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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宋代的身分与审判(上下)(精)/长城砖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柳立言 |
出版社 | 天津人民出版社 |
下载 | ![]() |
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旨在以小见大、以点带面地展示中国历史图景。本书以僧人和妾侍为例,分别探讨了在宋代涉及僧人和妾侍的司法诉讼中,宗教和家庭身份如何影响司法审判,着重分析了僧人、妾侍所面对的司法情况,以及法官做出裁判的复杂性,使读者可以从司法的角度深刻了解传统中国的文化脉络。 作者简介 柳立言,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东亚系博士,“中研院”史语所研究员(退休)。代表作:《人鬼之间:宋代的巫术审判》、《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宋代的家庭和法律》。 目录 上编 僧人犯罪 前言 第一章 僧人所犯何罪:色戒 一、僧人为何犯罪? 二、僧人如何犯罪? 三、司法如何审判? 第二章 僧人为何犯罪:红尘浪里难修行 一、自律的问题 二、他律的问题 第三章 僧人如何犯罪:共业 第四章 影响审判的因素 一、士大夫作为治理者 二、士大夫作为排佛者和信仰者 附录 《折狱龟鉴译注》及《名公书判清明集》 所收僧人案例 下编 妾侍增权 前言 第一章 回顾 第二章 妾、婢岂难辨 一、礼之婚娶与丧服 二、法之株连与奸罪 第三章 妾与婢混淆的原因 一、大异之中的小同 二、名称混用:婢被泛称为妾 三、妾与婢的中间层:有雇期的妾婢 第四章 妾的司法遭遇 一、妾对已产的权利 二、妾对亡夫遗产的权利 三、妾对亡夫绝户的立嗣权 结论 参考文献 新版后记 序言 现代不少国家的宪法都 提到一些影响人民法律权益 的因素,例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 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 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外。”所提到的性别、宗教 、种族和出身等因素,即可 能影响法律的执行,今日尚 且如此,昔日是否更为严重 ,还是今不如昔? 本书要探讨的问题,就 是宗教和身分这两个因素与 宋代司法的关系。这是一个 很广泛的问题,必须一步一 步分解为众多的小问题,才 能给出较完备的答案。如用 今天的法律概念,第一步便 是分出刑事和民事案件,第 二步是针对两者提出各自专 属的问题,有时是互不相通 的。众所周知,虽然没有绝 对的划分,宋代已具备民刑 有别的意识和相应的审判流 程,故本书亦分两种情况处 理:一是当人犯罪时,如杀 人放火强盗奸淫,其身分对 司法有何影响?二是当人们 主张自身的权利时,如承受 遗产、监护子女和立嗣,其 身分对司法有何影响?这是 本书分为上编和下编的大致 标准,当然有不能一刀两断 的地方。 上编以僧人为例,处理 第一种情况,即僧人犯罪时 ,他们的宗教身分如何影响 司法。事实上,“僧人”这个 身分的来源就是宗教,故重 点自在宗教。所以选择僧人 ,不是因为对其他宗教人士 没有兴趣,而是因为时间、 篇幅和能力都有限,只能日 后再写。无论如何,佛教是 宋代人力和财力都最多,而 且是合法和有组织性的宗教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根 据不完全的统计,宋僧犯罪 率偏高,其原因耐人寻味。 在过去,无论是史学或法学 界,对僧人犯罪和审判的研 究可说寥寥无几,本书尝试 回答四个针对犯罪的问题: 僧人所犯何罪(what)、 为何犯罪(why)、如何犯 罪(how、who、whom、 when、where)和如何被 审判(how)。 四个问题之中,尤其希 望读者注意僧人犯罪原因和 法官作出裁判的复杂性。众 所周知,犯罪原因会影响法 官的定罪量刑,本书强调佛 教的“自律”和外界的“他律” 都出了问题,甚至是僧人跟 官吏、缙绅和民众联手犯罪 ,构成共业。在探讨审判时 ,本书指出三种情况:一是 依法裁判,维护了当事人的 权益,可算是公平和公正; 二是逾法裁判,无疑是损害 了当事人的权益;三是无法 裁判,亦是损害了当事人尤 其是受害者的权益。什么是 自律,佛教在宋代的特殊发 展(如信仰、修行和管理) 跟僧人犯罪有何关系?什么 是他律,作为司法者的士大 夫跟僧人犯罪有何关系?为 何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跟 思想界的排佛有何关系,又 跟佛教作为一种社会势力有 何关系?读者不妨凭历史常 识先行猜想,再到书里寻找 答案,也许有意料不到之处 ,或能指出本书不足之处。 无论如何,僧人犯罪是佛教 史稀见的一章,可增加我们 对佛教的认识;审判僧人也 是司法史少见的一章,可丰 富司法史的内容和面貌。 下编以妾为例,处理第 二种情况,即妾主张她的权 利时,其身分如何影响司法 。所以先探讨妾,是因为两 个特别的原因:一是妾身未 明。对妾的研究已有不少, 但引起的困惑也不少。妾的 身分是来自婚姻,婢的身分 是来自职业,两者性质截然 不同,但学人时常将她们混 为一谈,研究时也把合法与 违法、把法律面的“身分/ 地位”跟现实面的“命运/遭 遇”混淆,于是把妾的权利 误当婢的权利,把婢的责任 误当妾的责任,有人说妾愈 来愈“家属化”,有人却说其 “物格化”程度愈深,可谓南 辕北辙。究竟应如何分辨妾 与婢?二是妾的权利大都法 无明文。毫无疑问,如承受 夫产和立嗣,寡妻的权利法 有明文,而寡妾是以“轻重 相明”(如轻于妻但重于婢 )的方式来比较类推的,亦 即寡妾的一些权利在立法上 是不太明确的,结果往往取 决于司法上的裁定,那么司 法者是根据什么来裁定的? 他们的裁定是否有某种程度 的共通?又能否反映时人对 妾的评价轻重? …… 最后,感谢张国刚先生 的邀稿,否则本书不会面世 。感谢林盈廷、徐健晃、曾 斌涵和锺曼圜四位同学,除 了整理、制作注释和书目外 ,他们阅读全书,撰写意见 ,一再讨论。从他们初拟的 序言和结论,个人相信,大 学二年级以上,应能掌握本 书的重点。也感谢李宗翰博 士在最后关头提出宝贵的意 见,助我写定序言和修改正 文的疏漏。当然,错误由我 个人负责。我曾在台湾政治 大学法律系明白告诉学生, 研究法律史的最大收获,就 是深切体会到,再公正的法 官也会偶然误判,再精练的 律师也会打输官司,那么再 高明的学者呢?以此共勉。 柳立言 2010年10月5日识于南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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