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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系统理论下刑法与社会关系研究/青蓝文库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刘涛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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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刑法是现代法律的子系统,刑法结构与社会演进密切相连。因此,在“法律与社会”的框架中理解刑法在现代社会的运作形态与功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本书通过引入系统理论,考察了刑法与现代社会之间的互动,以刑法与社会关系的性质、呈现方式与变化过程为研究对象,以系统理论为主要研究工具,具有交叉学科的研究特点,在本体论以及认识论上界定刑事法运作与现代社会结构在系统理论下的基本形态。
作者简介
刘涛,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法学院东亚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兼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自2012年以来,在法学16种核心期刊发表论文8篇,其他CSSCI论文12篇。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博士毕业论文获第四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论文,硕士毕业论文获江苏省优秀硕士论文、第11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三等奖。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研究现状综述
第一节 卢曼系统理论研究
第二节 法律系统理论研究
第三节 政治、信任等社会子系统的文献梳理
第四节 批判性文献
第五节 刑法与社会的关系理论研究:其他学派
第二章 分析工具:系统理论中的自我指涉与结构耦合
第一节 系统理论观察世界和社会的方式
第二节 自我指涉
第三节 结构耦合
本章总结
第三章 刑法的自我指涉
第一节 系统理论与刑法学研究
第二节 刑法的实证性:自我指涉的首要条件
第三节 刑法的规范性:自我指涉与规范期待结构
第四节 刑法的沟通性:自我指涉的最终完成
第五节 刑法沟通发生的中心:法院组织
本章总结
第四章 刑法的结构耦合
第一节 刑法的体系性:结构耦合的前提
第二节 刑法的环境:结构耦合的外部条件
第三节 刑法的结构:结构耦合的运作场域
第四节 法益理论:系统间结构耦合的媒介
本章总结
第五章 个体意识与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结构耦合下的展开
第一节 刑法与个体意识的分离及其运作
第二节 刑法体系与个体意识区隔的深层原因
第三节 分离下的整合:个体意识与刑法体系的结构耦合
本章总结
第六章 刑法体系与社会子系统的互动与选择
第一节 刑法与政治系统
第二节 刑法与经济系统
第三节 刑法与其他社会系统的结构耦合
本章总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序言
刑法是现代社会整体演
进的产物,在“法律与社会”
的范式中揭示现代刑法的“
品格”,具有重要的理论意
义和实践启示。然而,现有
研究却只见社会,不见“规
范”,忽视了刑法教义学的
社会功能,夸大了规范研究
与经验研究的差异。法律系
统论通过揭示“规范法学”的
社会效用,以外部视角分析
法规范的演进,同时探索系
统内部运作的逻辑,试图在
法解释学与社科法学之间展
开对话。系统论成为研究刑
法与社会关系的新路径。
系统论新的研究范式主
要体现在“自我指涉”与“结
构耦合”的概念中。现代社
会以“系统/环境”的区分方
式吸纳外部信息,将环境的
复杂性转化为系统内部元素
,系统内部通过再次区分(
如规则/个案),最终形成
自我指涉。自我指涉的子系
统之间互为环境,为现代社
会的多元化以及个体自由的
丰富提供动力机制。通过系
统内部区分形成的“二阶观
察”可以避免,但无法消除
自我指涉回归自身的悖论。
因此,系统还需要与其他子
系统展开外部指涉。系统间
并非元素的“互用”,而是通
过识别他系统的结构,展开
选择性的借鉴与耦合。自我
指涉与结构耦合揭示了各系
统间非阶层性、非线性以及
递归性的关系,为理解刑法
与社会关系提供了新的框架

实证化与规范期待结构
是现代刑法体系自我指涉的
特点。以文字为媒介,现代
刑法以“立法与司法”区分呈
现。在这一区分的基础上,
为了避免“法律漏洞”,实证
化的刑法又以“罪刑法定”原
则确立了“文本与解释”的第
二次区分。刑法教义学则成
为对解释予以“解释”的第三
次区分,为系统吸收外部复
杂性创造了系统内部的复杂
性。犯罪论成为刑法体系的
“自我描述”,具有“隐藏”系
统自我指涉悖论的功能。规
范的“可修改性”也是刑法自
我指涉的体现。但是频繁的
刑法修正会损害刑法的自我
证成,从而影响系统封闭与
开放的平衡。系统论揭示了
罪刑法定、刑法教义学与刑
法修正的功能及其限度。
实证化也促成了刑法“规
范期待”,也就是反事实功
能的实现,从而保证了人们
在社会交往中必要的最低限
度的安全感。因此,刑法不
仅是“裁判规范”(自我指涉
),也是“行为规范”(外部
指涉)。刑法规范性构建在
体系“认知能力”的基础上,
是对社会规范的“二阶观察”
,也就是说,刑法将社会规
范作为“事实”,以内部生成
机制识别并重构外部规范。
“象征性”立法问题说明刑法
的规范期待存在“认知”限度
,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刑
法化”并非最优选项。刑法
谦抑性体现了系统/环境的
区分。
依托实证性与规范性,
刑法自我指涉最终以系统的
沟通,而非行动者的意志呈
现。沟通是刑法自我指涉的
基本元素。无论是国内刑罚
“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还
是国际刑事司法的演进,无
论是“大众直感”,还是“法
官释法”,都是系统沟通的
延续,刑法“客观性”在沟通
模式中被揭示。法院为刑法
沟通搭建了制度平台,成为
系统的中心。
自我指涉的同时,刑法
与外部展开结构耦合。体系
复杂性是结构耦合的前提。
“不法与有责”的阶层式犯罪
论成为典范。与其说刑法与
外部环境直接互动,不如说
刑法通过自身的体系构建,
“创造”系统的外部环境,实
现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融合
。法益理论是系统构建自身
环境,回应社会变迁的“媒
介”。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反映了结构耦合过程中体系
应对外部环境复杂性的两种
运作模式。
刑法解释的“可接受性”
意味着系统与个体意识展开
结构耦合。社会无法直接观
察“心灵”,个体“规范意识”
的养成以及个体对刑法沟通
的促动需通过“语言”媒介产
生互联,使得刑法与个体生
命体验互融。通过分析个体
道德意识与刑法的互动、死
刑刑事政策以及对“法律认
识错误”理论在法定犯时代
的变迁,能够进一步证实刑
法与个体意识的分离。
刑法与社会其他子系统
之间也产生重要的结构耦合
。刑法与政治产生宪法以及
宪法解释。在功能分化条件
下,“刑法合宪性调控”是社
会子系统的“社会规则”、政
治宪法与刑法之间规范解释
的互动,而非仅仅通过宪法
解释限制刑法对社会生活的
规制。
经济系统以“支付”和“稀
缺性”符码展开的社会沟通
与刑法逻辑存在差异。一方
面,刑法能够对经济支付活
动受到的威胁(如敲诈勒索
)予以遏制、恢复,而非替
代经济体系的自我调整能力
;另一方面,经济理性并非
万能,刑法应当通过规范体
系的自我构建抵御经济因素
的负面影响。例如在刑事和
解中,司法在确认经济赔偿
社会功能的同时,应当通过
规范解释,抵御“以钱买罪”
现象的蔓延。
在刑法与媒体的互动中
,通过对“崔英杰”案件的考
察,能够发现传媒的叙事与
司法规律的冲突。弥合这种
冲突不仅在于通过法律“规
制”新闻报道,还有赖于刑
法体系对个体“法治意识”的
及时刺激;相似地,刑法体
系也无法直接吸纳科技系统
的运作逻辑,刑事司法对错
案的认定、对专家证言的“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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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