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方标准由七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路基工程。规定了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工程材料、地基处理、基床以下路堤、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路堑、基床、路基支挡工程、路基防护、路基防排水、路基相关工程及设施、变形观测与评估、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等的要求。
第2部分:桥涵工程。本标准规定了市域(郊)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明挖基础、桩基础、墩台、支座、箱梁、U型梁、T梁、连续梁、连续刚构、结合梁、钢桁梁、拱桥、斜拉桥、刚构(架)和框架桥、桥梁附属设施、涵洞、沉降变形观测、综合接地、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等的要求。
第3部分:隧道工程。本标准规定了市域(郊)铁路隧道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暗挖法隧道、盾构法隧道、明挖法隧道、附属设施、施工监测、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等的要求。
第4部分:轨道工程。本标准规定了市域(郊)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原材料及轨道主要部件进场检验、施工控制网、轨枕埋入式无砟道床轨道、预制轨道板无砟道床轨道、钢弹簧浮置板无砟道床轨道、减振垫浮置板无砟道床轨道、梯形(纵向)轨枕无砟道床轨道、有砟轨道铺轨前铺砟、有缝线路、无缝线路、无砟道岔及钢轨伸缩调节器、有砟道岔、轨道过渡段、钢轨预打磨、线路附属及安全设备、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等的要求。 第5部分:通信与信号工程。本标准规定了市域(郊)铁路通信与信号工程的基本规定、通用部分、通信、信号和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等的要求。
第6部分:电力与牵引供电工程。本标准规定了市域(郊)铁路电力与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电力工程、牵引供电工程、杂散电流防护系统、可视化接地装置监控系统、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等的要求。
第7部分:自动售检票与综合监控工程。本标准规定了市域(郊)铁路自动售检票与综合监控工程的基本规定、通用部分、自动售检票、综合监控和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