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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一般法学说的要素/法律科学经典译丛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德)阿道夫·默克尔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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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本书选编了默克尔在一般法学说方面的三篇代表作。《论法哲学与“实证”法律科学及其总论之间的关系》确立了一般法学说的任务,即寻找法的基本组成要素、法律规整领域的结构要素,承担起“实证”法律科学之总论的角色。《一般法学说的要素》和《法学百科全书总论(一般法学说)》则初步构筑起一般法学说的内容体系,包括“客观法”“法律关系(主观)法”和“法的适用与法律科学”三个部分。它们指明了一种不同于传统法哲学的新路向,那就是以实在法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形成法教义学的总论为鹄的,以构造法学基本概念体系为内容的形式-结构主义倾向的法哲学。
作者简介
雷磊(1982-),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德国基尔大学、海德堡大学、瑞士弗里堡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著有《类比法律论证》《规范理论与法律论证》《法律体系、法律方法与法治》《规范、逻辑与法律论证》,译有《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逻辑》等。
目录
一般法学说的任务与内容(代译序)
论法哲学与“实证”法律科学及其总论之间的关系(1874)
一般法学说的要素(1889)
第一章 客观法
第二章 法律关系与主观法(权利)
法学百科全书总论(一般法学说)(1913)
引论
第一章 法
第二章 法律关系
第三章 法的适用与法律科学
序言
一般法学说的任务与内


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
国的“法理学”学科和教材大
多被冠以“国家与法的(一
般)理论”之名。这一名称
显然受到当时苏联法学的影
响,而苏联的“国家与法的
(一般)理论”事实上是对
19世纪中后叶肇始于德国的
“法理论”传统的继受和改造
。当然,在诞生之初,这一
传统的通称并不是今日流行
的“法理论”(Re-
chtstheorie),而是“一般法
学说”(Allgemeine
Rechtslehre)。
通常认为,作为法学独
立分支学科之一般法学说的
创立者是德国刑法与法哲学
家阿道夫·默克尔(Adolf
Merkel,1836—1896)。从
1854年至1857年,默克尔
先后在吉森大学、哥廷根大
学和柏林大学学习法律。在
吉森大学刑法学者约翰·米
歇尔·弗朗茨·比恩鲍姆
(Johann Michael Franz
Birnbaum)的建议下,他
于1858年在没有提交博士
论文的情况下被授予博士学
位。1862年,他在鲁道夫·
冯·耶林(Rudolf von
Jhering)的安排下获得了
教授资格。1868年,他在
布拉格大学获得教职。4年
后,他接替了尤利乌斯·格
拉泽(Julius Glaser)在维
也纳大学的教席。1874年
,赴新建的斯特拉斯堡大学
任教,并于1889年就任该
校校长,在就职仪式上发表
了题为《刑法发展与公共状
态和民族精神生活的总体发
展之间的关联》的演讲。他
在该职位上一直待到60岁去
世。默克尔主要论著包括《
犯罪学论文集》(1867)
、《论法哲学与“实证”法律
科学及其总论之间的关系》
(1874)、《法学百科全
书》(1885年第1版,1913
年第5版)、《一般法学说
的要素》(载于《法律科学
百科全书》,1889年第5版
)、《遗著残篇与论文全集
》(1898—1899)等。
默克尔在法哲学方面的
主要成就是树立了一种不同
于传统法哲学的新路向,也
即以实在法为主要研究对象
,以形成法教义学的总论为
任务,以构造法学基本概念
体系为内容。这种“新样式”
的法哲学被称为“一般法学
说”。当然,说“树立”恐怕
亦非完善准确。事实上,在
默克尔之前,已有许多学者
为作为学科的一般法学说的
形成做出了贡献。这个长长
的名单包括了法尔克
(Falke)、萨维尼
(Savigny)、普赫塔
(Puchta)、耶林等著名学
者,也包括了流行于19世纪
中叶之前的法学百科全书运
动的拥护者。同时,默克尔
也没有在学科上将法哲学与
一般法学说完全区分开来。
但其关键性的影响在于创建
了“一般法学说”这一名称,
提出了在一般法学说之意义
上来重构法哲学的计划,并
为这种新的分支学科的内容
构成提供了样本。当然,由
于当时德国历史法学的强大
影响,默克尔也试图将一般
法学说与一种法律发展之历
史-社会科学文化论相联系


默克尔明确将法律科学
分为一般法学说和特殊法律
科学两部分,认为前者的理
论基础在于将教义学引向一
般问题和一般概念,研究的
是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更高
概念,它们超越于各个特殊
领域且与法律科学整体相关
,因此需要法学各学科的学
者们一起合作。而实践,也
即“法律适用和法律续造的
技艺”,随着法律生活不断
向前发展,也越来越显现出
要受到理论前提的拘束。这
就需要一种以这些理论洞见
为中介的学说,后者本身必
然越来越“哲学化”。从而,
默克尔正确地呈现了当时法
哲学与法理论逐步分离且法
理论已显露出成为独立学科
的趋势,以及19世纪以后法
教义学越来越“理论化”的倾
向。
如上所说,默尔克并没
有在术语上明确区分“法哲
学”与“一般法学说”。甚至
他的那篇被认为标志着作为
独立分支学科之一般法学说
诞生的长文《论法哲学与“
实证”法律科学及其总论之
间的关系》(1874),也
没有提到“一般法学说”的称
呼,而依然沿用了旧有的“
法哲学”一词。但是,他拒
绝了那种“旧样式”的法哲学
,也即运用思辨方法并以超
实证的法(自然法)为研究
对象的法哲学。“哲学”被他
用来指阐明这样的因果关系
的科学活动,“它们存在于
我们知识范围内的细节之中
,而对于我们的知识来说,
这些细节由此就被联结为一
个鲜活的、根据特定法则自
我发展和自我主张的整体”
。这种方式首先导向了(通
过诸特殊科学之间的)分离
,然后从特殊性上升为一般
性(这属于哲学的任务)。
所以,哲学作业就是所有科
学活动的一般要素。在此,
他的理解完全吻合19世纪的
通行理解,即将“哲学”等同
于“体系”,而后者又包含着
某种有机体思想。
……

最后要澄清两个可能会
发生的误解。一方面,虽然
默克尔的研究范式深受历史
法学派的影响,但不得不说
,他对法进行发展史观察是
为了从中提取出一般法律原
理和原则,法哲学要在一般
法学说的意义上进行改革,
其核心任务就在于发现这些
一般原理和原则。另一方面
,一般法学说虽然以实在法
为研究基础,但并不意味着
它就一定持一种实证主义的
法概念论立场(如果我们在
当代的“分离命题”的意义上
来理解这种立场的话)。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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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3: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