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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是作者在牛津大学的一部讲稿,更具体地贯彻了《古代法》的基本思路,通过分析古爱尔兰法,即所谓的“布雷亨法律”,深入阐述了法律有其自身复杂的演化过程。作者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入手,把视野投向最原初的社会部落,考察从亲缘关系、部落机构中如何逐渐萌发出法律,最初的法律形态又是如何规定家庭关系、土地关系等;最后,再反过来看这些法律因素对帝国的影响。 作者简介 亨利·萨姆纳·梅因,生于1822年,1829年进入基督公学,1840年直通剑桥大学彭布罗克学院。在剑桥学业出众,获高学位,并被推选为三一学院的本科生导师。1847年起在剑桥担当罗马法教授。1850年被著名的林肯律师公会和中殿律师公会召任出庭律师。1861年出版巨著《古代法》。1862年受邀远奔,成为印度总督议事会的法律专员。在此期间被推选为加尔各答大学校长。1869年返英格兰,被推选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1871年出版《东西方之村社》。1877年被一致推举为剑桥三一学院院长。1883年成为法兰西学院外籍院士。1885年出版《论平民政府》。1887年被推举为剑桥大学国际法教授;同年成为彭布罗克学院荣誉教授。当逢学术上劲头正足之时,逝于1888年。 目录 第一讲 早期制度史的新材料 第二讲 古爱尔兰法律 第三讲 作为社会基础的血亲关系 第四讲 部落与土地 第五讲 首领及其地位 第六讲 部落首领与土地 第七讲 古代的家族分配 第八讲 原始观念的发展及传播 第九讲 法律救济的原始形式(一) 第十讲 法律救济的原始形式(二) 第十一讲 已婚妇女约定财产的早期史 第十二讲 主权 第十三讲 主权与帝国 索引 术语对照表 导语 《早期制度史讲义》延续了《古代法》的基本观点,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入手,把视野投向最原初的社会部落,考察从亲缘关系、部落机构中如何逐渐萌发出法律,最初的法律形态又是如何规定家庭关系、土地关系等。最后,再反过来看这些法律因素对帝国的影响。具体而言,前十一讲通过分析有一千多年历史的爱尔兰“布雷亨法律”,深入阐述法律有其自身复杂演化过程的思想,最后两讲则可见到梅因将法学史研究与分析重大的现实立法问题相结合的精湛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