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通过对监察体制改革的历史溯源、监察调查、职务犯罪调查的法律语境分析等基础理论研究,为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职务犯罪调查权运行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
通过对政务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衔接模式、职务犯罪嫌疑人确认程序、职务犯罪调查证据规则理论建构,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与完善建言献策。
通过对职务犯罪调查步骤与工作机制的梳理,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查办案件机制的具体运行方式等,研究指导职务犯罪调查实务工作的依法、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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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调查权运行机制研究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马方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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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通过对监察体制改革的历史溯源、监察调查、职务犯罪调查的法律语境分析等基础理论研究,为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职务犯罪调查权运行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 通过对政务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衔接模式、职务犯罪嫌疑人确认程序、职务犯罪调查证据规则理论建构,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与完善建言献策。 通过对职务犯罪调查步骤与工作机制的梳理,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查办案件机制的具体运行方式等,研究指导职务犯罪调查实务工作的依法、高效开展。 作者简介 马方,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侦查学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侦查学、监察调查、职务犯罪侦查、反腐败与政治安全、犯罪治理与社会安全、经济犯罪防控与经济安全等领域教学、科研工作,在国家安全学科建设、国家安全法治、公安学基础理论、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领域研究成果丰富。 目录 第一章 职务犯罪调查权运行的国家监察制度架构 一、独立配置监察权的国家权力架构 (一)监察权独立是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历史结晶 (二)近代中国独立监察权的国家实践 (三)当代国家监察权的独立配置与建构 二、分工负责、统一领导保障监察权的组织独立 (一)国民党党政分察的理想与虚无实践 (二)新中国构建严密监察网络的曲折历程 (三)分工负责、统一领导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实践 三、双重、直属管理体系保障领导机制独立性 (一)双重领导机制的形成 (二)派驻统管,理顺部门专门监督体系 (三)国家监察制度领导机制的科学构建 第二章 监察调查职能下职务犯罪调查法律语境分析 一、调查与侦查的基本区分 (一)调查与侦查的基本语义 (二)法律视域下调查与侦查的含义 二、监察调查职能廓清 (一)监察调查的历史源流 (二)监察调查的法律界定 三、监察调查的对象 (一)围绕公权力行使认定公职人员范围 (二)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种类与范围 第三章 政务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衔接机制研究 一、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法律属性定位 (一)检察机关管辖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属性争议 (二)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法律属性确定 二、政务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区分与衔接的法律基础 (一)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的重合与区分 (二)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违法性质与量的统一与区别 (三)处罚责任的重叠与性质不同 三、现行法律体系下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区分与衔接基础 …… 第四章 职务犯罪调查步骤与工作机制 第五章 职务犯罪调查中犯罪嫌疑人确认程序的机制建构 第六章 职务犯罪调查证据规则的学理建构 第七章 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案件查处实效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附录 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案件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序言 监察调查是监察委员会 三大职责之一,在三大职责 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调查职责是监督职责的保障 ,是处置职责的前提与基础 。由于监察调查覆盖了职务 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刑事调 查,监察调查措施的强职权 性与天然的扩张性,决定了 监察调查的法治化程序设置 与运行是当前监察体制改革 的重点内容,也是决定监察 体制改革法治效果的核心方 面。监察调查按调查对象的 不同可区分为政务调查与职 务犯罪调查。调查对象涵盖 了职务违法行为与职务犯罪 行为,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 系中,违法与犯罪在行为性 质、危害程度、法律后果、 处置程序等方面具有明显的 区别,所对应的行政违法调 查与刑事犯罪侦查在程序、 措施、后果等方面分别在不 同法律体系调整之下。监察 调查将之前明显分离的行政 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统合在 一个程序之下,固然提高了 反腐的成效,避免了程序分 置带来的资源浪费与效力损 耗,然而在调查措施适用条 件与范围方面,却出现了不 可避免的弊端。《监察法》 ①《监察法实施条例》采用 分类、分级适用方式赋予监 察调查15种调查措施,技术 调查措施只能适用于重大职 务犯罪,留置、查询、冻结 、通缉等措施只能适用于严 重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讯 问、搜查等措施只能适用于 职务犯罪,询问、调取、扣 押、查封、勘验检查、限制 出境等措施则可以适用于所 有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谈 话只能适用于职务违法。但 在调查程序中,由于并没有 职务违法、严重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的 差别程序,②而从认识规律 来看,在问题线索初核与监 察调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 中,对于职务违法、职务犯 罪的认识与证明一直处于一 个逐步明确的认识过程中, 在实体上职务违法、严重职 务违法、职务犯罪三者之间 缺乏明确、统一的实质认定 标准,因而无论是在程序上 还是在实体上都缺乏区分职 务违法、严重职务违法、职 务犯罪的客观标准,从而导 致调查措施适用无所适从, 特别是留置、查询、冻结等 高强制调查措施的滥用,这 是当前监察体制改革争议所 在,也是学者们最为关注的 领域。在国家监察体系框架 下,解析监察调查、政务调 查、职务犯罪调查不同法律 语境,明确政务调查与职务 犯罪调查职能区分与衔接机 制解决强制调查措施滥用问 题,是当前监察调查程序法 治化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对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与 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 我国《刑法》定义的犯 罪行为需具备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与刑罚惩罚性三 个基本特征,《刑法》对犯 罪界定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 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 基本依据。然而,社会危害 性与违法性是行政违法与刑 事犯罪的共同一般特征,两 者的区分主要表现为刑罚可 罚性即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承 担刑事责任,而决定刑罚可 罚性的根源在于对社会危害 性与违法性质和量的区分。 行政领域的一般违法性是职 务违法行为与职务犯罪法律 评价的统一。违法行为虽然 具有一般违法性,但是否构 成刑事犯罪,则取决于可罚 性,即为可罚性的违法性理 论,我国《刑法》对可罚性 一般都是通过量化的方式予 以规定,如“数额较大”“后 果严重”等表述,违法“质” 和“量”的不同是职务违法与 职务犯罪的根本区分点。在 国家监察体制下,对国家公 权力运行秩序的侵犯是职务 违法与职务犯罪一般违法性 的具体内容,这是职务违法 与职务犯罪交叉重合所在, 也是国家监察调查职能包含 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侦 查的行为基础。国家公权力 运行秩序大多通过行政法律 法规进行规范,如各类机关 组织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 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管理活 动权力、义务、程序的确定 ,对这些行政法律法规的违 反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共 同之处,因此职务犯罪认定 存在典型的前置违法性特征 ,“犯罪行为实际上都是具 备双重违法性即刑事违法性 与前置违法性的行为”,“犯 罪必须违法,而违法未必犯 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 法程度即量的不同,而非违 法实质即侵害法益上的差异 ”①。所有职务犯罪首先必 然表现为一种职务违法行为 ,但职务违法行为并不必然 构成职务犯罪,两者的根本 区分点在于违法性“量”的不 同,如依据2016年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万元是区分贪污贿赂违 法与犯罪的界限。职务违法 与职务犯罪在一般违法性这 一“质”上的统一,是将职务 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职 能同体执行的行为基础,而 两者在定性方面“质”的差异 ,可罚性方面“量”的区分, 则是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 罪调查职能区分与适用不同 程序的实体根源。 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 ,监察机关被定位为政治机 关,监察权由于涵盖监督、 调查、处置三项职责,转隶 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只是监察 调查职责中的一部分,监察 权既包括对公职人员所有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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