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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公司高管劳动法适用问题研究/法学研究文丛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杨德敏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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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公司高管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在劳动法视野中,公司高管既有雇主属性,又有雇员属性。本书通过样本案例分析,在阐述公司高管劳动法定位的一般理论基础上,对公司高管区分适用劳动法的原则、劳动者分层保护思路、适用立法技术、适用特别规则进行论述,具有理论性、创新性和实务性,可为相关理论研究者、司法及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者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杨德敏,1973年7月生,男,汉族,江西乐安人,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2010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已在《政法论丛》《河北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人民法院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级课题研究共10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撰写专著3部。
目录
导论
第一节 典型案件引发的问题思考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四节 研究范围界定
第五节 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公司高管劳动法适用的困境分析
第一节 公司高管劳动法适用实证分析
第二节 公司高管劳动争议焦点
第三节 公司高管适用劳动法之困境
第四节 公司高管劳动法适用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二章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与公司高管法律地位分析
第一节 劳动法上劳动者资格的判定与从属性标准
第二节 立法对公司高管的界定及其评析
第三节 公司高管身份的特殊性
第四节 公司高管在劳动法上的定位
第三章 域外公司高管劳动法定位问题比较研究
第一节 英美法系对公司高管的劳动法定位
第二节 大陆法系对公司高管的劳动法定位
第三节 域外对公司高管劳动法定位的立法评析与借鉴
第四章 公司高管区分适用劳动法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第一节 公司高管区分适用劳动法的必要性
第二节 公司高管区分适用劳动法视野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化
第三节 公司高管区分适用劳动法的原则
第五章 我国公司高管劳动法适用立法思路:劳动者分层保护
第一节 劳动者分层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劳动者分层的标准
第三节 劳动者分层的结果
第六章 我国公司高管劳动法适用立法技术:明晰法律关系
第一节 立法模式与体例
第二节 公司高管的范围及劳动者身份定位
第三节 公司高管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明确劳动法与公司法效力规则
第七章 我国公司高管劳动法适用特别规则:特殊权利限制
第一节 微观层面: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
第二节 中观层面:集体劳动关系制度的适用
第三节 宏观层面:劳动基准法的适用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公司高管是指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
事务具有实际管理权力和执
行权力。在公司法视野中,
公司高管既是管理者,又是
被管理者;在劳动法视野中
,公司高管既有雇主属性,
又有雇员属性。在“中国裁
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检
索的涉及公司高管与公司之
间劳动争议样本案件453件
,部分案件中司法裁判呈现
出差异化的样态。具体表现
为:其一,公司高管身份认
定模糊,如规范依据不明确
、考量标准不统一等;其二
,在部分争议事项中存在差
异化判决,如在加班工资、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
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事项
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造成司法裁判差异化的原因
可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
公司高管的弱势地位并不明
显。以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
,公司高管的人格从属性、
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均
较弱,与普通劳动者同等适
用劳动法。易造成实践中差
异化判决。第二,不同法律
体系下高管身份的冲突。劳
动法与商法在立法价值与规
范内容方面存在冲突。置身
于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公司高
管兼具“被保护权利”和“被
限制权力”的多重身份之下
。劳动法律规范和商事法律
规范在公司高管适用上,存
在交叉规制、相互冲突的困
境。第三,各地司法裁判的
尺度不一。当前我国对公司
高管适用劳动法问题尚未形
成统一的裁判尺度。在公司
高管适用劳动法的诸多案件
中,均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和裁判尺度,使司法实务中
出现差异性裁判结果。
由于公司高管身份的特
殊性,导致在劳动合同订立
、履行、解除、违约金等劳
动合同制度适用,参与工会
、集体协商等集体合同制度
适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等劳动基准法适用,以及职
务变动等方面陷入困境。究
其原因,我国劳动法将公司
高管作为整体视为劳动者加
以保护:忽略公司高管对公
司拥有经营管理权力,又受
公司董事会聘用和解聘,既
有雇主属性又有雇员属性的
特殊性:未能将公司高管与
普通劳动者区别对待。这种
“一刀切”的做法将公司高管
视为普通劳动者纳入劳动法
调整范围,无视不同情形下
劳动关系的特点和劳动关系
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不符
合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和立
法目的,使劳动关系规制缺
乏灵活性和创新性,导致人
力资源管理僵化。可见,对
公司高管劳动法适用问题,
从劳动关系、劳动立法、制
度构建等角度进行系统、全
面、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
论和现实意义。
原劳动部《实施(劳动
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
解答》(劳部发[1995]
202号)规定,厂长、经理
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
)的,应与聘任(委任)部
门签汀劳动合同。实行公司
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
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
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
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
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
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
的人员。可见,我国劳动法
对劳动者资格并没有作出明
确规定,只要与用人单位形
成劳动关系则受劳动法倾斜
保护,包括公司高管。劳动
法之所以将公司高管与普通
劳动者不加区分地纳入劳动
法调整,主要是源于从属性
理论。公司高管受公司聘任
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要接受
公司监督与管理,遵守公司
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组织体
中成员,在人格和组织方面
具有从属性;其劳动报酬来
源于公司,履行职责的风险
由公司承担,在经济和责任
承担方面具有从属性。我国
劳动法肯定公司高管劳动者
属性。忽略其雇主属性,与
劳动者认定的从属性标准和
受控制性标准不完全吻合。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
劳动立法与司法实践呈现出
两大法系对公司高管劳动法
定位存在诸多共识与少许差
异。英美法系强调劳动关系
认定中的控制性,英国、美
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代
表性国家对于劳动者的判断
主要是从“控制性”入手,在
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互动关系
中明确公司高管的劳动法适
用问题。大陆法系国家或地
区,诸如德国、法国、日本
尤为注重劳动关系认定中的
从属性,不同国家有人身从
属性、法律从属性、经济从
属性与组织从属性等标准。
尽管各国因政治、经济、文
化和社会等方面存在差异而
对公司高管有着不同的理解
与分类,但是它们对于公司
高管的劳动法定位具有很多
共通之处。第一,不论英美
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公司
高管劳动法之定位均是置于
雇员与雇主的界定及其关系
认定之中。第二,英美法系
和大陆法系国家劳动立法与
司法实践始终坚持劳动者分
层的保护理念,针对不同类
型的劳动关系设计了不同的
保护制度。第三,各国正是
考虑到不同类型劳动者之间
的差异性,纷纷通过类型化
劳动者并实现劳动者分层的
立法思路,严格区分公司高
管与普通雇员的劳动法地位
,以关注劳动者的差异性,
从而实现劳动规则配给的公
平性。第四,劳动立法与司
法实践确定了区分不同类型
公司高管的标准,如收入标
准、职责标准以及与雇主的
关联程度,据此使劳动法差
异化适用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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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