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营业为切点、视角对商法进行重新定义与学理重构的原创性论著,全书除导论外,共分范畴论(含从营生到营业、从营业到商法、从营业关系到商事关系)、特质论(含商法的属性与特征、商法的源起与分流、商法的功能与作用)、精神论(含商法的理念、商法的价值、商法的原则)、构架论(含商法的实质内容、商法的渊源形式、商法的立法路径)等四编计十二章。
本书为“营业商法学”系列之起点,对于建构起“营业商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部门法理体系具有重要基础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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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商法本体论(以营业为切点的展开与重构)/营业商法学系列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肖海军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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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以营业为切点、视角对商法进行重新定义与学理重构的原创性论著,全书除导论外,共分范畴论(含从营生到营业、从营业到商法、从营业关系到商事关系)、特质论(含商法的属性与特征、商法的源起与分流、商法的功能与作用)、精神论(含商法的理念、商法的价值、商法的原则)、构架论(含商法的实质内容、商法的渊源形式、商法的立法路径)等四编计十二章。 本书为“营业商法学”系列之起点,对于建构起“营业商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部门法理体系具有重要基础理论意义。 作者简介 肖海军,湖南双峰人,1965年生。湘潭大学历史学学士,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湖南大学经济法学博士,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9年12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的教研工作。自2001年以来,出版《营业权论》《营业准入制度研究》《商法学》《商会法律制度研究》《企业法原论》《国有股权代表人制度研究》等学术著作多部;主持和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及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原创性地提出营业权理论并将其引入商法、经济法领域。《营业权论》2009年8月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 目录 导论:传统商法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第一编 范畴论 第一章 从营生到营业 第一节 营业的意义厘定 第二节 营业行为的属性与特征 第二章 从营业到商法 第一节 商法乃调整营业之法 第二节 营业对商法的支撑意义 第三章 从营业关系到商事关系 第一节 商事关系即营业关系 第二节 从事实营业关系到商事法律关系 第二编 特质论 第四章 商法的属性与特征 第一节 商法的本质属性 第二节 商法的外在特征 第五章 商法的源起与分流 第一节 商法的源起与演变 第二节 商法的发展与分流 第三节 中国商法的源与流 第四节 商法的时代品格 第六章 商法的功能与作用 第一节 商法的功能 第二节 商法的作用 第三编 精神论 第七章 商法的理念 第一节 商法理念的一般内涵 第二节 商法理念的具体内容 第八章 商法的价值 第一节 商法价值的厘定与位序 第二节 交易效益:商法的目标价值 第三节 营业自由:商法的基点价值 第九章 商法的原则 第一节 商法原则的界定 第二节 商法原则的表现 第三节 商法原则的适用 第四编 构架论 第十章 商法的实质内容 第一节 商法内容的一般构成 第二节 商法内容的具体结构 第十一章 商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一节 商法的渊源 第二节 商法的体系 第十二章 商法的立法路径 第一节 晚近商事立法模式之嬗变 第二节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 第三节 后《民法典》时代商事立法之展望 后记 序言 一、本系列之选题原由 民众幸福、社会进步和 国家富强,作为法律和制度 关注的永恒主题,它们相互 联系、彼此影响和不断博弈 ,从来就是衡量执政者成就 感和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指标 ,这一切的实现均有赖于民 生问题的解决。近代以来, 从业选择自由和营业机会平 等被视为民生领域革命最为 重要的成果。就业和营业也 是当今社会民生问题的两大 主题。就业的充分和营业的 发达作为最大的民生问题, 更是体现经济发展、彰显社 会和谐、展示国家富强的核 心因子,商法就是以促进、 调整、规范、保护、救济营 业为基本功能的法律。西方 近代民力之张扬和国力之勃 兴,无不以管业之普及和财 富之累积为基本前提。自l5 世纪以降,重商主义、自由 贸易观支撑下的西方列强, 以确保国民营业自由、鼓励 民间投资创业、促进民营企 业发展为通往民富国强的基 本国策,因之,就有了商法 在近代西方的繁荣、发达和 完善;1776年亚当·斯密在 《国富论》一书中更是论证 了经济自由、营业自由、竞 争自由为经济发展的逻辑起 点和国家走向富强的价值基 础。 对国人来说,商法纯粹 为舶来之物。自近代以来, “自强”和“求富”作为国人关 注的时代主题,无数仁人志 士以及学界政坛、工商实业 、行武教育等领城的杰出代 表,因时而宜,振臂疾呼, 其所倡所立之“民主救国”“ 改良救国”“学术救国”“实业 救国”“军事救国”“教育救国 ”等救国、强国、富国主张 ,对一个半世纪以来我国的 国策、政令和立法可谓影响 深远,而“工商兴国”“实业 救国”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 的“富国”主张。考察中国和 西方近代的社会转型、国运 兴衰的历史就会发现,国家 对民间营业所持的一贯性禁 止或限制政策,是导致中国 民间营业发展不充分和营业 方式长期落后、造成中国近 代积贫积弱的主要经济性和 制度性原因。民间的经商、 投资、开矿、办厂,在古代 封建社会因被视为末业而颇 受限制和屡遭禁止;直至近 代,法律公开承认营业并预 设制度鼓励之、促进之并保 障之,则已经是迟至20世纪 初以后的事;1904年,在 晚清修律大背景下出台的《 钦定大清商律》《公司注册 试办章程》等形式意义上的 商法规范,才使商法成为中 华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 。即便如此,由于诸多不用 论证的原因,营业自由观念 并没有成为我们这个文明古 国普遍的核心价值观念,确 保国民营业、鼓励投资创业 、促进民企发展也未被吸纳 为基本的经济国策。在此政 策制度环境下,商事立法的 严重滞后和商法研究的明显 不足就成为既然事实。尽管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 国商事立法日新月异,商法 研究也不断推陈出新,但因 对商法之本质和功能理解的 欠缺,对商事立法价值选择 的错位,无论是商法理论研 究,抑或商事立法或商事裁 判,均存在一些源头性的知 识缺陷和常识性的概念误区 。 如从权利的视角来分析 ,自由营业本应为国民(民 事主体)一项基本的权利。 如从动态的角度来透视,市 场竞争的过程实质就是一个 营业机会分配、资本财富创 造和增量利益分配的过程, 而其中营业机会的分配则是 一切市场交易和营业竞争的 起点。市场竞争犹如体有比 赛,起点的公平和规则的信 守是确保竞赛公平和结果正 义的必要条件。对所有决定 投资和参与竞争的民事主体 而言,营业初始机会的平等 化和无差异分配,才是确保 他们进行自由选择、平等竞 争、公平交易和合理分配的 基本前提;也只有存在实质 意义上的营业机会平等,才 有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 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才可 通过主体的自由投资、自由 经营、自由交易,在平等竞 争中形成健康、良好、公平 、有序的经济结构和市场环 境。 但在既有经济体制和市 场背景下,国民(民事主体 )正当的营业权益被不当限 制或迭遭剥夺,与市场经济 体制和商法追求的目的意义 极不相符。如从国家宏观经 济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安 排来分析,受传统国家本位 主义营业观和部门既得利益 影响,我国有不少立法文件 对民间营业尚持限制、不信 任甚至禁止态度,如对自然 人进入某些营业领域或选择 投资形式就有许多限制或禁 止性规定。行政执法特别是 行政决定、行政许可或行政 审批中,也不时出现对一般 民事主体的营业进入机会作 不合理限制和对营业权益任 意剥夺等情形。至于因地方 保护主义形成的地区性行政 垄断和市场封锁,对生产要 素在国内的自由配置和全国 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尤其对外 地资本、人才、技术的自由 进入或退出,已事实上形成 巨大的制度壁垒。更由于营 业机会的平等享有长期未被 视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载入 《宪法》和国家基本法,亦 即未被宣示为法定权利,故 即使出现民事主体营业机会 被不合理限制或不当剥夺等 情形,因立法的空缺和规范 的模糊,营业权益被不当限 制或迭遭剥夺的民事主体也 不能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 再就市场竞争的微观态势来 看,投资者进入营业领域以 后,其营业机会、投资利益 、经营权利、财产归属、交 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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