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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史料选编(审判筹备卷)(精)》是国家社科重大课题《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研究(1946一1948)》成果之一。本书是以刘统教授为主编的团队在境内外收集、整理的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资料中审判筹备阶段的部分重点资料选编,以原件影印与录文对照形式呈现。这批档案反映国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审判日本战犯的协调、筹备、研究过程,包括组织“战犯罪行调查委员会”“战犯处理委员会”;制定《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组织军事法庭,任命主要负责人;对日本战犯的罪行进行调查;讨论上报战犯名单,规定战争罪的具体名目等。真实反映了国民政府如何酝酿大规模审判日本战犯,如何与国际审判接轨,如何与有关方面协调东京审判的筹备,如何制定审判的政策、法规,如何调查日本战犯的战争罪行等一系列的史实,是研究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必不可少的原始资料,极具文献与出版价值。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伦敦总会成立和中国参加经过 l 国民政府外交部编辑:伦敦战事罪行委员会成立及中国参加经过 (节略)(1945年) 2 英国外交大臣艾登就战后处置战犯问题致中华民国驻英国大使顾维钧的照会 (1942年8月6日) 3 英国政府就战后惩处战犯问题应采取的政策及对此问题的初步意见照会 中国政府的附件要点(1942年8月26日) 4 中华民国驻英国大使顾维钧就英国召集各国政府商讨战后惩治战犯问题 会议事给外交部的电报(1942年8月27日) 5 英国外交大臣艾登就采取共同政策惩处战犯事给顾维钧大使的照会 (1942年10月3日) 6 中华民国驻英国大使馆临时代办陈维城就英国准备召开战后惩处战犯各国 代表会议并邀请中国参加事给外交部的报告(1942年10月6日) 7 陈维城就英国上议院议长关于惩处战犯的宣言给外交部的报告 (1942年10月9日 8 国民政府外交部就答复英方邀请我共同商议惩处战犯问题的意见 给蒋介石的请示报告(1942年10月17日) 9 中国驻荷兰公使金问泗就各国惩处战犯意见分歧给外交部和顾维钧 的报告(1942年10月19日) 10 金问泗关于伦敦九国委员会讨论隋况给外交部的报告 (1942年10月29日) 11 英国政府照会附件:拟订同盟国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职权(1942年10月29日) 12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代电:对英国政府提出处置战犯七项意见的回复与补充 (1942年11月14日) 13 金问泗就九国委员会讨论处置战犯意见致外交部及顾维钧大使电 (1942年11月23日) 14 陈维城就我国提出日本战犯罪行应从九一八事变起算给外交部的报告 (1943年1月19日) 15 金问泗关于向英国方面交涉坚持我国从九一八事变开始追究日本战犯罪行事给 外交部的报告(1943年2月13日) 16 英国政府关于组织同盟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的方式给中国政府外交部的照会 (1943年3月9日 17 外交部次长吴国桢为英方建议召集同盟国代表讨论组织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事 给蒋介石的请示(1943年6月10日) 18 蒋介石以行政院长名义对外交部报告的答复(1943年6月18日) 19 中华民国外交部关于设立同盟国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事给英国大使馆的照会 (1943年7月) 20 蒋介石就中国对于惩治战犯及机构及适用法律提出四项原则立场给外交部次长 吴国桢的指示代电(1943年8月13日 21 顾维钧关于各国代表讨论同盟国设立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的初步意见及设立分 会事给外交部的报告(194,3年9月9日) 22 外交部长宋子文、次长吴国桢关于伦敦调查战事委员会组织人选及选派法律 专家参与专家委员会事给蒋介石的请示报告(1943年9月23日) 23 外交部编:伦敦战事罪行调查委员会列届会议经过情形节略 (1944年3月28日) …… 第二部分 审判准备和法规制订 第三部分 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工作与审判法规的制订 第四部分 战争罪犯审判工作政策指导——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会议记录 第五部分 战犯的审定与确认 附录:日本重要战犯名单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