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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清代省级司法与国家治理研究/青年丛书/中原学术文库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魏淑民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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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国家治理是世界范围内古老而现代的经典命题。本书从中外国家治理中司法、行政、政治的内在逻辑出发,以元明清以来中国传统国家治理中承上启下的关键层级“省”为主体,以各省督抚大员为核心,聚焦展开清代省级司法与地方行政、君臣关系互动研究。通过大而化之的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视角,生动呈现清代国家治理实践中省级司法的丰富图景。清代省级督抚大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基于地方行政大局,根据实际因时因地制宜酌量调整中央定例,并对具体而微的司法事宜做大而化之的处理,呈现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动态平衡过程、督抚大员与按察使的差异化行为特征;更有一些讲求经世致用之道的督抚,面对层出不穷的刑名问题努力探求正本清源之道,然而由于制度、时代局限难免心余力绌。从地方行政上行到君臣关系视角,更可发现清代皇帝与地方督抚之间君臣关系的复杂维度,而非“乾纲独断”的一般认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实践中,包括“省”级在内的地方政府重在正视长期以来历史上行政统揽司法的深刻传统,推动实现从传统社会“全能衙署”到新时代“法治政府”的实质性转变,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简介
魏淑民,河南濮阳人,200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获历史学博士学位,河南大学中国史专业出站博士后。现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所副研究员,兼任郑州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南省优秀青年社科专家、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会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清代政治史、法律史与中原历史文化。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及相关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项。先后在《史学月刊》《清史研究》《法律文化研究》《中州学刊》《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刊发学术论文30余篇,多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明清史》《中国近代史》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独立、合作出版《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实践研究》《河南法律史》《河南家族史》等著作多部。论著数次荣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目录
绪论
上编
第一章 清代省级司法主体及其职能特点
第一节 封疆大吏总督巡抚的司法职能特点
第二节 “刑名总汇”按察使司法职能的递嬗
第三节 其他省级官员的兼职司法职能
第二章 自理词讼:督抚等员对小民越讼和州县积案的态度与作为
第一节 学界对州县词讼审理方式的主要观点
第二节 外省州县自理词讼尘积的普遍性事实
第三节 抚司等员处理小民越讼案的复杂态度
第四节 督抚两司对州县词讼积案的解决之道
第三章 徒流执行:督抚等员与案犯的递解、在配管理及查拿脱逃
第一节 徒流案件的审转覆核
第二节 递解途中:案犯脱逃诱因以及各省应对之策
第三节 在配管理:督抚等员因时因地制宜行政及其立场差异
第四节 君臣之间:查拿逃遣过程中的乾隆君臣关系
第五节 理想与现实:清代流放刑罚的制度性瓶颈
第四章 死刑监候:行政实践与君臣关系双重视角下的外省秋审
第一节 外省秋审的简要程序
第二节 行政范畴下的省级秋审实践
第三节 秋审谕旨中的乾隆君臣关系
第五章 监狱内外:透析外省督抚与君上政治关系的特殊场域
第一节 监毙
第二节 班房
第三节 越狱
下编
第六章 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双重视角下的刑名与钱粮
第一节 刑名经费
第二节 铜钱私铸
第三节 捐赎事宜
第七章 清代省例的立法基础及其与中央制定法的关系
第一节 清代省例概况
第二节 基于儒家元典对清代省例立法基础的再思考
第三节 清代省例与中央制定法的关系
第八章 清代典型督抚刑名思想探析
第一节 康乾时期汉员督抚陈宏谋养民教民视野下的刑名思想
第二节 雍正朝汉军督抚田文镜的刑名思想及其行政实践
第三节 晚清中兴名臣曾国藩的刑名思想
第九章 空间政治视野下的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
第一节 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生成及其历史转型
第二节 现存衙署建筑反映的传统法律文化
第三节 保定直隶总督署政治法律空间探析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魏淑民的新作《清代省
级司法互动研究》就要付梓
,作为老师的我又收获了一
份由衷的喜悦。2006年淑
民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
究所攻读博士学位,所选论
文题目为《清代乾隆朝省级
司法职能研究》,由此开启
了她的清代法律史研究之路
。淑民本科学的是经济,
2002年进入清史所读研究
生,属于跨专业学习历史,
但她凭借机敏且笃行善思的
个性再加上对学术的锲而不
舍,故能在博士毕业后的十
余年间,长期聚焦于清朝省
级司法的研究领域,在砥砺
前行中取得一项项成就,新
作就是其一。
在新作中,淑民将清代
政治作为司法研究的宏大背
景,从交叉的视角持续深入
。以其敏锐的观察与思辨,
将司法与行政紧密地结合在
一起,以古代中国政区及地
方行政制度变迁规律为历史
线索,以上下两编、九章的
篇幅,围绕着清朝的司法制
度与司法实践中的君臣互动
,将研究的触角从君臣关系
的切面,深入官僚政治体系
下的国家治理中,研究时段
上也从乾隆朝逐渐拓展到整
个清代。而注重政治过程与
动态的研究,将“四书五经”
等儒家文化原典作为中国传
统国家司法行政的源头并予
以深入解读,则是其一大亮
点。总之,该书在研究选材
、学术观点与方法路径上都
有向前推进之处。
其一,申明“司法是行政
的应有之义”,并以省级司
法中督抚与按察使的权力关
系,解析司法行政一体的原
义所在。
在法律史研究领域,对
中华传统法系基本特征的认
识,涉及“行政与司法合一”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方
面。即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
不分,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
的制度。但也有学者提出不
同意见,认为“司法只是地
方行政应有的一种职责”“中
国自古以来就没有过与‘行
政’相对的‘司法’”等。
淑民立足于古今中外,
以宏大的视野辨析了司法、
行政、政治三个相关概念的
内涵与关系。明确指出“司
法是行政的应有之义”,核
心观点是“清代省级司法在
地方行政体制之中”。这是
符合清人对当朝时政及刑名
谳狱认知的。《清实录》云
:“刑名为国家之要务,上
关天和,下系民命。”魏源
所编《清经世文编》中,“
刑名”是被视作国家六政之
一的“刑政”,且在六部各设
四司的建制下,独刑部与户
部最为繁复,户部设有十四
司,刑部又在其上,设十七
司。而在各省的行政建制上
,一级行政对应一级司法,
各级政府的正印官,诸如知
县、知州、知府,同时也是
各级司法行政的最高长官,
而各省则总于督抚,督抚对
君主负责,司法行政体制与
君主集权制融为一体。书中
的结论,正是来自对清人文
献的解读与领悟。
督抚司法权力的行使过
程,是淑民诠释省级司法与
行政关系的线索与脉络。书
中指出,在清代司法链条构
成中,省级司法承上启下,
关系重大。同时,在清代的
集权政治体系中,省级则寄
权于督抚,督抚的封疆大吏
身份,不仅主一省之行政,
也是省级最高大法官。因此
,按照司法权力,按察使虽
是一省刑名总汇,经手办理
诸多刑名事宜,但督抚的司
法行政权却在按察使之上。
在司法程序上,一省的司法
案件定夺,不仅需要督抚从
行政大局统筹,且在程序上
最终的呈报与发布权也掌于
督抚。正所谓“秋谳大典由
督抚主持而且官员位次均是
严格按照行政级排列,命盗
重案的具题和秋审汇题也是
以督抚的名义奏报,各省遇
有捐钱赎罪案例由并且只能
由督抚奏请君上恩准”。所
以,一旦督抚与臬司在地方
刑名谳狱上出现分歧,最终
都要由督抚拍板定夺。正如
《清史稿》所言:“外省刑
名,遂总汇于按察使司,而
督抚受成焉。”这个“受成”
当是指省级司法权力的总汇

督抚作为行政长官参与
司法,是由清朝的官僚体制
所决定,也即司法是在行政
制度的框架内,服从于国家
政体的需要。早在康熙时圣
祖玄烨就把地方司法行政的
最高权力寄予督抚,他明确
说:“朕即位五十年,于刑
名最加慎重。凡督抚陛辞之
时,每以钦恤刑狱训谕再三
。”该书正是抓住了这一点
,用了四至五章的篇幅,阐
述了省级司法行政中督抚的
核心作用,提出“在各直省
地方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已
然超越就司法论司法的窒碍
,渐次上行到地方行政以至
君臣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
的高度”的观点。
而且该书还指出,司法
权力就是政治权力。督抚虽
不直接负责案件的调查审理
,更多是对逐级上报的案件
进行覆核。但正由于司法属
于行政的范畴,皇权通过政
治权力管理司法,又以司法
管理社会秩序,整饬吏治民
风。即国家行政的重心是官
僚的守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而“督抚司法职能的真正
意义并不在于覆审刑案时每
案都必须再一一原情定罪,
而是从整体上掌控一省士习
民风、社会治安的好坏及各
承审衙门有无徇纵枉法”。
进一步阐明清朝的司法行政
完全置于国家行政体制之内
的观点。
其二,以君臣关系为全
书主线,阐述与分析督抚与
皇帝在对待同一司法案件时
各自的态度与立场及其背后
的深意。
既然司法隶属于行政,
那么督抚与皇权之间的
随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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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