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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算法共谋(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难题) |
分类 | 经济金融-经济-工业经济 |
作者 | 陈富良 |
出版社 | 人民日报出版社 |
下载 | ![]() |
简介 | 内容推荐 《算法共谋(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难题)》一书主要讨论数字经济时代对算法共谋的监管问题。长期以来,合谋或共谋,一直都是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而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算法共谋,由于其形成机理、实现方式、经济效应等的特殊性,成为当下的反垄断难题。本书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算法何以促成共谋。从算法的分类,算法共谋行为出发,讨论算法共谋的形成机理,并结合域外实践,描述算法共谋的特征与类型。第二部分从算法共谋的不同类型出发,讨论算法共谋为什么难以监管,为什么会造成反垄断的困境。第三部分针对算法共谋讨论反垄断与监管治理思路。从监管理念创新,监管工具(方式)创新等角度,提出针对算法共谋的反垄断与监管治理的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 陈富良,1964年生,经济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政府监管与公共治理。 目录 第一章 数字经济、算法与共谋 我们身边的数字经济 算法时代:应用与算计 传统共谋与算法共谋 第二章 算法何以促成共谋 传统共谋的市场条件 算法改变了共谋的市场基础 算法如何促成共谋 不同类型的算法共谋如何通过 算法实现 第三章 信使类算法共谋 披上新技术外衣的明示共谋 信使类算法共谋的实现 信使类算法共谋的实践表现 信使类算法共谋的特征 信使类算法共谋的监管难点 第四章 中心辐射类算法共谋 算法由共谋的媒介成为共谋的枢纽 平行算法与中心辐射类算法共谋 中心辐射类算法共谋的实现 中心辐射类算法共谋的形式 中心辐射类算法共谋的特征 中心辐射类算法共谋的监管难点 第五章 预测代理类算法共谋 相互依赖与默示共谋 寡头的相互依赖性与默示共谋 预测代理类算法共谋 算法促成的默示共谋 预测代理类算法共谋的运行原理 预测代理类算法共谋的表现形式与本质特征 预测代理类算法共谋的监管难题 第六章 自我达成型算法共谋 自主学习与虚拟共谋 从自主学习式算法到自我达成型算法共谋 自我达成型算法共谋表现情形的多样性 自我达成型算法共谋的特征 自我达成型算法共谋的规制困境 第七章 算法共谋的监管与治理 监管还是放手,人们面临权衡 算法的逻辑与算法治理 算法与市场监管 算法共谋的分类监管与治理 算法共谋的一般化监管与治理 结语 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变革 序言 在计算机领域,有一 个重要奖项,是以图灵的 名字命名的。80多年前, 在计算机还没出现时,图 灵就提出了算法和计算机 这两个核心概念。今天, 算法、计算机已经深度渗 透到我们工作与生活的所 有角落。 从2020年开始,针对 数字经济或平台经济领域 的垄断问题,政策领域不 断出台新的举措。2020 年初,《反垄断法修订草 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这一意见稿考虑到 了数字经济时代的特殊问 题。如在认定互联网企业 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考 虑网络效应、规模效应、 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数 据的能力等各种因素。 2020年底,《关于平台 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由国家市 场监管总局发布。同时, 自2020年末以来,中国 最高层的会议多次重申和 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 资本无序扩张。到了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 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 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 体系行动方案》,方案要 求针对平台企业的垄断认 定,数据收集、使用与管 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 面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 律规范;同时强调要加强 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 新业态领域的反垄断和反 不正当竞争的监管。 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 断委员会正式印发了《关 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 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对平台企 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 断行为的界定、执法等一 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并已经关注到算法共谋 问题,如其中第六条规定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领 域的经营者可能利用数据 和算法,实现协调一致行 为,达成固定价格、分割 市场、限制产(销)量、 限制新技术(产品)、联 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 议。 从2020年开始,在数 字经济领域的各种反垄断 举措不断强力展开,并非 只有中国如此。数字经济 发展所引发的竞争问题, 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受到 普遍关注。在欧美国家, 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数字 经济的反垄断措施也越来 越严格。比如,2020年 12月,欧盟公布了《数字 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 法》草案,明确了数字服 务提供者的责任,并遏制 大型网络平台的限制竞争 行为。与此同时,学术界 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 政治经济学、与竞争机制 的前沿问题、体制机制问 题及监管问题都做了大量 的研究。 可见,执法部门和学 术界都在关注数字经济领 域的反垄断问题。不仅如 此,还有一个更为明显的 特征是,当前各个主要经 济体在整个反垄断法领域 的关注点基本上也是趋同 的: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 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 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 的广泛应用,平台经济领 域或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 问题逐渐成为各个主要国 家或地区反垄断政策的关 注重点。许多国家和地区 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立法 和执法层面逐渐严苛。 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反 垄断中,同样包含着垄断 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等诸多议题 。算法共谋或算法合谋, 对应着数字经济领域的垄 断协议,也受到了较广泛 的关注。但无论是在算法 共谋垄断的界定,还是在 反算法共谋垄断的执法层 面,都存在着较大争议。 我们知道,如同传统的反 垄断领域,多数时候,数 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也只 是针对平台企业存在的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竞 争行为的一种补救或处罚 。而针对算法共谋,目前 讨论得最多的,也只是在 算法共谋实现之后的反垄 断问题。但是,对于处于 算法时代的我们,针对这 种新型的垄断协议,如何 防范,以及如何治理算法 共谋,和事后的反垄断处 罚同样重要。 这本小书所讨论的是 数字经济时代对算法共谋 的监管问题。长期以来, 在中外反垄断法的实践中 ,合谋或共谋,一直都是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而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算 法共谋,由于其形成机理 、实现方式等方面的特殊 性,已经成为当下的反垄 断难题。本书之所以不以 “反垄断难题”为书名,而 以“监管难题”为书名,是 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在 规制经济学中,监管与反 垄断共处一个体系之中, 我们所说的监管,或规制 、管制,本身也包括反垄 断,如维斯库斯等人的经 典教科书,就直接叫作《 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 二是反垄断往往是对结果 的事后处罚或纠正,如欧 盟于2017年、2018年、 2019年分别对谷歌进行 了三次罚款,就是因为谷 歌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它 要求使用安卓系统的智能 手机生产商预装其搜索引 擎和浏览器等应用软件) 当然,面对公众的政治压 力,欧盟可能对互联网巨 头采取更为严厉的反垄断 措施,如拆分或出售部分 业务、公开算法等。而监 管,则是全过程的控制, 它既可以是事前监管,也 可以是事中监管,还可以 是事后处罚。三是对算法 共谋的治理,应当不仅限 于一种对结果的反垄断规 制,也应是一种对算法共 谋的全过程的综合治理。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 们将这本小册子的主题拟 定为从监管的角度如何看 待算法共谋的治理问题, 并探讨对算法共谋进行治 理的难点究竟在哪儿。 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 论时,我们试图从以下几 方面 导语 《算法共谋(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难题)》从经济学视角出发,探讨算法共谋的形成机理。根据不同类型的算法,探讨算法何以促成共谋。 针对不同类型的算法共谋,对算法共谋的实现机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讨共谋何以实现。 试图将现有的大多是从反垄断的角度对算法共谋问题进行研究的视角予以扩展,同时也试图丰富对算法共谋的治理方式与选择工具。 精彩页 数字经济在最近几年发展迅速,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我们生活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算法,尤其是定价算法,得到了广泛应用。算法不仅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算法的应用对市场竞争也造成了不同的影响。算法一方面可能会促进市场竞争并提升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如算法既可引发歧视,也可促成共谋。 我们身边的数字经济 所谓数字经济,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经济形态或经济活动:在这种经济形态中,我们平常面对的知识和信息都被数字化了,且这种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已成为这种经济形态中的关键生产要素,同时,在这种经济形态中,作为重要载体的是现代化的信息网络,而作为提升经济效率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推动力的是计算机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的有效使用。数字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得益于现代通信技术的飞速进步(如第五代通信技术)、互联网平台的快速扩张,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这些变化,促成了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全面且深度融合,从而广泛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也使得数字经济成为今天中国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的重要源头。 数字经济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一般将数字经济所涉及的范围区分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五大类。这五大类又进一步归纳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方面。 其中,数字产业化就是上文提到的前四大类产业,既包括为产业数字化的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的产业,也包括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在范围上,数字产业化的行业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20多个大类、60多个中类、100多个小类。而数字化效率提升业则被归为产业数字化部分。利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为传统产业带来产出的增加和效率的提升,一般都可以称为产业数字化部分,它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很多数字化应用场景,如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都可以归于这一类行业,它在外延上涉及范围更为广泛,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数目则更多。数字技术与数字经济已经与国民经济各行业产生了深度渗透和广泛融合。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尼葛洛庞帝(Negroponte)就提出了“数字化生存”这一极有预见性的概念。而那个时候,我们才刚刚接入互联网,腾讯和阿里巴巴都还没有成立。在数字化社会中,个人隐私是极有可能受到侵犯的,自动化的系统可能会剥夺很多人的工作机会,白领阶层的工作场所也会大大改观,因为网络是没有物理边界的。在数字经济时代,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还是政府的管理,抑或是文化与教育领域,新经济、新企业、新科技三者的关联都是紧密的,并都表现出数字化特征。日常生活中,你同样可以感受到数字经济的气息。假若你经常开车行驶某一路线,在你出发时,手机中的某一款APP可能会推送一条信息:××路畅通,××分钟可以到达目的地。你带着手机到过什么地方,你在社交媒体上说过什么,都会留下记录。有时候,你感觉自己就如同一个透明人。 2020年初开始蔓延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也加速了人们对数字化生活的认知,例如:自疫情以来,远程访问的需求不断增加,很多大大小小的会议,转移到了线上进行;为了控制疫情,从大学到中小学,很多学校的正常课堂教学也转移到了线上;受疫情影响而封闭的社区,人们在线上通过社区团购的方式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这表明,数字经济就在我们身边。 P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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