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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明清律合编(精)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
出版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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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明清易代之际,王朝成文法律的继承与变迁是一个重要而核心的法律历史议题。本书选取明代最后一个重要的官方刻本——万历三十九年版《大明律集解附例》,与清初入关后颁布的第一个版本《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版),以清律目录内容为纲,将二者逐条逐句进行比较,详细标注、分析彼此之异同,以微观法史之严密视角,深刻揭示清朝初年对于明代法律的继承与变革,通过扎实具体的文献证据,对流传多年的历史偏见有所纠正,并启发相关学界同仁进行更为深入细致之研究。 目录 序 例言 卷首 01御製大清律序 附一御製大明律序[明01] 附二重刊《大明律例集解》序[明02] 02大清律例目録 附大明律集解附例總目[明03] 03五刑之圖[明09] 04獄具之圖[明10] 05喪服總圖[明11] 06同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圖[明12] 07妻爲夫族服圖[明13] 08妾爲家長族服圖[明14] 09出嫁女爲本宗降服圖[明15] 10外親服圖[明16] 11妻親服圖[明17] 12三父八母服圖[明18] 13大清律集解名例[明19] 14例分八字之義[明05] 15附六贓圖[明04] 16附納贖例圖[明06] 17附在外納贖諸例圖[明07] 18附限内老疾收贖圖 19附誣輕爲重收贖圖 附收贖鈔圖[明08] 20大清律附[明20] 21附真犯死罪充軍爲民例[明21] 22比附律條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一 名例 001五刑 002十惡 003八議 004應議者犯罪 删除明例6條 005職官有犯 删除明例4條 006軍官有犯 删除明例3條 007文武官犯公罪 008文武官犯私罪 删除明例1條 009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删除明例12條 010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删除明例2條 011犯罪得累減 012以理去官 013無官犯罪 014除名當差 015流囚家屬 016常赦所不原 017徒流人在道會赦 018犯罪存留養親 删除明例1條 019工樂户及婦人犯罪 删除明例1條 020徒流人又犯罪 021老小廢疾收贖 删除明例1條 022犯罪時未老疾 023給没贓物 024犯罪自首 025二罪俱發以重論 026犯罪共逃 027同僚犯公罪 028公事失錯 029共犯罪分首從 030犯罪事發在逃 031親屬相爲容隱 032吏卒犯死罪 033處決叛軍 034殺害軍人 035在京犯罪軍民 036化外人有犯 037本條别有罪名 038加減罪例 删除明例1條 039稱乘輿車駕 040稱期親祖父母 041稱與同罪 042稱監臨主守 043稱日者以百刻 044稱道士女冠 045斷罪依新頒律 046斷罪無正條 047徒流遷徙地方 048邊遠充軍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二 吏律職制 049官員襲廕 删除明例1條 050大臣專擅選官 051文官不許封公侯 052濫設官吏 053選用軍職 054信牌 055貢舉非其人 056舉用有過官吏 384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385賭博 386閹割火者 387囑託公事 388私和公事 389失火 390放火故燒人房屋 391搬做雜劇 392違令 393不應爲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七 刑律捕亡 394應捕人追捕罪人 395罪人拒捕 396獄囚脱監及反獄在逃 397徒流人逃 删除明例1條 398稽留囚徒 399主守不覺失囚 400知情藏匿罪人 401盜賊捕限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八 刑律斷獄 402囚應禁而不禁 403故禁故勘平人 404淹禁 405凌虐罪囚 406與囚金刃解脱 407主守教囚反異 408獄囚衣糧 409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410死囚令人自殺 411老幼不拷訊 412鞫獄停囚待對 413依告狀鞫獄 414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415獄囚誣指平人 416官司出入人罪 417辯明冤枉 删除明例1條 418有司決囚等第 删除明例1條 419檢驗屍傷不以實 420決罰不如法 421長官使人有犯 422斷罪引律令 423獄囚取服辯 424赦前斷罪不當 425聞有恩赦而故犯 426徒囚不應役 427婦人犯罪 428死囚覆奏待報 429斷罪不當 430吏典代寫招草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九 工律營造 431擅造作 432虚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433造作不如法 434冒破物料 435帶造段匹 436織造違禁龍鳳文段匹 437造作過限 438修理倉庫 439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三十 工律河防 440盜決河防 441失時不修隄防 442侵占街道 删除明例1條 443修理橋梁道路 057擅離職役 058官員赴任過限 059無故不朝參公座 060擅勾屬官 061官吏給由 062姦黨 063交結近侍官員 064上言大臣德政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三 吏律公式 065講讀律令 066制書有違 067棄毁制書印信 068上書奏事犯諱 069事應奏不奏 删除明例1條 070出使不復命 071官文書稽程 072照刷文卷 073磨勘卷宗 074同僚代判署文案 075增減官文書 076封掌印信 077漏使印信 删除明律1條 078擅用調兵印信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四 户律户役 079脱漏户口 080人户以籍爲定 081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删除明例1條 082立嫡子違法 083收留迷失子女 084隱匿滿洲逃亡新舊家人 085賦役不均 086丁夫差遣不平 087隱蔽差役 088禁革主保里長 089逃避差役 090點差獄卒 091私役部民夫匠 092别籍異財 093卑幼私擅用財 094收養孤老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五 户律田宅 095欺隱田糧 096檢踏災傷田糧 097功臣田土 098盜賣田宅 099任 序言 序 律學之不講也久矣。逊 清同光之際,刑部有陜豫兩 派,於秋審司法,切磋磨礪 ,蔚然成風。其間較著者, 陜人薛允升、趙舒翹,豫人 陳惺馴、田我霖,或主簡練 ,或主精覈,洵爲巨擘。他 如剛毅、英瑞,出身八旗; 沈家本、沈曾植,同隸江表 ,各有著述,以律名時。更 有吉同鈞、羅維垣、汪世琪 、方連軫、魏聯奎、蕭之葆 、郭昭等,後學先進,不及 備舉。然覆巢之下,無有完 卵,所謂同光律學,不過霞 光晚照,暫放輝煌。庚子一 役,國本動摇,創巨痛深, 人心思奮。變法之詔甫出, 薛、趙、陳、田諸公,或早 謝世,或遭横死,無緣參與 之機。惟湖州沈家本,劫後 餘生,與新會伍廷芳,同被 舉薦,偏得修律之命。改中 法,去繁苛,數千年悠久傳 統一朝拋却;仿泰西,别民 刑,百餘載中華法變於焉開 啓。數載之間,律學毁棄, 法學暢行,死生殊途,判若 雲泥,孰意如是之甚也。 或曰:若以薛允升、趙 舒翹等陜派人物主政改革, 其變化或未必如此之巨,其 轉圜亦未必如此之亟,蓋彼 認陜派爲保守而他派爲激進 者也。然清末變法,純由時 勢主之,非由人性決之。人 性固有保守激進之别,於時 勢之岌岌,潮流之汩汩,袞 袞諸公,隨波逐流,猶恐不 及,逆勢而動,則罕有不碰 壁者也。且以人性言,保守 者一旦猛醒,未嘗不可變爲 激進,反道而行,大興改革 。平心而論,晚清十年,若 干人等,於改革之法,或有 保守之議,甚至鼓動風潮, 阻遏狙擊,然於變法救國, 以中華億萬之衆,未嘗不同 懷一急進之心也。 然則律學、法學之别若 何,又何故强爲區分耶?孔 子曰:必也正名乎。夫有名 須有辨,有辨斯有名,有正 辨方能有正名,此乃世之常 理。律學法學之辨,自來論 者夥矣,然多囿於法學狹窄 之地,未能於東西學術分野 諦察之。試觀當今各大圖書 館藏,海量山積,皆采現代 圖書分類之法,自然、人文 、社會科學是也。惟漢文綫 裝古籍,獨以四庫分類,經 、史、子、集是也。法學係 出社會科學,明白無誤。至 於律學,或屬之經學,或歸 於乙部。判案決獄之詞,更 常見於子、集。今之人若欲 探尋古法遺跡,史部自爲大 宗,經、子、集三部,亦絶 不可忽。是可知,律學法學 之别,端在不同知識體系中 處不同位置也。律學或可稱 爲法學,法學則難等律學, 名異實異,不容混爲一談。 猶有進者,律學以通古 今之變爲嚆矢,考鏡源流, 巨細靡遺,故古律家多爲法 史專家。法學以究當世之法 爲鵠的,對於本國既往法律 缺乏興趣,知之者少,懵懂 者多,甚或罔顧歷史,自我 作古者比比皆是,故於法學 家中尋法史專家,無異緣木 求魚。若以方法論,律學側 重注釋,解析名詞概念,往 往餖飣考據,罕有長篇大論 。法學傾向推理,議論汪洋 ,下筆動輒千言萬言,等而 上者,邏輯暢達,等而下者 ,燦若桃花。以時間論,律 學終結於王朝末路之際,法 學興起於帝國革新之時,風 格迥異,首尾乃又相接。其 間起承轉合,循環往復,機 關重重,不及詳述。 又或曰:律學偏於保守 ,法學趨向激進,二者絶對 背反。初聞之,覺爲至論, 再審之,則知皮相之談,不 足爲訓。晚清律學家,抱殘 守缺,罔知變通者,固自有 之,而鋭意革新,洞明機務 者,自不乏人。即如吉同鈞 者,律學俊秀,保守中堅, 然其於西學研究有素,遠邁 同儔,深知改革之弊,常作 痛切之語,甚爲禮教諸君引 作人盾,與法理派相頡頏, 莫之能敵。是可知,法學視 諸律學,雖屬嶄新,未必盡 是;律學視諸法學,固爲陳 跡,亦未必全非,以保守激 進區分律學法學,實乃大謬 。 寄廬主人曰:必真保守 者,方能真創新。古今中外 ,鐵血革命,移風易俗者, 代不乏人,然革命之法,鮮 有善終者,或僅行於一時, 或功敗於垂成,皆因馬上得 天下,不能馬上治天下也。 若欲維繫世道人心,長治久 安,舍法律不能爲,非法律 不能成,故但凡法律、律學 、法學,皆以保守理性爲立 命根本。若言律學或法學家 爲天然之保守派,亦不爲過 。惟有保守理性,個人方不 爲利鎖名韁所縛,特立獨行 ,得大自在。惟有保守理性 ,國家方不爲邪門外道所惑 ,朝令夕改,倒行逆施,而 爲天下蒼生,謀得萬世太平 。 至於明亡清興,易代更 迭,論者多引《國榷》,侈 談清初定律,實爲明朝翻版 。數十年間,竟無一人詳察 ,以訛傳訛,幾成定論,推 原其故,未嘗非律學湮没, 由以致之。今將明萬曆律與 清順治律逐字逐句,仔細對 勘,標其異同,明其變化, 俾閲者一目了然,藉知清初 於繼承之中,對明律行極大 改革,不僅奠定有清二百餘 年法律格局,更爲傳統中華 法系注入嶄新活力。略仿薛 大司寇允升《唐明律合編》 餘意,擬作《明清律合編》 ,謹向昔日律學巨匠三致意 焉。 疫情岌岌,警報頻傳, 困擁書城,草此代抒胸臆。 庚子正月初五,於京西 寄廬 例言 一、全書以美國哥倫比 亞大學藏清順治三年 (1646)《大清律集解附 例》與日本國會圖書館藏明 萬曆四十年(1612)《大 明律集解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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