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推荐 本书的写作以梳理主观题所需要的考点为目标。主观题考试的考点范围与客观题不同。纵观历年司法考试的卷四及2018~2021年的主观题卷,民法主观题的考点集中在合同、物权与担保三个领域,即以合同为中轴,连接起物权与担保的案情设计,是最为常见的民法主观题的命题套路。据此,本书在内容上,将主观题考试不大可能考到的考点予以删减,以突出主观题应试的针对性。 本书在编排体例的基础上,消除了民法总则与分则的断裂,即将一个特定环节中民法总则、分则的相关内容拉通后平行罗列。例如,在“合同的无效”部分,不仅阐释了民法总则、合同法总则中关于无效的一般规定,而且将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各有名合同的无效事由一并加以总结。由此可见,这种以一个视角贯通整个民法的写法,其实就是串讲总结的写法。这种写法对于通过了客观题考试,具有一定知识基础的主观题备考考生而言,具有很强的实用性。需要指出的是,于《民法典》及其颁布后近年修订和最新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已经融汇于本书之中。 作者简介 张翔,男,1969年4月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本科、硕士、博士分别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并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完成博士后工作,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会理事,陕西省民法学会副会长,西安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研究专业为民商法学,以人格权理论、物权理论为主要研究方向。1997年开始从事本科法学教学,2005年开始从事司法考试教学。 目录 第1讲 合同的订立过程 一、合同订立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要约 二、合同订立中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承诺 三、合意的达成与合同的成立 四、扩展: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第2讲 订立合同的人 一、“设立中的法人”的设立人订立的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订立的合同 三、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四、担保人的消极条件 第3讲 处分权 一、处分权的原始取得 二、处分权的限制及无权处分的后果 第4讲 7合同的效力瑕疵 一、合同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 三、合同无效、被撤销的后果 第5讲 合同内容的确定 一、不利解释规则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标的质量的规定 三、对合同价格的规定 四、对履行期限的规定 五、选择之债中对债务标的的确定 六、保理、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基础关系 七、担保合同内容的确定 八、扩展:法律关系性质的辨别 第6讲 合同的变动 一、连带之债的变动 二、债权让与 三、债务承担 四、买卖标的物发生风险 五、租赁合同的变动 六、担保责任的变动 第7讲 合同的解除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 三、解除权的行使 四、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法律后果 第8讲 合同债权的保护之一:债的保全 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 第9讲 合同债权的保护之二:物保 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二、抵押权 三、动产质权 四、权利质权 五、留置权 六、担保物权竞存 第10讲 合同债权的保护之三:所有权担保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二、让与担保 第11讲 合同债权的保护之四:人保 一、人保的概念 二、保证允诺 三、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 四、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五、共同担保 第12讲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特殊履行方式 二、合同履行的确定 三、合同履行中的优先权 四、合同履行抗辩权 五、用于履行合同的财产 六、合同履行的后果 第13讲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贵任的构成:是否承担违约贵任? 二、违约责任的主体:谁承担违约责任? 三、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四、违约贵任的形态之一:继续履行 五、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二:赔偿损失 六、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三: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