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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夫妻团体法(法理与规范)(精)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冉克平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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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将婚姻家庭编纳入其中,不仅开启了婚姻家庭立法的新篇章,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较强的伦理色彩,因而常常被视为一国的固有法制,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与本土化特征。夫妻团体构成现代婚姻家庭的轴心,是观察和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概念和视角。本书以“夫妻团体法:法理与规范”为题,以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与实施为背景,针对夫妻团体的法理与规范,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层面就夫妻团体的价值变迁、夫妻团体中的意思自治、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及其清偿、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夫妻身份权的性质及其效力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而翔实的分析。
作者简介
冉克平,1978年生,湖北省枝江市人。分别获法学学士(重庆大学)、法学硕士和博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2020年被遴选为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青年学者。担任武汉、佛山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持“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多项国家级课题。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清华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评论》《当代法学》等CSSCI刊物发表论文60余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文摘刊物转载20余篇次。荣获“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出版《意思表示瑕疵:学说与规范》《物权法总论》《产品责任理论与判例研究》等著作。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夫妻团体的法理分析
第一节 夫妻团体概述
一、共同体与结合体的理想类型
二、夫妻团体的界定与特质
第二节 近现代家庭法的价值变迁
一、近代财产法的理性化趋势及其与家庭法的对立
二、现代家庭法的理性化倾向及其与财产法的趋同
第三节 夫妻团体的财产基础及其理性化维度
一、现代家庭法中的夫妻团体及其财产制基础
二、现代家庭法中夫妻团体的理性化维度
第二章 夫妻团体中的意思自治及其维度
第一节 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表达
一、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意思自治概览
二、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渐趋确立及其限制
第二节 意思自治在纯粹亲属身份行为上的体系化表达
一、亲属身份行为的形式与实质之争
二、亲属身份行为的体系化及其展开
第三节 意思自治在亲属财产行为上的展现及其限制
一、亲属财产法上法律行为的价值取向与类型界定
二、夫妻之间仅涉及财产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之效力
三、夫或妻一方处分财产行为的效力及其限制
第四节 意思自治在亲属财产、身份混合行为上的表达及其规制
一、身份财产混合行为的双重价值取向
二、夫妻离婚协议及其规制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
四、小结
第三章 夫妻团体财产与个人财产
第一节 夫妻团体财产与个人财产界分的价值图景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与夫妻团体财产、个人财产的界分
二、界分夫妻团体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价值基础
第二节 我国夫妻团体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演变与价值构造
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制度演变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变迁之争
三、以“不完全共同体”构造法定夫妻财产制
第三节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其婚后收益的制度构造
一、“劳动所得共同制”及其理论阐释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规则构造
三、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分配
四、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收益
第四节 夫或妻无偿所得与人身属性财产的界分
一、夫或妻无偿或运气所得财产的判定
二、夫或妻一方具有人身属性财产的认定
三、结论
第四章 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分
第一节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界分的立法沿革及学说争议
一、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认定的立法沿革
三、学说上的争议与评析
第二节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界分的反思
一、目的论或用途论的不足之处
二、推定论的逻辑基础及其问题
三、“推定论”与“目的论”的两难困局及其原因
第三节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分及清偿之立法论
一、以“家庭利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抽象标准
二、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及其范围
三、生产或经营性负债及其限制
四、管理、保有夫妻共同财产所生的债务
五、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分的立法论
第四节 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之解释
一、《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概述
二、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系辨析
三、夫妻共同生活与家庭利益标准
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五、《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范的体系化阐释
六、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与追偿
七、夫妻债务的清偿顺位
八、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规则分析
第五章 夫妻之间的财产给予行为及其效力
第一节 夫妻婚内财产给予行为及其效力
一、夫妻婚内财产给予行为概述
二、夫妻婚内给予不动产的目的分析
三、夫妻婚内给予不动产约定的性质争议
四、夫妻婚内给予不动产的约定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五、给予不动产之配偶所受损害的救济路径
六、结论
第二节 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给予及其效力
一、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给予条款概述
二、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给予条款的法律性质争议
三、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给予条款的效力判断及其实现路径
四、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给予约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及构造
五、结论
第六章 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及其理性化维度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及其价值体系
一、概述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
三、夫妻财产制度外部与内部关系的价值体系
四、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理性化图景
第二节 夫妻财产的对外处分: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对接
一、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处分之效力冲突:债权方案与物权方案的比较
二、夫妻共有股权的处分
三、结论
第七章 夫妻身份权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度
第一节 夫妻身份权的社会基础与权利属性分析
一、近现代夫妻身份权的演变及现行法的确立
二、夫妻身份权的法律结构
第二节 夫妻之间侵权的损害赔偿
一、夫妻婚内侵权概述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实质、性质及其范围
三、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必
序言
夫妻团体构成现代家庭
的主轴。夫妻团体的法理与
规范包括夫妻团体的价值变
迁、意思自治在夫妻团体中
的表现及其限制、夫妻共同
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分、夫
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
分、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
构及其体系化阐释、夫妻之
间婚内财产给予行为的性质
及其效力、夫妻离婚协议中
财产给予条款的性质及其效
力、夫妻身份权的性质及其
效力等,这些构成《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核心内容。
在《民法典》制定与实施的
大背景下,持续地研究夫妻
团体的法理与规范,不仅可
以为婚姻家庭立法的体系化
与科学化建言献策,而且能
够为婚姻家庭编的法教义学
构建提供学理依据,以助于
实现相关司法裁判的准确与
统一。
本书采取“总一分”结构
,从夫妻团体的法理基础出
发,详细分析夫妻团体的制
度和规范,同时结合比较法
上的资料和我国的相关司法
实践进行实证分析。全书共
分十章。具体而言:
第一章是夫妻团体的法
理分析。随着经济社会的进
步,夫妻团体与外部的财产
联系变得日益频繁。一方面
,夫妻之间以“伦理人”的身
份对内营造家庭共同生活,
适用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保护妇女儿童等为原则的
家庭人身法规范;另一方面
,夫妻之间又以“经济人”的
角色对外参与社会经济生活
,采纳以私法自治为圭臬、
具有高度形式理性化的物权
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一般
财产法规则,资源和财富由
此在家庭与社会之间形成“
系统循环”。夫妻团体兼具
共同体与结合体的双重特性
,涵盖婚姻法与财产法两个
领域,夫妻团体的伦理价值
属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夫妻
团体财产制度的构造,反之
亦然。“夫妻团体主义”与“
个人主义”之间的张力构成
婚姻家庭财产制度的一对基
本矛盾。
第二章阐述夫妻团体中
的意思自治及其维度。近几
十年来,意思自治所蕴含的
个人主义、自由原则从财产
法扩张至婚姻家庭法,这为
婚姻家庭编的各种自治行为
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提供
了重要基础。意思自治在财
产法上呈现强烈的工具主义
价值,然而家庭法作为“情
感一经济共同体”,意思自
治在其间的贯彻不可避免地
受到家庭伦理与弱者保护理
念的限制,旨在实现婚姻家
庭编的社会功能。意思自治
透过法律行为在婚姻家庭编
中表现为纯粹亲属身份行为
与身份财产行为,前者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法律
行为制度时应兼顾亲属法的
特殊价值取向;后者兼具家
庭法与财产法的双重价值取
向,工具性价值逐渐增强而
伦理因素逐渐削弱,可以参
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与
物权编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分析夫妻团体财
产与个人财产。法定夫妻财
产制的本质是依据特定价值
理念使夫妻彼此创造的财产
在夫妻团体与个人间分配的
有名契约。由于市场经济、
个人主义与工具理性的扩张
,夫妻团体已兼有结合体的
属性,可称之为“不完全共
同体”。原《婚姻法》规定
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建立在
“劳动所得”的基础上,难以
应对近年来因婚前个人财产
的“资本所得”(典型的如孳
息与自然增值)引起的现实
困境。原《婚姻法》系列司
法解释已显现个人主义倾向
,但缺乏系统的理论阐释及
抽象性明显不足,而且未考
虑对弱势方尤其是妇女利益
的维护。法定夫妻财产制应
以“不完全共同体”为基础予
以构造,既立足于夫妻共同
体属性,也需调和因个人主
义兴起及禀赋资源多元化引
起的冲突,并对夫妻团体财
产与个人财产的分配进行精
细厘定,以达到既维系夫妻
团体关系亦回应个人主义需
求的社会目标。
第四章论述夫妻团体债
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分。从立
法论的角度看,原《婚姻法
》第41条规定的“夫妻共同
生活”,因具有伦理、情感
与私密性的特征,在法技术
上难以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
团体债务;原《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
法司法解释(二)》]第24
条的“利益共享”虽符合法定
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仅具
有形式正当性,并引发夫妻
团体取代个人的经济自主与
人格独立的实质非正当结果
。在强调人格独立与意思自
治的背景之下,立法上应该
以“家庭利益”作为界分夫妻
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法技
术标准,通过日常家事代理
权、共同财产管理、合理证
明责任以及债务清偿、补偿
规则等制度的构造,达到既
维系和增进夫妻团体关系,
又保护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市
场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论的角度看,在夫妻共同制
之下,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
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
该债务为家庭利益为要件。
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行
为系“旨在维持家庭日常消
费、养育子女以及医疗服务
等交易行为”,达成该目的
之手段应具有适当性。夫或
妻一方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除非夫妻双方
共债共签,原则上应推定为
举债方个人债务。夫妻共同
财产、个人财产应分别优先
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
务。
第五章阐释夫妻之间的
财产给予行为及其效力。对
于夫妻之间
导语
本书共分为十章,对夫妻团体中的意思自治及其维度、夫妻团体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分、夫妻之间的财产给予行为及其效力、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及其理性化维度等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及难点问题进行了阐释,本书的出版,能够为婚姻家庭编的法教义学构建提供学理依据,以助于实现相关司法裁判的准确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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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1: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