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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政府采购100个典型案例评释
分类 经济金融-金融会计-金融
作者
出版社 中国商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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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本书主要就案例所涉主要问题所具有的典型意义进行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法院的判决,为质疑投诉处理提供借鉴。
希望本书的案例分析有助于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面对质疑和投诉时的处理能力,保障政府采购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以下10个案例,你的答案是什么?
1.国有独资公司采取集中采购组织形式是否可认定其适用《政府采购法》?
2.如何认定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质证书构成排斥潜在供应商?
3.履约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之承诺是否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4.评标委员会应如何认定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有效?
5.供应商对已获得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技术更新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6.投诉书中提供了其他投标人的项目图纸但无法说明其来源该如何处理?
7.对分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能否及于总公司?
8.根据投标报价比例认定明显低价投标是否合法?
9.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未尽全面审查义务是否构成违法?
10.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能否采纳?
作者简介
王周欢,现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公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2D01年至2007年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从事法务工作,2008年至今于上海市财政局从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参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等规章的修订起草工作,参加财政部指导性案例编审。
目录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投诉案例点评
一、采购主体与法律适用
案例1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将服务项目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
案例2 弱电工程改造属于工程项目吗?依法不招标的工程项目如何适用法律?
二、供应商基本条件
案例3 一方供应商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体投标是否有效?
案例4 供应商从事关联的项目工作是否可以认定其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案例5 一家供应商可以同时中标两个同类型的政府采购项目吗?
案例6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文件期间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报名登记并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案例7 招标文件规定了资质条件,且不接受联合投标,是否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例8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例9 通过入围方式设置了供应商备选库该如何处理?
三、采购文件
案例10 如何认定采购需求合法、完整和明确?将软件著作权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合规?
案例11 采购需求未选择适用推荐性行业标准是否违反国家标准化强制性规定?
案例12 项目业绩是客观分还是主观分?
案例13 招标文件如何设置供应商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
案例14 如何认定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质证书是否构成排斥潜在供应商?
案例15 招标文件列举部分品牌是否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案例16 供应商的经营年限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构成违规?
四、采购程序
案例17 如何提交样品和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案例18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交的样品是否需要采取保密措施?
案例19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案例20 因机构改革调整预算是否可以终止采购活动?
五、投标
案例21 投标人如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样品?
……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例评释
序言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是政
府采购基本制度之一,旨在
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
益,保障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秩序。WTO《政府采购协
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第18条规定:每一参
加方应提供及时、有效、透
明和非歧视的行政或司法审
查程序,建立或指定至少一
个独立于采购实体的公正的
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接收
并审查供应商在一涵盖采购
过程中产生的质疑。每一参
加方应确保审查机构如不是
法院,则该审查机构的决定
接受司法审查,或者应当具
备保障参与者权益的程序。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
六章质疑与投诉,确立了我
国政府采购救济基本制度。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六章进一步对质疑与投诉制
度进行了细化。早在2004
年8月财政部就制定了《政
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0号),并
于2017年12月进一步修订
后颁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在我国,政府采购救
济制度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已经完备。政府采购救
济制度在解决政府采购纠纷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政府采购的救济途
径包括质疑、投诉、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供应商认为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
、成交结果造成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
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
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并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其委
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
意,或者采购人或其委托的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
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
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
购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
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
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
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在处
理投诉期间,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
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但暂停采购的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十日。《政府采购
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规定了财政部门认
定投诉事项成立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
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
,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
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
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
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
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
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
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
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
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
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
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
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
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
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
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
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
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
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
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
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
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
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
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
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
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
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
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
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
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
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
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
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
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
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
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
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
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
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
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
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
认定废标行为无效。投诉人
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
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
处理的,投诉人还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
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行为的
司法审查制度。供应商申请
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应
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进行。
我国《政府采购法》确
立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特
征在于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
相结合,行政审查与司法审
查相结合,以及救济方式的
多样化,并且规定了严格的
救济方式和救济程序,质疑
为投诉的前置程序,供应商
只有在质疑后方可向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处理质疑投诉过程中
,只有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
解和适用才能保证法律的正
确实施,因为法律条文比较
抽象,对非法律
随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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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9 6:5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