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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不被犯罪化的权利(刑法规制的界限)(精)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英)丹尼斯·J.贝克 |
出版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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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针对当前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的过度犯罪化、不公正犯罪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系统比较和分析了广为学界采纳的限制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危害原则,以及乔尔·范伯格提出的冒犯原则,阐明了“不被犯罪化的权利”的法律基础,以及国家能够否定、剥夺行为人此项权利的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了较大影响力,引起了法哲学、刑法学、宪法学、社会学和犯罪学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探讨,推动了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化理论研究的深化。本书的部分观点和论述,也为英国最高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澳大利亚高级法院、新西兰最高法院、美国上诉法院和第八巡回法院所引用,成为其刑事审判的重要参考,促进了英美法系国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 王晓晓,1991年生,武汉大学历史学学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现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英国德蒙福特大学亚洲社会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英国萨里大学访问学者。长期关注毒品犯罪研究的前沿问题,在《刑事法评论》《刑法论丛》《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等重要科研项目多项,曾获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二十九届学术研讨会(2020年)优秀论文三等奖等多项奖励。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无准则的犯罪化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无准则的犯罪化 第二节 不被犯罪化的权利 第三节 个别化定罪量刑的惩罚基础 第四节 有准则的犯罪化 第五节 本书结构 第二章 认真对待作为犯罪化限制的危害 第一节 危害与不法行为 第二节 乔尔·范伯格的客观不法危害 第三节 对于动物的无理对待 第四节 客观危害与抽象危害 第五节 危害原则的宪法化 第六节 刑事拘留的规范依据:有责的危害 第七节 区分刑法与私法中的危害:责任与整体视角下的执行 第八节 宪法化权利的道德限度 第九节 作为宪法要求的危害 第十节 法院能否认定客观危害? 第十一节 划定界限 第三章 遥远危害的界限与危险的犯罪化 第一节 因他人行为导致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遥远危害的实证证据 第三节 总体危害的公平归咎 第四节 枪支持有的犯罪化依据:危险 第四章 危害原则与公正犯罪化的康德标准 第一节 公正犯罪化的康德标准 第二节 康德绝对命令公式之人性作为目的本身 第三节 丹-科恩和里浦斯坦对危害原则的批判 第四节 对动物的危害和不法行为 第五节 里浦斯坦的自主原则 第五章 刑事危害行为的辩护理由——同意的道德界限 第一节 客观性与被害人同意 第二节 危害与同意:疑难反例 第三节 R.v.Konzani案被害人同意的客观性与限度 第四节 客观性与肆意对待人类 第五节 其他传统观点 第六章 传统不法行为犯罪化的道德立场 第一节 乔尔·范伯格冒犯原则之空洞性 第二节 乔尔·范伯格的调解原则与批判的道德 第三节 犯罪化、习俗与合法性 第四节 危害和冒犯的批判道德解释之贫乏 第五节 视传统习俗而定的危害 第六节 冒犯他人的传统恶劣性 第七节 有准则的犯罪化与视传统而定的犯罪 第八节 结论 第七章 结语 第一节 犯罪化决定的微调:容忍与多元主义 第二节 建议 参考文献 译后记 序言 贝克教授的新书《不被 犯罪化的权利》即将在中文 世界出版,我有幸得以先睹 为快。本书关注的是刑事立 法层面入罪化的边界问题。 所谓入罪化的边界,主要涉 及对某一行为作入罪处理的 实质依据。这一问题极具现 实意义,因为实质依据的存 在与否,直接决定着国家动 用刑罚权进行干预的正当性 。 自然,这不算是一个全 新的研究命题。实际上,从 启蒙时代以来,西方政治哲 学与法学理论就一直在加以 探讨。在古典政治自由主义 的脉络中,借助于约翰·密 尔(John Mill)的危害性原 则,入罪化的实质依据问题 获得暂时的解决。然而,随 着越来越多的行为被纳入犯 罪的范围,尤其是20世纪中 后期以来,各国的刑事立法 普遍地趋于活性化,刑法越 来越多地被用于调控各式各 样的社会问题。直面刑法日 益膨胀的现实,入罪化的实 质依据问题被重新提上日程 。如何为刑事立法中不断扩 张的犯罪化决策找到合理依 据,同时又不至于使国家刑 罚权的行使丧失必要的限制 ,成为当代刑法理论迫在眉 睫需要解决的命题。本书所 探讨的主题,需要放在这样 的框架下来进行审视;也只 有这样,才能真正理解与把 握贝克教授的此项研究所具 有的重要意义。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相 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益论 所面临的困境,即法益在遭 遇精神化、抽象化与关联性 的不断弱化之后,一方面固 然使得刑法中几乎所有的罪 名都能通过法益原则的审查 ,另一方面也使得法益在立 法论层面的批判功能全然地 丧失。这样的丧失不可避免 地引发刑事处罚正当化根据 方面的危机。德国联邦宪法 法院在2008年的乱伦案中 明确否定了法益保护原则作 为宪法原则的地位,承认立 法机关在决定对何种行为作 入罪处理的问题上可自主决 定,同时试图引入比例原则 对刑罚权的行使施加必要的 限制。这一判决在德国刑法 学界引发较多的批评,如果 法益保护原则并非立法机关 应当遵守的宪法性要求,那 就意味着可以在缺乏实质处 罚依据的情况下做出入罪化 的决策。从德国刑法教义学 的学术传统来说,势必难以 接受这样的立场。只是,直 面法益论所处的困境,当前 德国的刑法理论似乎并未能 给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 在英美刑法理论中,入 罪化的实质依据问题反而有 着更为深入的探讨。这可能 与其国内立法采取更为激进 的犯罪化的决策有关,以致 人们普遍认为其中存在较为 严重的过度犯罪化倾向。在 英美,有关入罪化的实质依 据问题必然要回溯至密尔的 危害性原则。然而,古典政 治自由主义意义上的危害性 原则,已不足以担当作为入 罪化实质依据的任务。对此 ,英美的刑法理论界有两种 代表性的看法。一种看法认 为,在危害原则(harm principle)之外,应考虑引 入包括冒犯原则(offence principle)在内的其他原则 ,一并作为入罪化的实质依 据。这一看法的代表性学者 是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他的《刑法的 道德界限》四卷本便是讨论 入罪化实质依据问题的杰作 。另一种看法认为,危害性 原则在自身凯旋的重负下正 处于崩溃之中。危害的宣称 变得如此的普遍,以致危害 性原则已然没有意义:危害 性原则不再作为批判性原则 而发挥功能,因为危害并非 微不足道的各种论证 (non-trivial harm arguments)充斥在相关的 争论之中。这一看法的代表 性学者是伯纳德·哈考特 (Bernard Harcourt)。 在早先的论文中,我也 曾经对危害性原则的当代命 运做过考察,并在文末指出 该文遗留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即危害性原则崩溃之后怎 么办,它牵涉一系列需要进 一步深入思考并与价值评判 相关的复杂问题:危害性原 则崩溃之后,是应该继续保 留危害性原则,还是将其驱 逐;是应该恢复危害性原则 的古典功能,还是另外寻找 替代性的自由保障工具;如 果需要恢复危害性原则的古 典功能,应如何恢复;倘若 必须寻找替代性的自由保障 工具,又该从何处寻觅,等 等。读完全书,我有些惊喜 地发现,贝克教授在本书中 的相关研究,正是对我之前 所称遗留话题的正面回应。 在本书中,贝克教授试 图在当代背景下来探讨刑罚 何以正当化的问题。他既未 选择范伯格的路径,也不认 同哈考特的判断,而是选择 重新界定危害的内容,在对 危害原则做出系统改进与发 展的基础上,回归危害原则 作为入罪化的核心依据的立 场。 通过与合比例原则相整 合,贝克教授论证得出危害 原则具有宪法上的地位,并 由此将它与个体不被定罪的 基本权利关联起来。他提出 ,每个人都拥有不被犯罪化 的宪法权利,该宪法权利依 赖于一项道德权利,即每个 人都有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 自由,只要没有危害他人; 危害仅仅是用以认定何时能 够公正地剥夺行为人不被犯 罪化的权利的标准。据此, 在他看来,对他人造成有责 的危害,是以监禁方式剥夺 个人自由的唯一充足理由。 他的这种立场与加拿大最高 法院2003年在Malmo- Levine案件中表达的意见相 一致。对于遥远的危害,贝 克教授明确指出,以人们无 意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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