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民法大全选译”丛书《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的第二编“遗产继承编”,是罗马法原始文献中关于“遗产和遗产继承”的内容。将婚姻与遗产继承这两部分置于一个体系化的结构之中,被1900的《德国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所采用的。这一体系化的设置传递出十分明确的信息,即家庭关系对遗产继承有着重要的影响,以至于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必须要尊重这一关系存在的状态。而其古老的渊源便是罗马法。此次由商务印书馆再版,考虑到两个主题的独立性、连贯性和统一性,依据丛书选编者斯奇巴尼教授的意见,将“婚姻家庭编”与“遗产继承编”拆为两卷,独立成书,分别列为第5卷与第6卷。 目录 1.遗产继承和遗产占有的概念 1.1 基本概念 2.遗嘱继承 2.1 立遗嘱能力和依遗嘱接受继承的能力 2.1.1 一般原则 2.1.2 年龄 2.1.3 家子 2.1.4 聋者与哑巴 2.1.5 被敌人俘虏的人 2.1.6 被处刑罚的人 2.1.7 身份不明确者 2.1.8 精神病人 2.1.9 依遗嘱获得的继承能力 2.2 遗嘱的概念和形式要件 2.2.1 概念 2.2.2 遗嘱人的意愿 2.2.3 证人:资格和例外 2.2.4 证人的职责 2.2.5 证人的封印 2.2.6 自书遗嘱和保密 2.2.7 非书面遗嘱 2.2.8 多个遗嘱副本 2.2.9 遗嘱的持续有效性 2.3 军人遗嘱 2.4 遗嘱:内容;继承人的指定 2.4.1 皇帝谕令的评注 2.4.2 一般概念 2.4.3 指定的形成 2.4.4 多个继承人的指定 2.4.5 特定财产或特定财产之部分的继承人的指定 2.4.6 份额的指定 2.5 附条件的指定 2.6 儿子的指定 2.6.1 服役的家子 2.6.2 儿子的附条件指定 2.7 遗腹子的指定 2.7.1 阿奎流斯遗腹子 2.7.2 《韦雷乌斯法》的遗腹子 2.8 奴隶的指定 2.8.1 有瑕疵的指定 2.9 剥夺儿子和遗腹子的继承权 2.9.1 有瑕疵地剥夺继承权 2.9.2 剥夺其他人的继承权 2.9.3 剥夺遗腹子的继承权 2.10 遗嘱替补 2.10.1 一般替补 2.10.2 替补继承人之复数性 2.10.3 未适婚人的替补 2.10.4 附条件的替补 2.10.5 低能的未适婚人 2.11 无效遗嘱 2.12 删除和补充 2.13 遗嘱的撤销和限制 …… 3.无遗嘱继承 4.遗赠 5.遗产信托 索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