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靠前及国外优选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4.基本项目配置;5.建筑物设计;6.文体活动场地设计;7.防火和疏散;8.室内声、光、热环境;9.建筑设备。 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录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2 术语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3.1 场地选定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4 基本项目配置 5 建筑物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专业活动用房 5.3 展览、阅览用房 5.4 娱乐活动用房 5.5 健身活动用房 5.6 办公、管理用房 5.7 服务、附属用房 6 文体活动场地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放映和表演场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6.6 服务、附属用房 7 防火和疏散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8.1 隔声 8.2 采光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9 建筑设备 9.1 给水和排水 9.2 暖通和空调 9.3 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精彩页 1 总则 1.0.1 随着我国广大镇(乡)村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文化活动的日益丰富,各类文化设施建设的数量在迅速增加,质量在逐步提高。为适应各地镇(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建筑设计的质量,编制了这本综合文学、艺术、娱乐、体育、健身、科技、教育、展示、宣传等多种文化活动为一体的《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由于各地镇(乡)村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内容和规模、管理和经营、传统和习俗等的差异,采用的文化设施名称也有所不同,各地仍可沿用已有的或公众喜闻乐见的名称,如文化大院、公共服务中心等,而不拘于统一使用“文化中心”这一名称。同时,各地镇(乡)村也可根据经济状况或实际需要,增设一些文化活动的设施。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全国的村、乡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文化中心建筑设计。 1.0.3 对镇(乡)村文化中心设计的要求:一是,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材料的规定;二是,应以人为本,适合不同人群,特别是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的特点和需求,如针对弱势人群设置无障碍设施等;三是,应适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避免超越现实条件进行建设;四是,应体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创造具有地域风格、民族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建筑;五是,应在满足近期使用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对暂时不能实现的,预留改造和扩建的余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