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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司法与责任(精)/刘哲作品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刘哲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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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本书的内容延续了刘哲作品以往的写作风格,贴近实际,引人深思。这些文章在司法工作者中有深远的影响力,其传达的理念不仅得到了一线司法工作者的认同,而且还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引起了广泛的共鸣,尤其是“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同名文章,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文推广到全国的检察系统研读学习。刘哲的系列文章所传达的理念,体现了新一代法律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担当意识。本书集精华文章之大成,将前述作品的核心理念精心摘编,是一线司法实务人员案头的点睛之作。作者力图传达这样一种信念,即司法的观念,是那些深植于司法官内心的东西。
就是那些本性难移中的“本性”,习惯性思维中的“习惯”,是从骨子里影响司法行为的东西,是司法者的价值观。
作者简介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
曾办理山西溃坝案
设计并组织研发刑事公诉出庭能力培养平台
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司法的长期主义》
目录
第一章 司法与风险
什么是复查?
复查的启动要坚持谦抑原则
复查审查的实质化
复查程序的建构
刑事司法的风险
司法工作与情绪焦虑
检察官与律师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第二章 司法与管理
员额制的通路
员额制系统论
司法与责任
公诉的案子是绑在身上的
司法官如何应对不得已?
信任是司法工作的基石
刑事与政策
法律人为什么需要重视数据?
司法档案不应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案件档案云
第三章 司法与判断
信访压力与司法判断
司法的偏见
刑罚的谦抑性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
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到底是见证,还是同意指控意见?
判例能成为法吗?
“买孩者”的罪与罚
第四章 上诉与抗诉
“技术性上诉”的抗诉
“技术性上诉”的识别
“技术性上诉”的规制
不能机械理解一抗到底
反悔上诉的判决不是确有错误是什么?
上诉率是认罪认罚下半场的关键所在
支持处罚反悔上诉,只是担心被扣分
后记
序言
有限的权力,无限的责

司法责任制主张的是责
权利要对等。
也就是有多大的权力,
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这是
一个正常的逻辑。因为权力
越大,决定事情就越多,影
响的面就越广。这样的话,
一旦不负责任,可能造成的
损失就越多,也就理应承担
更大的责任。
但是,如果什么也决定
不了,还要承担很多的责任
,那不是欺负人吗?
现在司法归责就出现了
一种现象,那就是有限的权
力,无限的责任。
本来司法责任制是放权
,没想到权力越放越小,责
任却是越来越大。就是谁都
可以来追究,这个部门来复
查一下,那个部门来复查一
下,回头还有来人给谈个话

一件事,不论什么性质
,谁都可以追究,而且是没
完没了的追究。
即便是犯罪,也有管辖
权的问题,也不是哪个单位
都可以立案吧。而且如果这
个单位立案了,那个单位就
不能再重复立案了;这个检
察院起诉了,那个检察院就
同一事就不能再起诉了。这
就叫责任的有限性,或者说
责任追究的不可重复性,但
现在好像并没有做到。
还有就是追诉的时效性
,这在刑法上是铁律。再重
的罪行,都有追诉时效。比
如死刑案件也是过了20年就
不再追究,除非最高人民检
察院核准追诉。这个核准率
不是100%,也就是不是每
一个命案都会突破20年的追
诉期。
至于其他的案件,根本
就不能申请核准,也就是过
期了就过期了。
这样做是否公平?可能
有些不公平,好像是放纵了
犯罪。
但是20年都没有人追究
,人生不过几十年,社会已
经恢复了平静,在追求实质
正义与维护既有社会秩序之
间,法律选择了维持现状。
这是因为平静的现有秩序也
有着极为重要的社会价值。
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
:司法的责任重,还是杀人
、强奸、抢劫、贪污、受贿
的责任重?
如果这些重罪的刑事责
任过了追诉期都可以不追究
,那么追究陈年的司法责任
到底有多大的意义?
如果说有意义的话,那
这个意义到底是什么?
如果无限期地追究轻的
责任是有道理的,那为什么
不无限期地追究重的责任?
这里的逻辑是什么?关键是
没有人研究这里的逻辑的合
理性。
因为没有人对司法责任
立法,司法责任的追究缺少
法律依据,缺少理性的制度
设计。在司法这个最讲究理
性的领域,奉行的却是非理
性的规则。
这种非理性不仅体现在
空间和时间的无限延展上,
好像通过对空间和时间的无
限延展就可以体现从严要求
,这样自动地就能把事情办
好。
这就和把法律制定、执
行得无限严格和苛刻,就能
够把社会治理好的逻辑是一
样的,是一种厉而不严的逻
辑。苛刻,但却很难贯彻,
最终要么是完全不能得到贯
彻,要么就是让那些敢于突
破常规发自内心想办好案子
的司法官被误伤。
真正好的法律是严而不
厉,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是能对问题及时处理,也能
够充分合理地容错,并能够
鼓励创新和突破。
改革一定会突破现有的
习惯和秩序,但不改革一定
没有进步。
司法的进步也需要不断
突破现有的司法习惯,不断
与新的实践和新的诉求相契
合,那就必然要形成新的司
法逻辑,必然与既有的司法
逻辑形成一些冲突。好的司
法责任归责原则就要从实质
上包容这些司法进取心,只
要程序是公正的,是出于公
心的就要鼓励。
司法责任需要的不是有
错必纠,需要的是容错。需
要的是判断这个错是不是真
的错,这个错的原因是什么
,初衷是什么。
就像司法官考察犯罪原
因一样,也要看看是不是有
情可原,有没有正当防卫和
紧急避险,有没有期待可能
性,是不是情节显著轻微,
也要结合常情常理和常识。
那么,我们在考量司法
责任的时候,不是也应该考
量这样的要素吗?不是也要
结合着司法的常情常理和常
识吗?不是也一样不能机械
执法吗?
如何避免机械执法?如
何避免不问青红皂白的盲目
归责和扣帽子?
程序是最重要的法宝。
司法之所以能够成为最
严谨的人类活动,成为裁量
最重要的社会矛盾的处理机
制,就是因为它有着非常严
谨理性的诉讼程序。
不是我们不相信人性,
我们只是害怕失去程序约束
的人性恣意。因为很多恶意
都是披着公正的外衣的。
有没有控辩审的基本程
序构成、严谨细致的诉讼程
序才是区分现代法治与恣意
的人治的基本标志。
同样,我们也可以说,
有没有严谨规范的追责程序
就是区分司法责任制是否正
当的基本标志。
可以说,在没有建立准
司法性的追责程序之前,司
法责任制还不能称其为责任
制,因为它既不司法,也没
有责任,更不能算是一项制
度。
启动追责程序缺乏明确
的依据,完全没有追责期限
的约束,在审查判定司法责
任的时候,也没有给被追责
人充分辩解的机会,更没有
一个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可
供遵循;追责人员也没有依
照合意制度,更不要说被追
责人申请复议复核和申诉的
机会。更有甚者,还有不具
备独立司法权的人来单独地
判断
随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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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