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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保险法上损失补偿原则及其当代发展研究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康雷闪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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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中具有“奠基性的地位”。其影响不止于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代位等衍生规则,还涵摄保险利益、保险价值等重要概念,更关乎保险之本质及定义、保险合同之分类、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之规范、保险理赔之运作等问题,实属保险合同法理重大问题的“交汇点”。本书从损失补偿原则之基本范畴、历史流变、规范功能、适用范围以及保险理赔环节之运作等五个方面展开。在内容上,构建了损失补偿原则的动态体系结构,突破现有“上位概念隐而不现、具体制度明文列举”之局面,实现逻辑一贯性与理论完整化。阐明了损失补偿原则之规范功能不应一味强调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之消极功能,而应着重强调充分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之积极功能;提出了损失补偿原则规范性质逐渐柔软化之趋势,不再固守“一旦超额受偿即属不当得利”之旧逻辑,允许保险人依其经营需要妥当安排。建议我国保险合同依据损失填补性质的不同而加以区分,改采“损失填补保险与定额给付保险”之二分法,以厘清该原则之适用范围。重构了保险理赔损失计量规则,突破传统“经济观念”的导向,秉持“功能观念”,“使用价值”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使用意图”应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量。 作者简介 康雷闪,男,河北衡水人,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系副主任。兼任山东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得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保险法学。在《法商研究》《法学》《法学评论》《保险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保险法学术论文2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损失补偿原则之基本范畴 第一节 损失补偿原则称谓之辨正 一、“损失”抑或“损害”,何者更符合保险制度之本质 二、“补偿”抑或“赔偿”,何者更符合保险制度之目的 第二节 损失补偿原则内涵之解析 一、损失补偿原则之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之结构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之协同机制 一、保险利益:将实际损失限制在合法的利害关系范围内 二、保险价值:保险人给付义务在“法律上”的最大值 三、保险金额:保险人给付义务在“合同上”的最大值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之规则体系 一、单一保险中的足额、不足额与超额保险 二、多数保险之一:重复保险 三、多数保险之二:保险竞合 四、多数债务人情形下的保险代位 本章小结 损失补偿原则为保险法之基石 第二章 损失补偿原则之历史流变 第一节 近代保险法上损失补偿原则之形成 一、损失补偿原则在近代判例及立法中之确立 二、损失补偿原则确立之背景 第二节 从“刚”到“柔”:损失补偿规范性质之转变 一、损失补偿原则强制性规范位阶之审思 二、半强制性规范及其在保险法上之准用 三、损失补偿原则半强制性之比较法考察 四、损失补偿原则半强制性之制度表现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三阶段演化”及其边界 第三节 从传统到现代:损失补偿制度之修正 一、推定全损对损失形态的扩充:保险委付之滥觞 二、从期内损失向期前损失的回溯:追溯保险之推行 三、以事前约定对事后定损的变通:定值保险之采行 四、从扣除折旧向补偿折旧之递嬗:重置成本保险之盛行 本章小结 损失补偿原则在当代的“第二次勃兴” 第三章 损失补偿原则之规范功能 第一节 从“经济补偿观”向“功能补偿观”之递嬗 一、折旧价值抑或使用价值之判断 二、经济观念与功能观念之权衡 第二节 消极功能: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一、限制补偿之手段:合同中约定限制保险人责任之条款 二、约款限制之目的:通过禁止不当得利防止道德风险 第三节 积极功能:充分补偿被保险人之损失 一、规范功能之传统定位及其缺失 二、充分补偿:损失补偿原则规范功能之现代解释 本章小结 损失补偿原则规范功能之“两面性” 第四章 损失补偿原则之适用范围 第一节 我国关于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争的成因 一、人身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之争论 二、现行保险合同分类模式导致适用范围不明 第二节 我国廓清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的应然之道 一、保险合同分类之重构:损失补偿保险与定额给付保险 二、分类标准:保险合同有无补偿性之判断 第三节 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之审思 一、医疗费用保险概念之厘清 二、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同案不同判” 三、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之判断 本章小结 保险本质之“二元说” 第五章 损失补偿原则在理赔环节之落实 第一节 保险理赔为损失补偿原则落实之重要时点 一、损失补偿原则于保险理赔时之运用 二、理赔时确定保险人补偿责任之因素 第二节 损失的计量 一、实际(现金)价值 二、衡量实际(现金)价值的标准及争议 三、构建我国保险损失计量规则的建议 第三节 补偿的方式 一、保险实务中补偿方式之种类 二、从比较法看我国现行法之缺失 三、补偿方式立法之未来选择 本章小结 损失补偿原则的生命在于实施 结语 附: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修改建议 参考文献 序言 人类本于互助共济之需 要、共同利害之基础、社会 连带之自觉,而使保险制度 得以滥觞、建立与发展,保 险合同法亦随时代之精神而 形成。保险合同与众不同, 有其独特要素,使其区别于 其他的合同,这集中体现在 对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作 有条件赔付的承诺方面。质 言之,保险之功能在于使被 保险人所受之损失获得填补 ,则损失与填补之间应遵循 何种原则,方符法的公平与 正义之要求,即属保险契约 法领域首要之议题。故损失 填补原则成为保险契约法的 基本原则,且在一定意义上 可视为保险契约法之首要原 则。正如保险法谚有云:无 保险利益者,无损失;无损 失者,无填补。由此表明, 损失填补原则是由保险制度 之目的所决定的,既是填补 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之有效的 制度安排,亦是防免道德危 险之灵丹妙药。抑有进者, 损失填补为科学界定保险之 定义及分类的逻辑起点,涵 盖了保险契约法之基本范畴 及核心制度。因此,不论是 从宏观上观察,还是从微观 上审视,损失填补原则在保 险契约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除极富理论上的学术价值外 ,更有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 工具价值,即损失填补原则 是“纲”,保险契约法之价值 是“目”,“纲举”方能“目张” 。易言之,损失填补原则是 理解保险契约法之真谛的“ 金钥匙”,只有把握了这把“ 金钥匙”,方能打开保险契 约法之宝藏,进而得以窥其 堂奥。 我国《保险法》自1995 年10月1日施行以来,虽已 经过两次大的修改,但迄今 为止,损失填补原则并未由 某一法律条文直接宣示,而 是以隐藏在诸多法律条文背 后的法律思想而存在,学理 上只能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 体类推或者回归法律理由的 办法推求出来。本书作者敏 锐地捕捉到此“上位概念隐 而不显、具体制度明文列举 ”之立法技术上的局限,突 破已有研究成果大多着眼于 损失填补原则所衍生的具体 制度研究之窠臼,将研究视 角聚焦于作为上位概念的损 失填补原则之本体。从损失 填补之基本概念入手,运用 法史学分析、比较法分析以 及目的功能之解释等研究方 法,澄清了我国保险立法上 所采“损失赔偿”术语之讹误 ,勾勒了损失填补原则从海 上保险到陆上保险历程中的 “源”与“流”,厘清了损失填 补原则旨在于防止被保险人 不当得利之迷思,厘定了损 失填补原则规范适用范围之 判定标准等。如此诸端,表 明本书实属损失填补原则之 “形而上”之作,在一定意义 上可以说已具保险合同法教 义学之意蕴。 从保险实务运作观之, 损失填补原则之遵循,最重 要者在保险理赔环节。针对 保险理赔而言,适用损失填 补原则之险种与不适用损失 填补原则之险种,二者之间 有着重要区别。申言之,前 者为损失填补性保险,保险 理赔环节所须解决之问题有 二:赔不赔?赔多少?而后 者为定额给付性保险,保险 理赔环节所须解决之问题只 有赔不赔的问题,至于赔多 少的问题在缔约环节当事人 双方已有约定,约定多少, 给付多少;对于保险人给付 义务之履行而言,正如近年 网络流行语所言:“出来混 ,总是要还的。”进言之, 在损失填补性保险中,赔多 少问题之解决则须服膺于损 失填补原则之要求。而赔多 少的金额之确定,则仰赖于 保险损失之理算,其本身极 具技术性与实践性,须同时 考量保险利益、保险价值与 保险金额等要素及其关联。 其中,核心要素则为保险价 值,将抽象的保险利益转换 为具体的货币数额,为估算 实际损失提供了参照标准。 但是,保险价值之确定方式 又极具变通性,其考量因素 涉及时间、地点乃至于人: 出于理赔效率以节省估损成 本之考量,保险实务上在不 定值保险基础上发展出定值 保险、重置成本保险等。而 所谓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 以及重置成本保险等术语, 均为“描述性概念”,其适用 对象与条件需要保单条款予 以明确。因此,本书可以说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提供了实 务界一个省思的空间,对于 未来保单研发、市场发展以 及促进法制之完善等,应具 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作者于2008年9月考 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在我的指导下研习保险法 ,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与 法学博士学位。在其6年的 求学期间,与我成就一段亦 师亦友的师生情谊。其攻读 学位期间所崭露的学术灵气 与才华,令我及商法教研室 同人颇为欣赏。在博士毕业 之际,本来希望他能留校做 我的助手,并将坚守近30年 保险讲台传承给他,但囿于 我无一官半职、人微言轻而 作罢。我虽然未能满足自己 的心愿,但也为他能得中国 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 器重而倍感欣慰,看到他事 业蒸蒸日上、家庭美满幸福 而由衷高兴。 本书是在作者的博士论 文基础上修改而成,兹值本 书付梓之际,我欣然为之作 序,一方面向读者郑重推荐 本书,期盼受到保险法学界 与实务界之重视;另一方面 勉励他不以学成而自傲、不 以年壮而轻浮,继续努力、 勇于创新、多出精品,为中 国保险法制建设作出自己的 贡献。 樊启荣 谨志 2022年2月22日于保险法 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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