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仲裁制度在国际上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在我国却是一个新生事物。严格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建立起来的临时仲裁样态也是出于我国自贸区建设发展的需要,而不是基于仲裁理论而生。我国临时仲裁制度基本是实践先行于理论。虽然理论研究也不时倡议我国《仲裁法》应当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但基本上是围绕临时仲裁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展开的,缺乏体系性,因而也很难为我国仲裁立法提供有力支撑。诚然,在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国内仲裁立法或者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并没有非常明确地区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大多适用同一套仲裁规则,但仍然不能忽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制度差异。临时仲裁既强调双方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又极为注重仲裁效率,因而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备受青睐。但与此同时,临时仲裁因其固有特性,极易陷入程序僵局,导致临时仲裁程序停滞不前。基于临时仲裁制度的这种特性,我们对临时仲裁制度进行了立法论层面的研究。
我们从历史长河中找寻临时仲裁制度的演进轨迹,分析其存在的社会历史背景,认真看待国内外临时仲裁制度走向不同位面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以发现其本质特性。在新时代,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经济文化深入交流,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国际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多,强调迅速、便捷地解决国际纠纷的临时仲裁制度出现在了我们的视野当中,但囿于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立法缺位,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临时仲裁制度的现实适用也难免处处受限,从临时仲裁的内在优势和制度功能、我国法治环境的现实支持、我国仲裁机构的实践转向以及我国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现实需求考虑,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临时仲裁制度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在这样的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