发展中国家的角色定位(402)

一、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内市场体制的建构准备(403)

二、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博弈技巧的选择(407)

本章小结(418)

结束语(422)

缩略语表(425)

参考文献(427)

后记(449)

试读章节

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是各国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在联合国大会1962年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中明确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同样,联合国大会1974年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也规定,“每一个国家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的、永久的P224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的资源及其开发事宜加以有效控制管理,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任何国家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胁迫,阻挠它自由地、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无疑,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这一权利的确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经济主权斗争上的一个重大胜利,也得到实践上的呼应。事实上,这段时期,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征收或国有化案例,多数集中在自然资源领域。不过,在晚近国际投资的条约立法中,发展中国家在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方面显然开始采取了一些妥协性措施。

例如,特许权协议在殖民主义时期曾是西方国家侵蚀落后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工具,其不公平与不合理性一直遭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质疑。所以,废除作为不平等象征的特许权协议,曾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发展中国家贯彻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中有关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内容的重要方面。为此,南北双方曾展开过针锋相对的持久论战。发达国家学者以约定必须信守、尊重既得权、不当得利、禁止反言、权利滥用为由,论证单方面废除特许权协议的国际违法性;而发展中国家学者则从公共利益、情事变更等理论中,寻求单方面废除特许权协议在国际法的法理上的支持。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发展中国家的强硬立场有所转变,不仅开始重新考虑特许权协议的合法性,而且采取了一种更加灵活务实的态度。这主要体现在与德国、英国、美国等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之中,加上对投资者特定承诺的“保护伞”条款(umbrella clause)。另外,与法国和荷兰缔结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也有此类条款。迄今为止,在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中,都把特许权协议列为受保护的一种投资方式,且在P225一些双边条约中加上了“保护伞”条款。无疑,“保护伞”条款的目的在于加强特许权协议的效力,使外国投资者的既得权利不至于因东道国国内政权更迭、外资立法和政策的改变而减损或取消,这实质上是表明发展中国家已愿意将违反特许权协议的责任上升为国际责任,显然与它们过去一贯主张特许权协议是国内合同而非国际合同之立场相悖。

同时,在区域投资立法上,也出现诸如双边投资条约般的蜕变。例如,由于能源开发的高利润性,对投资欠发达国家的能源部门一直是跨国投资者梦寐以求的目标。但鉴于能源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在20世纪90年代前,在能源开发方面各国对外资准人和经营一直持相当谨慎的态度。但是,在1994年,独联体和东欧等转型国家一扫往日的小心谨慎之态,在能源开发方面与西欧发达国家和美国等成功缔结了一个自由化程度相当高的区域投资条约,即ECT。作为“硬法规则”,在投资待遇方面,该条约不仅规定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也强调了东道国对投资条约的遵守,甚至包括人员的雇佣自由等细节问题;在投资保护方面,该条约不仅重申了西方国家在征收与国有化方面的传统强硬立场,也对资本与利润的转移的自由给予了强有力的保证,甚至涉及内乱损失的补偿问题;在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议的解决方面,该条约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对仲裁方法的自由选择权,甚至赋予私人投资者在没有和东道国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针对东道国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的权利。可见,该条约在能源开发方面对东道国提出了高标准的开放与保护要求,对此,瓦尔德P226曾评价到,“ECT是第一个对成员国施加了广泛义务而又能够由私人公司就投资保护和投资待遇问题直接要求执行的多边条约。和许多‘指南’、‘宣言’和‘行动守则’不同的是,它有‘牙齿,(teeth),即该条约允许私人公司针对政府违反条约下的重大投资义务的情况提交国际仲裁,而不需事先存在仲裁协议”。

总之,无论是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签订的“保护伞协议”,还是将广大独联体国家、东欧国家和主要发达国家在能源的贸易与投资方面,纳入高度自由化的法律体制的ECT,都标志着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在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问题上,已向发达国家作出了相当大的让步。P227

序言

国际经济法是发展中的边缘性法学学科。在世界范围,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已有近60年的发展史。在中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已成为法学各学科中理论研究最活跃、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国际经济法更呈现其鲜明的时代性和蓬勃的生命力。

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厦门大学在我国较早开展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厦门大学于1981年和1985年在全国率先招收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和本科生,1986年开始招收国际经济法专业(1997年后调整扩大为国际法专业)博士生。1987年成立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1995年,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及台港澳法研究”学科点被列为全国高校“211”工程重点建设项目。2002年,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由教育部批准为国家重点学科。长期以来,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学术群体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囊萤映雪,开展了一系列国家急需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学科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经过不断探索,本专业逐渐形成“出人才”和“创成果”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培养了大批“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国际经济法专门人才。

把本专业建成我国国际法领域的重要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文库”的编辑出版,是本专业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长期性工作。“文库”的宗旨是以系列学术专著的形式,集中展现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专题研究成果,促进学术和社会发展。“文库”立足出版厦门大学学者、校友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研究成果,更欢迎海内外国际经济法学者惠赐佳作。“文库”坚持作品的原创性标准,崇尚严谨治学,鼓励学术创新和争鸣。在出版国际经济法专家学者力作的同时,尤其关注国际经济法学界的新人新作,包括在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发展的学术专著。我们期望“文库”成为国际经济法专家学者辛勤耕耘的园地,源源不断地产出智慧之果,启迪思想,弘扬学术。同时,更希望“文库”发挥国际经济法“智库”的功能,为我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实践、涉外经贸立法以及涉外经贸实务提供有益的理论指导或参考。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文库”编辑委员会

2003年6月2日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除了题目改动外,基本上保持了博士论文的原貌。对我而言,本书的写作耗尽了三年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时间与心血。在过去的三年,许许多多因为论文写作不顺利而痛苦煎熬的时刻,想得最多的就是论文出书时后记怎么写的问题,以此来抚慰以及激励自己能够继续下去。没想到终于等到这一天,等到可以看着自己为不尽如人意但花费苦心的书稿写后记的时候。千言万语,几多感慨,终于能集结于一纸,得以表达。

本书所论述的主题是一个横跨国际法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理论、政治哲学等交叉性的选题。无论是经济学,还是政治哲学,以及国际关系理论,都是我所感兴趣但不甚熟悉的领域。在博士入学第一年选定这个题目,并得到我的博士生导师徐崇利教授肯定时,我是不知深浅,有的是豪言壮语的激情。不过,当我尝试涉足各个领域时,才知道里面的深度与难度。从陌生到逐步熟悉的过程是充满痛苦的,这种历程让我现在想起仍心有余悸。如果需要再度重演这场经历,即使到现在我仍认为那是自己无法再承受的。也正是这种痛苦,让我放弃了早先定好的做博士后的计划。在博士论文答辩的前半年,即使论文已经基本成形,我仍然一再被自己的这种“纵横”各个领域来讨论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研究方法与成果能否得到法律领域专家肯定的问题困扰不已。幸运的是,到论文答辩之时,发现自己的这种困扰是杞人忧天。这篇“理论有余但法律味不足”(姑且这么说)、洋洋洒洒四十万字的博士论文不仅出乎意料地顺利通过,而且得到答辩委员会的好评。这时我才舒了一口气,因为看来博士学位不成问题了,这种痛苦的经历再也不用重演了。这真是一件大快人心之事,此后困扰多年的失眠问题竟然无药自愈。

在本书的写作与出版过程中,受到许多老师、朋友和亲人的帮助。付梓之际,谨向他们致以深深的谢意。

感谢我的博士生导师徐崇利教授。攻读博士学位阶段,能够有幸成为徐老师的弟子,是我学术生涯的一种幸运,尤其是对于像我这样喜欢做“理论有余但法律味不足”的家伙。当四年前我“异想天开”地想从经济学、国际关系理论以及政治哲学的角度综合研究当前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即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时,竟然得到了先生的同意与赞赏,自此我开始了这种跨学科实践的第一步。当然,能得到先生的赞同与支持,很关键的是我的这种想法与先生这几年试图从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国际经济法的路径不谋而合。也正是这种不谋而合,使得先生对我的博士论文的贡献已不仅仅是一般的博导对博士论文的贡献。且不说他对论文框架的仔细推敲,对论文观点的反复斟酌,也不说最新资料的无偿提供,以及标点符号、错别字以及引文注释的一一圈点与评解等等“一般性”贡献。对于这个国内法学界均尚少有人问津的领域与较少使用的研究路径,先生充分表现出了做一个“先知先觉”(或说指路人)的勇气和睿智。最使我难以忘记的是在看完我的初稿后,先生感觉论文初稿中对罗尔斯的一个观点的理解似乎不够准确。当时他说:“你回去再深读一下罗尔斯的《正义论》。我对罗尔斯的《正义论》也不熟悉,前几天已买回来了,准备好好看一下,下次我们再讨论。”回去我再细读,果然发现是我先前的理解不够准确、严谨。而待下次再讨论这个问题时,先生已是比罗尔斯还更“罗尔斯”。对此我只能说,先生这种严谨治学的态度与谦虚好学的精神让我终身受益。可以这样说,没有先生的诸多帮助,本书远不如意。当然,书中存在的不足与错误,概由我本人负责。说实在的,对先生的感谢之情,一切话语难以言表。目睹这几年先生为了学问日见憔悴的神情与身体,做学生的更想说的是:“徐老师,做学问固然重要,身体更要保重。”

感谢我的硕士导师卢炯星教授。当七年前从非法律专业考取厦大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时,学生对于法学知识可谓是“懵懂无知”。是在卢老师的教导下,学生才对法学与经济法学领域逐渐熟悉,并对探索博大精深的法学世界产生浓厚兴趣,乃至在科研方面取得了一点点的成就。卢老师不仅对学生学业上关心,在生活上的关照也让学生感动不已。攻读硕士学位阶段是学生所碰到家庭变故的困难时期,能够顺利地度过这个时期,离不开卢老师的关心与帮助。此后,在学生硕士毕业攻读博士学位时期,乃至博士毕业就业问题等方面,都得到了卢老师持续与无私的关心与帮助,这种恩德学生一辈子难以忘怀。在博士毕业后,我有幸留在了厦大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任教,不仅机缘巧合地“高攀”了卢老师——做了同事,还分配在同一个办公室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缘分,一种对我来说无比珍贵的缘分,我会一辈子都珍惜和铭记。

感谢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导师组的各位老师,包括陈安教授、曾华群教授、廖益新教授、徐崇利教授、李国安教授、傅岷成教授、古祖雪教授等。在你们的教诲之下,学生领略了国际法各个专题方面的知识与论点,你们的治学精神与学术榜样使学生受益匪浅。没有你们的日常点滴教诲,学生也不可能写出这本博士论文。

感谢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各位老师,包括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朱兆敏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陈安教授、曾华群教授、廖益新教授、徐崇利教授、李国安教授、古祖雪教授等。作为博士论文正稿的最早一批读者,你们恰当的指出了里面的优点与缺憾之处,为本书出版前的改进和补充提供了宝贵意见。在此,特别要感谢的是作为答辩委员会主席的朱兆敏教授,您的机敏提问以及睿智意见,让学生以及学生的论文修改受益匪浅。同时,也必须感谢另外两位没有参加本人博士论文答辩的校外评阅专家,包括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车丕照教授与吉林大学法学院的韦经建教授,感谢你们在暑期的美好休闲时光中,不得不加班加点对我的超长博士论文辛勤评阅以及提出宝贵意见。希望有一天学生能够有缘拜会,当面致以谢意。

我对此书能够入选厦门大学出版社的“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文存”感到荣幸,感谢推荐人曾华群教授与徐崇利教授,也感谢本书的责任编辑——厦大出版社的施高翔先生。没有你们的关注与支持,本书不可能这么顺利地出版。

感谢在学术上扶助过我的所有杂志社和编辑老师,特别是《现代国际关系》杂志社以及张浩先生,《现代法学》杂志社以及李郁平先生与徐泉博士,《法律科学》杂志社以及涂永前先生,《当代法学》杂志社以及何志鹏先生,《武大国际法评论》以及漆彤博士,《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社以及邵峰先生,《外交学院学报》杂志社以及周红女士,《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杂志社以及洪峻峰先生,以及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创办的《国际经济法学刊》编辑部等。我只能以更加成熟、深入的研究来回报我所接受过的帮助、支持、鼓励和希望。

感谢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一班一起奋斗的兄弟姐妹,包括作为学长的陈东博士、蔡奕博士、钟志勇博士、池漫郊博士、洪艳蓉博士、范黎红博士、房东博士等,作为学友的刘勇博士、龚宇博士、程红星博士、王中美博士、蔡从燕博士、张亮博士等,以及正在准备博士论文答辩的刘志军先生、邱永红先生、张林春先生、丁明红女士、崔诠林先生、魏艳茹女士等等。很荣幸能在厦大这个美丽校园与你们一起走过,不同场合的谈会与酒会给了我们共同面对博士论文撰写与答辩的勇气,也给了我们许多憧憬未来的机会与想法。对已经毕业的学长与学友,我想祝福的是:祝大家前程似锦,一路走好!对准备答辩,即将毕业的学友,我想祝福的是:祝大家答辩顺利,前程似锦!

在我的亲人当中,我不能忘记与最要感谢的是我的母亲钟小莲女士。母亲出身名门,生活在一个书香门第的家庭,但由于时代的悲剧让她从小饱尝生活的苦难与人世的不公,同时也造就了她决不向命运低头的性格。因历史的过错被剥夺了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母亲,即使是身处乡野,也早早为寄托了她的所有希望但仍未到上幼儿园年龄的儿子拟定了“小学——中学——大学——硕士——博士”的长远培养计划。在父亲过世后的将近二十年里,母亲以中国妇女特有的勤劳与坚韧,以赢弱的身体独立支撑着有三个孩子的家庭。过度的艰辛酝酿了母亲新的不幸。在我以优异的成绩拿到研究生入学通知时,母亲却被诊断出白血病晚期。但苦难的母亲在病床上痛苦挣扎的几年中,仍然不让我放弃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计划。然而,母亲终于不能等到儿子拿到博士学位的这一天,也终于等不到儿子出来工作回报她的这一天。“子欲养而亲不在”,这是作为人子的最大遗憾,也是我的最大痛苦。每当想起,泪水满襟。

我也要深深感谢我的妻子郑鲁英女士。经过学校里的马拉松式的自由恋爱后,郑小姐在决定成为我的妻子时,正是我的人生低谷时期。那时的我经常深陷在过早失父丧母的悲戚之中,也是处于一周有三天到医院报到的时期,更是处于因母亲的病痛而背负着巨额债务的阶段。虽然成为我的妻子时,郑女士只是随便说说这个时候拿结婚证图个方便,不过我的内心真的很感谢。包括在我做博士论文最后的,也是最紧张的一年里,妻子在外企苦干着,几乎每天都是加班到深夜却不敢辞职,因为这是当时我们的小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虽然妻子以前与现在都经常问我幸福不幸福,我一般都不会给出肯定答案。不过,答案却真是肯定的,真的谢谢你!

最后,本人学识有限,面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原理研究,,这个庞大课题,书中肯定存在着许多未尽之处,恳请学界前辈与同仁多多批评、指正。

刘志云

2005年5月16日于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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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0: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