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和中国法治国情相结合,实现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统一,进而实现法治自身现代化和国家现代化的双重目标。
“中国化”的前提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确认。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立足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科学分析了法治的本质、功能、结构和价值,并从“人”、“人民”的立场对资本主义“法治拜物教”进行批判。
“中国化”的历程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探索发展,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从理论上丰富了法治的本质论、价值论、结构论、建设论,并从实践上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法治建设,这一过程中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呈现出“生长型态”的路径,并在上述探索中实现了对于法治理论“中国化”在民族化、时代化和实践化三个维度上的内涵拓展。
“民族化”要求必须要充分的继承中国传统法制文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华传统法制文化具有“具体理性的相似定位”,都强调“家国关系的同一和谐”,同时,由于两者对于法治的“工具性逻辑定位”,“规则治理协同开展”以及“主体发展目的取向”具有相似认识,所以可以实现价值继承,同时,在民族化的过程中也要是实现对于传统法制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
“时代化”则要求必须结合时代背景实现“批判性法治”向“建设性法治”的转换,在这一时代转换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通过“法治意识形态论”有效的回应了国外学者针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分析框架以及“阶级斗争工具”论上的诘难,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自洽、融贯和完善。
“实践化”则要求必须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