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建设,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及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建标(184-2017):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又称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基本职能是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建标(184-2017):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为敬老院。
《建标(184-2017):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是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服务,合理确定敬老院建设规模及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敬老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敬老院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尺度。
《建标(184-2017):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敬老院建设项目。第四条敬老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及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水平。
敬老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供养对象在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经济适用、功能完善、设施齐全。
敬老院建设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人,其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敬老院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要充分体现国家对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