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推荐 自然与习俗的关系是西方学术中的重要命题,法律思想史提供了观察其演变的舞台,Nomos是这幅历史画卷的中心词。“法”在希腊时期转变为人造的法,超越了对自然的崇拜,从而服从人法、服务城邦成为最高的道德;务实的罗马人将神法转变为人法,法律与罗马城关联起来,成为“善与公正的艺术”的实践智慧;基督教在习俗与自然之间增加了逻各斯,奠定了两者间持久的张力:一者以罪为基础,一者以恩典为基础;一者是理性的世界,一者是信仰的世界…… 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史著作,本书并没有简单地以时间为经线,以法学学派和人物为纬线展开,而是围绕Nomos展开了一场谱系学的知识探险,为中国读者提供了“教科书”外的另一种选择。 作者简介 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14—2015),《政治与法律评论》编委,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高端智库特约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政法理论、法律社会学、司法制度,在《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方法学》《开放时代》《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主持国家民委、北京市优秀人才青年骨干计划、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央民族大学等十几项课题。 目录 总序 序言 第一章 导论:法的理念 自然与法律 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 第二章 希腊源流 灵魂的觉醒 从神话到法 法与城邦 习俗与自然 诡辩学派 人即尺度 第三章 罗马基石 从神法到人法 市民法 罗马解释学 法律科学 我们的盖尤斯 第四章 拜占庭教会法 《国法大全》 真正的哲学 万民法 罗马-拜占庭遗产 第五章 基督教传统 从法到逻各斯 基督法 罗马法下的教会 两种自然,两种法律 教会法 第六章 日耳曼的入侵 习俗 蛮族法 封建法 习惯法 习惯的理论 第七章 中世纪的重建 12世纪的复兴 公民科学 教会科学 新万民法 第八章 意大利式的法学 意大利风格 法律的解释 法律理性 现代用法 公民人文主义 第九章 传统与变革 神学法律体系 世界范围内的教会法 至上主义及其改革 法律的束缚 第十章 英格兰的发展:普通法 普通法 第二自然 法律之法 纯粹的、经过验证的理性 在普通法之外 第十一章 法国式的法学 高卢的法律研究 民族的世界 系统化的法理学 习惯法与习惯的 法国法的精神 第十二章 哲学学派 方法的探求 完美的法学 法的精神 法典化问题 法的死亡与重生 第十三章 历史学派 历史法学 新科学 法律人类学 历史法学派 法律与社会问题 第十四章 从公民科学到人文科学 被哲学超越的法律 被经济学颠覆的法律 被人类学超越的法律 被社会学俘虏的法律 第十五章 结论:法的遗产 社会科学主义 人的尺度 注释 索引 译后记 序言 习俗是第二自然并摧毁 了第一自然。 ——帕斯卡:《沉思录》 “习俗是第二自然”,这 句古话很好地表达了本书主 题,帕斯卡的评论则对其做 出进一步的界定。尽管帕斯 卡是蒙田(Montaigne)的 崇拜者,并在智识上受惠于 他,但是帕斯卡在一个问题 上不同意蒙田,即蒙田以理 性为基础去论证习俗的正当 性;而帕斯卡认为“蒙田错 了。习俗之所以应该被遵循 仅仅是因为它是习俗,而不 是因为它是合理的或正义的 ”。人们“相信真理是可以发 现的,它存在于法律和习俗 之中……法律和习俗将其古 老性当作真理性的证据”; 但是帕斯卡写到,实际上, 在人类的能力范围内“没法 将真理或者正义引入其中” ,习俗是自我形成并建立其 合理性和正当性的。 为了维护这个观点,帕 斯卡也在其他地方对这个古 老的真理做了多种形态的引 申,“习俗是第二自然并摧 毁了自然,因为习俗不是天 然的。我毋宁认为自然本身 只不过是第一习俗,而习俗 是第二自然”。在道德相对 主义、怀疑人文主义和粗心 的历史主义的现代舞台上, 帕斯卡选择色拉叙马霍斯( Thrasymachus)而非苏格 拉底,选择诡辩家而非柏拉 图(选择尼采而非康德), 并且对人类理性的巨大力量 持怀疑态度。因为,就像他 所写的那样,“当我开始研 究人类时,我发现这些抽象 科学并不适合人类”,尽管 帕斯卡以宗教而非诡辩为基 础进行推理,他依旧认为, “真正的自然正在消失,万 事万物成为自己的自然;正 如真正的善正在消失,万事 万物成为自己真正的善”。 尽管生活在“科学革命” 的时代、信奉数学和自然哲 学,帕斯卡仍以这种方式重 申了人文科学的自主性—— 就如维柯(Vico)将在下一 个世纪更加详细证明的那样 ,并推翻了人文科学需要在 第一自然中有个超验基石的 观点。随着人们逐渐意识到 人类状况的复杂性、我们所 必然置身的语言海洋的丰富 多彩性,上述转变并不是一 种罕见的反应。用尼采或赫 拉克利特式夸张的表达来说 ,“‘表象’世界是唯一的真实 ,‘真实’世界只是虚幻地构 建出来的……”在自身的光 芒和特有术语中,人文科学 是命名者、神话制造者、法 律的来源和意义的创造者。 无论信奉何种宗教或者哲学 ,自我认知要求人类以自己 的视野、在自身的条件之下 穿越那些不完美,去创造自 己的尺度。这就是本书的主 题:在语言的范畴下继续人 类对自我尺度的古老探寻。 十多年来,我为自己手 头的这项研究主题取名为 Nomos。Nomos是全书的主 题,也是最难翻译的一个词 。章永乐教授在《此疆尔界 》中评述施米特《大地的法 》的翻译时,也对Nomos的 翻译颇为纠结。本书中对 Nomos有这样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通常情况下将 Nomos翻译为“法”,这也是 常见的译法。第二,在希腊 时期“自然与习俗”(Physis and Nomos)是一组常见说 法,在这些情形中Nomos翻 译为习俗,而且作者在其他 地方表述Physis and Nomos 时,也是从希腊时代的自然 与习俗之分而来的,所以在 这些时候也都将Nomos翻译 为习俗。第三,在某些地方 Nomos与law、ius、lex同时 出现以示区别,Nomos翻译 为习俗更合适,以表示 Nomos与国家法律的区别。 第四,当Nomos作为概括性 的词出现时,如导言和结论 中,Nomos是对全书表示习 俗、法等不同含义的Nomos 的总结,有时翻译为任何含 义都不准确,因此直接使用 Nomos原文。第五,Nomos 的含义大体上有分期,一个 不十分精确的概括是:在希 腊时代Nomos是与Physis相 对的习俗;当罗马时代国家 立法兴起后,Nomos是与国 家法相对的习俗;在神学时 代,Nomos是与神法[也体 现为逻各斯(logos)]相 对的实证法;而在实证主义 法学兴起后,Nomos是与自 然法相对的人的法。最后, 为了方便读者,我们一般在 译文中保留Nomos的原文。 ——译者注当然,要不是考 虑到“法律”(law)一词的 限制性含义,我或许可以借 科林伍德 (R.G.Collingwood)的《 自然的观念与历史观念》一 书带来的启发,将本书命名 为《法律的观念》。由于 Nomos具有复杂的文化根源 ——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 的、基督教的还是异教的, 因此法(Nomos)也有着多 重含义:不仅有法律的含义 ,还有习俗、牧场 (pasturage)、熟悉的地 方,甚至“历史”的含义[《 苏达辞书》的一位编者说, “这也叫历史”(etiam dicitur historia)]。在我 晚近或许后现代的用法中, 它意在描述具有相当内在连 贯性的一组问题,并构成了 理解和应对长期以来人类社 会、文化和共同经验问题的 努力的组成部分。当然这不 只是一个问题——如什么是 人类“社会”“文化”或其他这 样的历史衍生分类,但这命 名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和规 则性(nomical)理念中的 重要组成部分。Nomos意味 着对重复性或规律性的承认 、共同经验的交流、规则的 确立以及律法的定义,用一 个短语说就是“人类尺度的 发现”,这构成了对共同人 类行为进行更为系统性思考 (如果不是管理的话)的前 提和“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