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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明清律合编(精)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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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明清易代之际,王朝成文法律的继承与变迁是一个重要而核心的法律历史议题。本书选取明代最后一个重要的官方刻本——万历三十九年版《大明律集解附例》,与清初入关后颁布的第一个版本《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版),以清律目录内容为纲,将二者逐条逐句进行比较,详细标注、分析彼此之异同,以微观法史之严密视角,深刻揭示清朝初年对于明代法律的继承与变革,通过扎实具体的文献证据,对流传多年的历史偏见有所纠正,并启发相关学界同仁进行更为深入细致之研究。
目录

例言
卷首
01御製大清律序
附一御製大明律序[明01]
附二重刊《大明律例集解》序[明02]
02大清律例目録
附大明律集解附例總目[明03]
03五刑之圖[明09]
04獄具之圖[明10]
05喪服總圖[明11]
06同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圖[明12]
07妻爲夫族服圖[明13]
08妾爲家長族服圖[明14]
09出嫁女爲本宗降服圖[明15]
10外親服圖[明16]
11妻親服圖[明17]
12三父八母服圖[明18]
13大清律集解名例[明19]
14例分八字之義[明05]
15附六贓圖[明04]
16附納贖例圖[明06]
17附在外納贖諸例圖[明07]
18附限内老疾收贖圖
19附誣輕爲重收贖圖
附收贖鈔圖[明08]
20大清律附[明20]
21附真犯死罪充軍爲民例[明21]
22比附律條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一
名例
001五刑
002十惡
003八議
004應議者犯罪
删除明例6條
005職官有犯
删除明例4條
006軍官有犯
删除明例3條
007文武官犯公罪
008文武官犯私罪
删除明例1條
009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删除明例12條
010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删除明例2條
011犯罪得累減
012以理去官
013無官犯罪
014除名當差
015流囚家屬
016常赦所不原
017徒流人在道會赦
018犯罪存留養親
删除明例1條
019工樂户及婦人犯罪
删除明例1條
020徒流人又犯罪
021老小廢疾收贖
删除明例1條
022犯罪時未老疾
023給没贓物
024犯罪自首
025二罪俱發以重論
026犯罪共逃
027同僚犯公罪
028公事失錯
029共犯罪分首從
030犯罪事發在逃
031親屬相爲容隱
032吏卒犯死罪
033處決叛軍
034殺害軍人
035在京犯罪軍民
036化外人有犯
037本條别有罪名
038加減罪例
删除明例1條
039稱乘輿車駕
040稱期親祖父母
041稱與同罪
042稱監臨主守
043稱日者以百刻
044稱道士女冠
045斷罪依新頒律
046斷罪無正條
047徒流遷徙地方
048邊遠充軍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二
吏律職制
049官員襲廕
删除明例1條
050大臣專擅選官
051文官不許封公侯
052濫設官吏
053選用軍職
054信牌
055貢舉非其人
056舉用有過官吏
384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385賭博
386閹割火者
387囑託公事
388私和公事
389失火
390放火故燒人房屋
391搬做雜劇
392違令
393不應爲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七
刑律捕亡
394應捕人追捕罪人
395罪人拒捕
396獄囚脱監及反獄在逃
397徒流人逃
删除明例1條
398稽留囚徒
399主守不覺失囚
400知情藏匿罪人
401盜賊捕限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八
刑律斷獄
402囚應禁而不禁
403故禁故勘平人
404淹禁
405凌虐罪囚
406與囚金刃解脱
407主守教囚反異
408獄囚衣糧
409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410死囚令人自殺
411老幼不拷訊
412鞫獄停囚待對
413依告狀鞫獄
414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415獄囚誣指平人
416官司出入人罪
417辯明冤枉
删除明例1條
418有司決囚等第
删除明例1條
419檢驗屍傷不以實
420決罰不如法
421長官使人有犯
422斷罪引律令
423獄囚取服辯
424赦前斷罪不當
425聞有恩赦而故犯
426徒囚不應役
427婦人犯罪
428死囚覆奏待報
429斷罪不當
430吏典代寫招草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九
工律營造
431擅造作
432虚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433造作不如法
434冒破物料
435帶造段匹
436織造違禁龍鳳文段匹
437造作過限
438修理倉庫
439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三十
工律河防
440盜決河防
441失時不修隄防
442侵占街道
删除明例1條
443修理橋梁道路
057擅離職役
058官員赴任過限
059無故不朝參公座
060擅勾屬官
061官吏給由
062姦黨
063交結近侍官員
064上言大臣德政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三
吏律公式
065講讀律令
066制書有違
067棄毁制書印信
068上書奏事犯諱
069事應奏不奏
删除明例1條
070出使不復命
071官文書稽程
072照刷文卷
073磨勘卷宗
074同僚代判署文案
075增減官文書
076封掌印信
077漏使印信
删除明律1條
078擅用調兵印信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四
户律户役
079脱漏户口
080人户以籍爲定
081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删除明例1條
082立嫡子違法
083收留迷失子女
084隱匿滿洲逃亡新舊家人
085賦役不均
086丁夫差遣不平
087隱蔽差役
088禁革主保里長
089逃避差役
090點差獄卒
091私役部民夫匠
092别籍異財
093卑幼私擅用財
094收養孤老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五
户律田宅
095欺隱田糧
096檢踏災傷田糧
097功臣田土
098盜賣田宅
099任
序言

律學之不講也久矣。逊
清同光之際,刑部有陜豫兩
派,於秋審司法,切磋磨礪
,蔚然成風。其間較著者,
陜人薛允升、趙舒翹,豫人
陳惺馴、田我霖,或主簡練
,或主精覈,洵爲巨擘。他
如剛毅、英瑞,出身八旗;
沈家本、沈曾植,同隸江表
,各有著述,以律名時。更
有吉同鈞、羅維垣、汪世琪
、方連軫、魏聯奎、蕭之葆
、郭昭等,後學先進,不及
備舉。然覆巢之下,無有完
卵,所謂同光律學,不過霞
光晚照,暫放輝煌。庚子一
役,國本動摇,創巨痛深,
人心思奮。變法之詔甫出,
薛、趙、陳、田諸公,或早
謝世,或遭横死,無緣參與
之機。惟湖州沈家本,劫後
餘生,與新會伍廷芳,同被
舉薦,偏得修律之命。改中
法,去繁苛,數千年悠久傳
統一朝拋却;仿泰西,别民
刑,百餘載中華法變於焉開
啓。數載之間,律學毁棄,
法學暢行,死生殊途,判若
雲泥,孰意如是之甚也。
或曰:若以薛允升、趙
舒翹等陜派人物主政改革,
其變化或未必如此之巨,其
轉圜亦未必如此之亟,蓋彼
認陜派爲保守而他派爲激進
者也。然清末變法,純由時
勢主之,非由人性決之。人
性固有保守激進之别,於時
勢之岌岌,潮流之汩汩,袞
袞諸公,隨波逐流,猶恐不
及,逆勢而動,則罕有不碰
壁者也。且以人性言,保守
者一旦猛醒,未嘗不可變爲
激進,反道而行,大興改革
。平心而論,晚清十年,若
干人等,於改革之法,或有
保守之議,甚至鼓動風潮,
阻遏狙擊,然於變法救國,
以中華億萬之衆,未嘗不同
懷一急進之心也。
然則律學、法學之别若
何,又何故强爲區分耶?孔
子曰:必也正名乎。夫有名
須有辨,有辨斯有名,有正
辨方能有正名,此乃世之常
理。律學法學之辨,自來論
者夥矣,然多囿於法學狹窄
之地,未能於東西學術分野
諦察之。試觀當今各大圖書
館藏,海量山積,皆采現代
圖書分類之法,自然、人文
、社會科學是也。惟漢文綫
裝古籍,獨以四庫分類,經
、史、子、集是也。法學係
出社會科學,明白無誤。至
於律學,或屬之經學,或歸
於乙部。判案決獄之詞,更
常見於子、集。今之人若欲
探尋古法遺跡,史部自爲大
宗,經、子、集三部,亦絶
不可忽。是可知,律學法學
之别,端在不同知識體系中
處不同位置也。律學或可稱
爲法學,法學則難等律學,
名異實異,不容混爲一談。
猶有進者,律學以通古
今之變爲嚆矢,考鏡源流,
巨細靡遺,故古律家多爲法
史專家。法學以究當世之法
爲鵠的,對於本國既往法律
缺乏興趣,知之者少,懵懂
者多,甚或罔顧歷史,自我
作古者比比皆是,故於法學
家中尋法史專家,無異緣木
求魚。若以方法論,律學側
重注釋,解析名詞概念,往
往餖飣考據,罕有長篇大論
。法學傾向推理,議論汪洋
,下筆動輒千言萬言,等而
上者,邏輯暢達,等而下者
,燦若桃花。以時間論,律
學終結於王朝末路之際,法
學興起於帝國革新之時,風
格迥異,首尾乃又相接。其
間起承轉合,循環往復,機
關重重,不及詳述。
又或曰:律學偏於保守
,法學趨向激進,二者絶對
背反。初聞之,覺爲至論,
再審之,則知皮相之談,不
足爲訓。晚清律學家,抱殘
守缺,罔知變通者,固自有
之,而鋭意革新,洞明機務
者,自不乏人。即如吉同鈞
者,律學俊秀,保守中堅,
然其於西學研究有素,遠邁
同儔,深知改革之弊,常作
痛切之語,甚爲禮教諸君引
作人盾,與法理派相頡頏,
莫之能敵。是可知,法學視
諸律學,雖屬嶄新,未必盡
是;律學視諸法學,固爲陳
跡,亦未必全非,以保守激
進區分律學法學,實乃大謬

寄廬主人曰:必真保守
者,方能真創新。古今中外
,鐵血革命,移風易俗者,
代不乏人,然革命之法,鮮
有善終者,或僅行於一時,
或功敗於垂成,皆因馬上得
天下,不能馬上治天下也。
若欲維繫世道人心,長治久
安,舍法律不能爲,非法律
不能成,故但凡法律、律學
、法學,皆以保守理性爲立
命根本。若言律學或法學家
爲天然之保守派,亦不爲過
。惟有保守理性,個人方不
爲利鎖名韁所縛,特立獨行
,得大自在。惟有保守理性
,國家方不爲邪門外道所惑
,朝令夕改,倒行逆施,而
爲天下蒼生,謀得萬世太平

至於明亡清興,易代更
迭,論者多引《國榷》,侈
談清初定律,實爲明朝翻版
。數十年間,竟無一人詳察
,以訛傳訛,幾成定論,推
原其故,未嘗非律學湮没,
由以致之。今將明萬曆律與
清順治律逐字逐句,仔細對
勘,標其異同,明其變化,
俾閲者一目了然,藉知清初
於繼承之中,對明律行極大
改革,不僅奠定有清二百餘
年法律格局,更爲傳統中華
法系注入嶄新活力。略仿薛
大司寇允升《唐明律合編》
餘意,擬作《明清律合編》
,謹向昔日律學巨匠三致意
焉。
疫情岌岌,警報頻傳,
困擁書城,草此代抒胸臆。
庚子正月初五,於京西
寄廬
例言
一、全書以美國哥倫比
亞大學藏清順治三年
(1646)《大清律集解附
例》與日本國會圖書館藏明
萬曆四十年(1612)《大
明律集解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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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9 8: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