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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法哲学的视界(精)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吴彦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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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本书是一部随笔合集,收录了作者在过去五年间就各类不同主题而撰写的文章、书序、访谈及回忆。其中既有作者在牛津大学访学期间与当代著名自然法学家菲尼斯的交往记录,也有专门写给学生们的关于如何读书、如何做学问、读什么样的书、做什么样的学问的思考札记,还有作者在过去几年间针对当下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的某些思想倾向、评价机制所作的反思和批判。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本书在一定意义上透露着作者对于发生在其身边的“事”与“物”的切己体验。
目录
自序
第一篇 自然法
自然法学为何要出场,及如何出场?
自然法的古今之变
阿奎那思想中的法律四要素
菲尼斯印象
为什么要读菲尼斯?
菲尼斯实践哲学概要
第二篇 法哲学
我们这个时代到底需要怎样的法哲学?
法哲学、共同生活与古典法学
CLSCI与中国法学的封闭
法律与国家:法哲学史中的核心问题
良好的政治秩序
国家、战争与现代秩序
国家的文化义务
第三篇 语言与翻译
语言、文化与政治认同
漫谈翻译
语言能力与学术研究
丛书总序四则
第四篇 学问与人生
我与学术的缘分
为什么要阅读经典?
阅读原典与二手文献
给法理学生的一份阅读书单
札记
一名学术素人的旧闻与新知
序言
学人之间作序,或叙
相知相识,道尽私人情谊
;或就事论事,谈学论道
。我和吴彦相识十多年了
,按理说,两者都可以写
,但又都不好写,毕竟在
这本题名为《法哲学的视
界》的书中,他其实已经
将这十余年来的主要学术
行动甚至包括心路历程都
做了展示。书出版了要公
之于众,我要给世人展示
一个怎样的吴彦呢?
回顾与吴彦的交往,
最早我是通过微博留言联
系上他的,那时我们都在
上研究生,我早已痴迷于
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康
德哲学,总觉得在同龄人
之中难有知己,后来读到
了他讨论康德法哲学的文
字,为之一惊,于是有了
联络冲动,这就算是最初
我们二人交往的缘起吧。
但我们的第一次相聚已经
是在北京,在北航校园里
,那时他即将出版墨菲的
《康德:权利哲学》(中
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我也即将出版马尔霍兰
的《康德的权利体系》(
和导师赵明先生合译,商
务印书馆2010年版)。如
今想来,这两本书应该是
21世纪头十年国内青年学
者最早翻译和介绍英美学
界的康德法哲学著作。此
后我们一发不可收拾,在
我的师弟倪江云的支持下
,我们合作主持“德意志
古典法学丛编”,这是后
话。
我们的交往从翻译开
始,我们因不同机缘走上
了翻译和主持译丛的道路
,并对学术翻译持有类似
观点。我认同他的语言在
根本上与政治认同相关的
观点,尤其是在面对较之
我们发达的现代西方学问
时。我们尽管一方面要低
头认认真真地学习,但另
一方面也要清晰地意识到
,这种学习最终要转换为
我们自身的民族意识,我
们应该努力建构自己民族
的思想世界,无论是在法
哲学,还是在其他思想领
域。因此,无论我们在识
读异国语言的能力方面有
多么强,我们总要面I临
一个如何用本国的语言言
说思想的问题。吴彦是邓
正来先生的及门弟子,在
翻译方面早有训练,而我
的起步则明显要晚一些,
直到2006年前后,在邓晓
芒先生和刘小枫先生的引
导下,我才意识到翻译之
事是紧要之事。翻译绝非
仅是一种文化层面的事情
,《法哲学的视界》一书
第三篇中有好几篇文章都
在讨论翻译之事,我想这
样的讨论有一个意义:它
可以提醒我们这群出生于
20世纪80年代前后的学人
,不要觉得自己的语言已
经足以娴熟,不要觉得翻
译不过是技巧,缺乏原创
性,而是要进一步深思到
翻译对于一种开放的民族
认同之建构的意义,一切
异域的思想,都要经过翻
译才能进入本国的思想中
,如此才有我们所期待的
“中国学问”。
也许正是因为这一点
,我和吴彦在十多年的交
往中,无论是在私下聊天
,还是在公开活动中,都
给人以一种译丛组织者的
形象。我们或许未必是非
常出色的译丛组织者,但
我们有一种意识,就是要
在我们这一代学人中有意
识地营造一种重视翻译的
氛围。尽管在眼下,尤其
是政法类的研究中,译作
并不受重视,但如果我们
回顾今天使用的一些学术
概念和话语,有几个不是
通过翻译的转换来获得的
呢?面对现代西方的政法
学问,我们即便可以有明
确的保留意见,但如果说
我们可以远离现代西方的
政法学问,我们又将要追
求何种政法学问呢?因此
,我们带着一种理解现代
西方政法学问的立场,甚
至是建构中国的政法学问
的期待进行译丛组织工作
。在21世纪头十年,我和
吴彦一起坚持我们所认为
的译丛事业,我们也偶有
怨言,但更多的却是乐观
。正如他在《漫谈翻译》
一文中所说,在目前学术
评价体系之下,对于翻译
的贬斥,其实在某种程度
上是保护了翻译,如此,
我们才能真正寻找到一批
不急不躁,但有着同样的
内在追求的同行者。
……
当然,我也能理解人
们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有着
太多误解,正因此,我才
将为康德道德哲学辩护作
为自己的学术使命。吴彦
在某种程度上认同了菲尼
斯对康德的批评,即认为
康德主义最大的问题在于
,在用实践理性所设立的
法则作为评判行动的原则
时,其往往会陷入空洞。
菲尼斯指责康德忽视了目
的的问题,陷入了一种“
漠视人类生活之本真境况
的状态”。我对这一评论
持保留意见,因此一度感
叹为何吴彦不能更为深入
地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
从而陷入了对于康德道德
哲学的一般意义上的指责
,或者未能识别出菲尼斯
见识中的匮乏。然而,我
也能理解,一个人对于学
问的追求往往伴随着自己
的个性。也许,吴彦是从
菲尼斯以及菲尼斯所倚重
的托马斯.阿奎那那里看
到了更能够打动他的东西
。我甚至由此能够理解,
走向自然法并非吴彦的“
转向”,而是他在菲尼斯
和阿奎那的学问中看到了
自己生命深处的渴望。放
弃自己熟悉的专业研究,
转向自己内心所呼唤的方
向,这才是真正学者的品
质,如今有几人能够或者
愿意这样做呢?
作为学术道路上的友
伴,我对吴彦的学术追求
,以及对于他的学术组织
能力,倾心赞赏。近十年
来,我们共同推动法学乃
至政治学领域中的一些并
不为体制所看重的研究,
共同举办各种学术聚会,
相互打气,彼此激励,这
也是我这些年能够一如既
往地坚
导语
《法哲学的视界》尽管是一部论文集,甚至其中有不少随笔性文字,但从这些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哲学研究者的视野。
《法哲学的视界》由若干短篇构成,这些篇章几乎完整地反映了作者在这些年的所思、所想与所做。
精彩页
自然法学为何要出场,及如何出场?
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争论是晚近法理学界最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并且,这一争论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被加以解读。比如,它们之间的分歧被看成是德国派和英美派的较量;而它们之问的共同点则被看成是对于之前以立法为中心的法理学的回应,试图代之以以司法为中心的法理学。
当然,今天我在这里要讲的是一个与它们都不太相同的立场,那就是“自然法学”的立场,或者用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来讲,就是“法哲学”的立场。这并不是我自己刻意“炮制”的一个概念。好像我们从教科书中看到的自然法学、法实证主义与法社会学这三大流派,我们现在似乎就缺少“自然法学”这一脉,所以我们要把这个东西引进来。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提倡自然法学就是一个非常糟糕的想法。
相反,在我看来,在当下中国法学的语境下,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面临着一些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甚至这些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未来法理学整体的生长和成熟。所以,在我看来,自然法学或法哲学的立场,已经到了需要出场的时候。所以,第一个问题便是,自然法学为什么要出场?或者说,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到底存在什么问题,而使得自然法学的出场变得必要?
一、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检讨
限于篇幅的缘故,我并不准备对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作逐一的论述和检讨。因为这样的一种检讨,从某种意义上讲,除了学术本身的考虑之外,更多的是出于对整个思想背景和现实处境的考虑。或许在将来我会撰写一组文章,来比较系统地检讨这场争论以及这场争论背后的一些东西。在这里,我只是想提出这样一种观念,这种观念或许会帮助我们理解内在于这场争论的局限性。
无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在细节性问题上有何争论,就其整个争论的性质而言,都聚焦于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法律体系或法学的“封闭性”和“开放性”,或者说,围绕着法律和法学的“自主性”。法教义学是法律/法学自主性的维护者,而社科法学则试图突破这一自主性,寻求其他学科对于法律的理解。但是,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分享着同一个前提,那就是它们的核心关注点都是“实在法”。社科法学只是希望从实在法的“外部”来理解实在法,以此来完善实在法,而法教义学则希望从实在法的“内部”来完善实在法。
但是,我的疑问是:是什么东西在提供法律以这样一种“自主性”,或者说,是什么东西在制造这样一个“法律帝国”?
如果我们翻看西方的历史,将视野放置在16、17世纪,亦即这个法律帝国神话的前史的话,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两个对于法律的统一性来讲非常重要的东西,一个是国家意志或国家主权,另一个是共同的价值共识。前者由现代早期的民族国家秩序型塑而成,后者则是由现代早期的自然法学说型塑而成。或者,我们可以说,对于“法律体系”这个事物,有两样东西支撑着它的统一性,一是处在其下面的“价值共识”,二是处在其上面的“政治意志”。对于现代世界的任何一个法律体系,这两样东西都是不可或缺的。并且,现代西方整个法律的发展也展现出这样一个辩证的过程:就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来讲,总是事先生成一种价值共识(在现代西方,这个价值共识是由现代早期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塑造而成的),然后依凭国家主权或国家意志将这一价值共识以法的形式予以实定化。而这一实定化的过程将同时伴随着另外两个过程,一是价值共识在被实定化了的法中逐渐隐退(这同时伴随着自然法的隐退和法实证主义立场的显现),二是政治意志同时也在被实定化了的法中隐退(这伴随着对于法秩序中的命令、强制的强调转向对于法秩序中的逻辑等等相类似要素的强调①)。从而,法律的自主性便在吸纳价值共识和政治意志的同时,将其同时扬弃掉(当然,这种扬弃绝不是一种抛弃,而是将这两者吸纳到它自身的逻辑之中,使之成为它的一个背景)。这是西方法律发展的一个内在逻辑。
从这样一个逻辑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任何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来讲,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要素。一个是比较成熟的“规则”体系,这是法教义学比较看重的;另一个是对于这个规则体系所规范的“生活形式”必须拥有一种“成熟的意识”,这个成熟的意识往往是由价值共识提供的。
P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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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9: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