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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法律常识全知道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律科普 |
作者 | 赵子一 |
出版社 | 汕头大学出版社 |
下载 | ![]() |
简介 | 商品特色 内容简介 谁都不想“摊上大事”,但是这常常由不得你自己,因为你无法脱离别人立足于社会,就如同你只要走在路上,这条路上就不会只有你一个人。你无法远离人群,但是你可以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今天,法律已经渗透到你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你只要洞悉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就能趋利避害,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法律常识全知道》涵盖了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各类法律法规问题,荟萃了这些问题与法律法规条文相对应的答案,集纳了相关部门、机构人士对相关答案的认真解读,可以称为是一本读者对照自身法律难题寻求解决途径的“律师指南”。 《法律常识全知道(单卷)》中内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障、劳动合同、药品食品安全等众多领域。 《法律常识全知道(单卷)》条目清晰,解答明朗,便于读者对自身问题“按图索骥”,能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是随身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目录 宪法篇——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与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 招录公务员,身高受限制吗 派出所挂标语“歧视河南人”被起诉 乙肝感染者不被人事局录取,合法吗 未经妻子知道,私下离婚算数吗 冒名顶替上大学成为被告 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学校退学合法吗 县委能否列为民事案件的被告 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对村民有法律效力吗 村民资格及财产权益可以通过村民大会表决否定吗 恋爱女子被视为嫁出女子不给分配土地补偿款合法吗 丈夫到年龄但退休手续未办,死亡后妻子能否享受相关待遇 私自获取别人手机中的商业信息算侵权吗 政府强行征用店、屋及查封、扣押财产,属于违法行政吗 以杀人嫌疑被错误批捕,超期羁押能获国家赔偿吗 公然侮辱侄儿母亲人格尊严致死,兄弟二人身陷囹圄 利用写文章对他人进行诽谤,要负刑事责任吗 匿名信“状告”妻子有外遇,被告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村委会可以立规矩打死村民的猪吗 未通知具有选民资格的员工参选成为被告 “网财”保护有法可依吗 烟草专卖局有权“入屋执法”吗 情人“第三者”无权分遗产 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不予国家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丈夫遗书列出遗产分配“霸王条款”,限制妻子再婚合法吗 手机短信指责第三者构成名誉侵权吗 诽谤法院领导人惹出官司 银行的房子可以卖吗 哥哥失踪,弟弟能否变卖哥哥的房产以用于日常开销 在被宣布死亡期间立遗嘱的行为有效吗 被宣告死亡后“复活”,婚姻关系可恢复吗 被宣告死亡后现身,能否要回已被转移的财产 人事档案丢失,原单位被起诉 公民基本义务 不进行兵役登记、拒绝服兵役的适龄男性公民,影响就学与就业 老公不管病妻,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 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吗 政府处罚不愿服兵役者是否合法 歌星偷税漏税被逮捕 …… 民法通则篇——民事活动民事权益 婚姻家庭篇——有家有爱有法 社会保障篇——覆盖全民的社会稳定器 劳动关系篇——平衡劳资关系的契约 工商经济篇——爱财有道 合同篇——立字为凭的契约 房地产与拆迁篇——物权不容侵犯 农民及农民工权益篇——社会转型中的大课题 刑事篇——维护正义 诉讼篇——有理走遍天下 社会群体权益篇——社会和谐的保护伞 行政管理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损害赔偿篇——捍卫个人利益 环境与文化遗产保护篇——守护自然,传承文明 教育篇——百年树人向未来 精彩书摘 《法律常识全知道(单卷)》: ※企业法人改制,债务不应包括集团公司自身债务 【案例】 旭棉集团系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2003年4月18日,旭棉集团将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宜昌光达纺织有限公司进行重组,与裕波牛仔公司成立裕波旭光公司。旭棉集团与裕波牛仔公司约定,由裕波旭光公司负担5000万元的银行债务,其余债务由旭棉集团负担。同年5月22日,旭棉集团与裕波牛仔公司签订一份《宜昌光达纺织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旭棉集团将光达公司以承债方式出售给裕波牛仔公司。裕波牛仔公司购买光达公司后,以光达公司全部资产与投入现金20万元的自然人张毅组建了裕波旭光公司。枝江棉花公司诉称,旭棉集团欠其货款31211.52元长期未还,却将光达公司10704.82万元的优质资产以76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裕波牛仔公司,成立裕波旭光公司。裕波牛仔公司、裕波旭光公司应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与旭棉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旭棉集团辩称,欠款属实,但是我公司现在无力支付拖欠货款。 【法律解析】 本案在审理中,当事人庭外和解,枝江棉花公司在旭棉集团给付30万元后申请撤诉,并获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律师认为,本案虽然以原告撤诉而使纷争云消雾散,但案件审理中所带来的法律适用争议所却耐人寻味,令人掩卷沉思。裕波牛仔公司和裕波旭光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本案债务是旭棉集团的自身债务,而非其子公司光达公司债务。因此要求裕波牛仔公司、裕波旭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援引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医药公司分立,能否免除拖欠药品货款的违约责任 【案例】 2001年5月,某市通利制药厂与某市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药材合同,合同约定,物资公司向通利制药厂供应4吨药材,每吨单价为10万元,交货期限为2001年8月底,通利制药厂应于6月30日前预付款20万元,其余货款待交付药材后10天内全部付清。合同对所购药材的质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通利制药厂按期预付了20万元的货款。7月中旬,通利制药厂分立为通利药业有限公司和通利对外服务公司两个单位。通利制药厂向物资公司购买的4吨药材作为分配财产为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所有。通利制药厂在清理原订合同时和物资公司协商约定,所购药材剩余价款由分立的两个单位各负担一半。8月底,物资公司送货时被告知药材运至通利药业有限公司,通利药业有限公司向物资公司支付了10万元,物资公司向其追要剩余的10万元,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回复,自己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其余一半应由通利对外服务公司支付。而通利对外服务公司则提出这是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与己无关。物资公司追索无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法人变更使通利制药厂付款人的地位有所改变,由于一分为二,它的法人地位即告终止,它的权利义务即应由通利药业有限公司和通利对外服务公司享有和承担,它应支付物资公司的货款也应由两个公司负责支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参照上述法人分立时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份承担的构成要件,可以判定各承担10万元货款。通利对外服务公司以自己并未占有4吨药材而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标的物所有权与本案中分立后的法人承担债权债务并无直接关系。法院判决:通利对外服务公司给付10万元货款。 【援引法条】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一家违约能向另一家索赔吗 【案例】 1998年12月26日,某电子公司与吴某签订一份租车协议,约定吴某每日接送电子公司职工上下班,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5500元,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双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无故终止协议,否则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万元,协议履行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0日止。吴某按约履行,但租金由另一公司凡尔康公司代付。1个月后凡尔康公司开始使用吴某车辆并每月支付租金。至2001年5月,凡尔康公司办公地址搬迁,不再需要接送职工上下班,遂停止租用吴某车辆。吴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偿付违约金2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电子公司系凡尔康公司的中方投资者,但是外方投资一直没有到位,电子公司实际上是凡尔康公司的唯一股东。这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同在一个地点办公,内部职能机构也互相重合,接送职工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法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凡尔康公司虽然不是签订租车协议的承租人,但其从一开始就代为支付租金,后又一直使用车辆,应该认定为租车协议的承租人。由于电子公司是凡尔康公司的股东,而且与凡尔康公司在机构、职能、人员方面存在重合现象,本案租赁协议的履行应视为吴某对这两家公司履行,所以判决两家公司对2万元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援引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前言/序言 法律是国家为维系社会生活而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它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观念多元化的态势日趋明显,尤其是各种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准则相互碰撞,由此形成的相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向社会秩序提出了挑战。因此,加强全民法制教育建设尤为重要和紧迫。公民通过学法律、讲法律既可以约束自己,也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为构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符合普通公民认知规律,适合社会大众口味的教育资料。用“以案释法”的方式,结合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故事,选取典型生动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是公民法制教育的一种有效形式。 《法律常识全知道》针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力求贴近人们日常生活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选取了与人民群众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内容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劳动保障、婚姻家庭、房地产、经营管理、食品医疗安全、合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赔偿、交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弱势群体保护、教育、农民工与“三农”等各个方面,精选、汇聚了1000多个现实案例编写成书。本书选取的法律法规领域,尽量以贴近大众生活的内容为主,比如近年来人们在社会保障、劳动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交通事故、房地产投资及物业管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案例情节也越来越离奇,这些在本书中都有体现。另外,针对某些社会热点以及公众普遍关注的领域及相关事件,如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等,本书在编写时也都有意识地增加选取篇幅。还有,对于全球关注的环境保护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以及国内社会普遍重视的妇女儿童保护与老年人权益问题,我们在编写时也都加大了收编力度。总之,本书面向社会,视野开阔,题材广泛,服务百姓,主题明确。 本书结构严谨,案例无一虚构,法律法规引用一律取自案件本身。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案件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涉及未成年人等原因,案例本身在最初披露时对有些当事人使用了化名,对此我们予以了保留,以尊重法律原则。同时本着对读者负责的态度,编者对书中案例与法律法规的对照引用也逐一做了查找核对。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健全和完善过程中,例如当前备受关注的“疑罪从无”原则,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我们正是通过案例来诠释中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进步,并通过案例来引导读者学法懂法。本书可以说是一本方便快捷的法律案例读本,使读者能够对照自身实际,快速找到解决法律难题的门径。因此,本书可以作为公民个人、社会工作者、普通商人与企业家、社会团体等常备的法律工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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