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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下称《选举办法》)是保障军人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法产生军队人大代表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81年制定,并在1996年、2012年两次作了修改。现行《选举办法》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军队选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现行《选举办法》的一些规定与部队新体制新编成不相适应;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调整后,其选举工作的适用法律问题亟待明确;部队在选举工作中的一些有益经验,也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因此,有必要对现行《选举办法》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主要对武警部队选举工作适用《选举办法》问题、军队选举单位组成问题、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问题、动态分散条件下部队选举工作组织实施问题作出规定。 目录 \t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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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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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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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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