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法治问题研究》一书以共治理论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四项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治建设基础性问题作出法理解释。
本书内容涵盖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制度历史演变、基本制度保障、法律适用难题、特区立法变通权的利用、网络法制改革以及司法创新等主题。本研究对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以及规则深度衔接,丰富新形势下“一国两制”的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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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法治问题研究(精)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
出版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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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法治问题研究》一书以共治理论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四项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治建设基础性问题作出法理解释。 本书内容涵盖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制度历史演变、基本制度保障、法律适用难题、特区立法变通权的利用、网络法制改革以及司法创新等主题。本研究对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以及规则深度衔接,丰富新形势下“一国两制”的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 贺海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2016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社会建设若干问题”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研究方向:法治和权利理论。主要著作有:《谁是纠纷的最终裁判者》(2007)、《我们都是少数人》(2009)、《无讼的世界》(2009)、《天下的法》(合著,2012)、《法人民说》(2013)。 目录 绪论 一 全面加强党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领导 二 用好合作区这个不同规则和机制交错共存的区域,积极探索两地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 三 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两制”优势的深度合作示范区 四 本书的主题、结构及基础概念 第一章 制度变迁中的横琴 一 认识横琴 二 拓殖前沿:殖民管辖争议中的横琴岛 三 开放前哨:“边防区”在改革开放中的蜕变 四 角色变换:作为粤澳合作焦点的横琴 五 结语 第二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中的关键词 一 关键词里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二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使命 三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策略 四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格局 五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制度 第三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法律地位 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地位问题的提出 二 统治、自治与共治 三 自我治理的实践形态与考察:基于比较的方法 四 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治的规范解释 五 共治区域的形成 六 共治机构及其功能 七 拓展讨论 八 结论 第四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条例》制定中的法律问题 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条例》制定中的三个问题 二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条例》的制定主体选择 三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条例》的制定路径论证 四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 结语 第五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法律适用 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适用的挑战 二 国家功能区的法律适用实践及其问题 三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适用或者优先适用澳门法律的问题 第六章 通过特区立法权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制度创新 一 特区立法权的机遇与困境 二 特区立法权的法律限制及审查实践对特区法规适用的可能影响 三 用足特区立法权 四 用好特区立法权 五 合作区需要进行法律变通的领域 第七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 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 二 合作区行政管理体制概述 三 合作区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律性质 四 行政管理职权的内容 五 执行委员会与珠海市的关系 六 合作区行政争议解决路径 第八章 粤港澳大湾区公共服务法律联合机制的创新 一 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商事仲裁机制 二 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商事调解机制 三 粤港澳大湾区联营律师事务所机制 第九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趋同互联网新监管模式的探索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合作区与澳门互联网的技术环境概览 三 合作区与澳门互联网的监管体系及比较 四 合作区互联网监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五 合作区与澳门趋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的构建 第十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新职能研究 一 合作区的司法保障 二 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三 完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机制 四 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协作 五 横琴法院其他方面的职能拓展 六 横琴法院“司法共治”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序言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 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 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 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2019年2月18日,为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准确 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充分 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深化 内地与港澳合作,进一步提 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 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撑引 领作用,支持香港、澳门融 入国家发展大局,增进香港 、澳门同胞福祉,保持香港 、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让港 澳同胞同祖国人民共担民族 复兴的历史责任、共享祖国 繁荣富强的伟大荣光,中共 中央、国务院发布了《粤港 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就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总体 要求、空间布局、目标任务 及规划实施保障等作出了具 体部署。 为了推动《粤港澳大湾 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 中央决定在珠海横琴建立粤 澳深度合作区。横琴地处珠 海的南端,与澳门仅有一水 一桥之隔,两者间所具有的 地理亲缘性、发展互补性、 文化通融性等特征,使得横 琴具有粤澳合作的得天独厚 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新形势下做好横琴粤澳深度 合作区开发开放,是深入实 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 纲要》的重点举措,是丰富 “一国两制”实践的重大部署 ,是为澳门长远发展注入的 重要动力,有利于推动澳门 长期繁荣稳定和融入国家发 展大局。2021年9月,为全 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粤澳合作开发横琴的重要 指示精神,支持横琴粤澳深 度合作区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制定了《横琴粤澳深 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 该《方案》明确提出横琴粤 澳深度合作区的四大战略定 位,即“促进澳门经济适度 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 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 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 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的新高地”。由此可见横琴 粤澳深度合作区对粤港澳大 湾区所具有的重要地位。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 划纲要》、《横琴粤澳深度 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及 其他相关中央文件的出台, 掀开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史 上新的一页。当今时代,任 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离不 开法律制度的保障,都与该 国、该地区的法治建设水平 息息相关。有鉴于此,《粤 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明确把“一国两制”和依法办 事作为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之一,要求把坚持“一国”原 则和尊重“两制”差异有机结 合起来,坚守“一国”之本, 善用“两制”之利,把维护中 央的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 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有机结 合起来,尊崇法治,严格依 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横 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 方案》更是在其“保障措施” 部分明确提出一系列“强化 法治保障”的具体要求:充 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 ,在遵循宪法和澳门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构 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 轨国际的制度体系;研究制 定横琴合作区条例,为横琴 合作区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 障;用足用好珠海经济特区 立法权,允许珠海立足合作 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 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加强 粤澳司法交流协作,建立完 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 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 制;研究强化拓展横琴新区 法院职能和作用,为合作区 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 务和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 ,这些要求能否得到切实的 实施决定了横琴粤澳深度合 作区乃至整个粤港澳大湾区 发展的质量和成效。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既 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 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 “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 践。无论是粤港澳大湾区的 发展,还是横琴粤澳深度合 作区的建设,都是国家的大 战略。对国家法治建设中战 略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 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职 责所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 中的法治问题理所当然成为 我所研究的重点领域。从 2019年起,我所便联合珠 海市人大常委会、原横琴管 委会等机构发起成立了珠海 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对大湾区尤其是横琴粤澳 深度合作区的法治问题开展 了系列研究,为国家关于粤 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进一步决 策发挥思想库的作用。 我所法理研究室主任贺 海仁研究员早年曾在珠海工 作多年,他对粤港澳大湾区 的发展特别是横琴粤奥深度 合作区的建设别有情怀,在 中央的有关决策出台后即力 促建立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在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建立之 后,又力主其事。他主编的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法治问 题研究》一书,坚持以习近 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横琴 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体制机制 建设及其运转为背景,直面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的法治难 题,抓住共商共建共管共享 新体制建设这个“牛鼻子”, 对合作区法治建设的基础性 问题作出了较为深入的法理 诠释。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与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法 律制度的历史研究、重要的 政策关键词解读、合作区条 例的制定、合作区管理机构 的设置、合作区内法律的适 用、特区立法变通权行使、 合作区司法建设以及网络趋 同等关键性主题,涵盖了《 总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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