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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新类型财产意味着新类型权利,映射的是商事活动的创新。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合法私有财产都具有担保价值。动产和权利可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不动产通过抵押提供担保。任何财产的增长都有助于增进商事主体的信用,提升其偿付能力。数字经济时代,人们对于新类型的财产和权利更为包容,与此相比,对于新型权利衍生出的新型担保法律制度则滞后许多。新型担保方式对于商事主体,特别是全球疫情蔓延下资金和财产相对不充足的中小企业而言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国各地各级司法部门创造性地推出一些代表性的新型担保案例,然而,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某些具体类型的案件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分歧较大,影响市场预期。本书以新型担保法律归属为研究对象,研究我国新型物权担保问题的产生,梳理新型担保的理论与实践中的困境,考察和借鉴域外新型担保的实践经验,厘清新型担保与营商环境改善的互动关系,提出新型担保制度的未来建构方向。本书认为,在民法典实施的语境下,立法与司法应着眼商法理念变化,充分考量担保法治中的营商环境因素,通过类推适用和创造性解释的方法,将新型物权担保纳入现行担保法体系之内;长远来看,需要建立信息化、统一化的商事担保登记体系,优化构建营商环境法治体系。 本书适合经济法领域的工作者及相关研究者阅读。 作者简介 黎桦,男,湖北荆州人。教授,法学博士。现为湖北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北省行政复议研究院执行院长。研究方向为商事契约法,比较契约法,人格权立法、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主攻人格权立法和社会法。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及教研课题27项。在《法学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1篇。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获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理论研究课题一等奖。兼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湖北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兼职专家,武汉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鉴定评审专家,湖北省“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 第二节 论域界定 第三节 研究方法 第四节 文献资料 第五节 框架结构 第二章 新型担保的兴起与类型 第一节 担保与担保制度 第二节 新型担保 第三节 新型物权担保 第四节 新型债权担保 第三章 新型担保的理论研究焦点与审判实践展开 第一节 担保的实践之发展 第二节 新型担保理论问题之聚焦 第三节 新型担保审判实践之分析 第四章 新型担保的经验比较 第一节 联合国《担保交易示范法》与新型物权担保 第二节 德国与日本的让与担保实践 第三节 韩国的债权担保实践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新型物权担保客体的规制 第五章 新型担保与营商环境 第一节 营商环境改善中的法治因素 第二节 新型担保与中小企业融资 第三节 新型担保与营商环境优化 第四节 新型担保与司法功能实现 第五节 新型担保与后疫情治理 第六章 完善新型担保法律规制 第一节 完善新型担保制度的主要路径 第二节 部分新型质权担保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并处理 第三节 创新解释存货动态质押 第四节 整体化指引新型担保形态 第七章 新时代的商事担保展望 第一节 新时代“占有”的公示方式 第二节 担保权与大数据应用的协同发展 第三节 中期目标:优化现有的担保权体系 第四节 长期目标:建立自动化集中担保系统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参考案例 序言 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催生新型担保不断涌现,一 方面,这些新型担保在盘活 资产、为中小企业发展融资 和增信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 作用,有助于推进发展方式 转型,改善营商环境,激发 社会活力;另一方面,这些 新型担保往往缺乏法律的直 接规定,其合法性受到研究 者的质疑,甚至造成法院司 法认定相互矛盾和冲突,导 致商事主体不愿、不敢使用 新型担保方式参与社会经济 活动。从新型担保自身发展 来看,新型物权担保面临物 权法定原则的严格限制,如 何在尊重物权法定原则和对 抵押权、质权的客体规定之 间开辟一条合适的进路,为 新型物权担保找到恰当的法 律依据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 题;新型债权担保则面临担 保合同独立性、让与担保与 流质禁止等制度的限制,这 些问题亟须通过合理的解释 来厘清法律性质,从而依法 禁止不合理的甚至是违法的 担保方式,确认并保障合法 的担保方式。担保制度作为 我国民商法中的基础性制度 ,对于营商环境建设具备重 大意义,只有消除新型担保 面临的法律困境,理顺新型 担保的运行机制,才能在社 会主义新时代更好地发挥担 保制度的独特价值,借助司 法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 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 在明确新型担保的具体 类型和运行逻辑后,我们考 察专家学者对于新型担保的 理论探讨,统计和梳理司法 认定方面的情况。从理论研 究的角度来看,新型担保的 关注焦点主要在于新型担保 的客体合法性问题、新型物 权担保的公示问题、新型物 权担保的合理性问题、担保 能否具备独立性和存货动态 质押的合法性问题。从审判 实践来看,通过对涉及新型 担保的5307件裁判文书进 行的统计分析中发现规律, 通过其中的争议焦点认定部 分,分析了当前司法实务领 域对于新型担保问题的处理 态度和应对方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新型担保问题是经济急速发 展的伴生性现象。境外的司 法实践能够给一个或多个具 体的新型担保类型或者新型 担保所面临的某一项实际问 题提供启示。在联合国《担 保交易示范法》中,将质押 与抵押统一化立法,并且将 担保权客体合理扩大;日本 、德国的立法实践,能够为 我国今后如何处理让与担保 提供一定的参考;而韩国就 债权担保的问题颁布了单行 法,回应了物权法的最新发 展趋势,值得我们借鉴。当 然,境外的法治实践是各自 国家国情下的产物,在数字 经济蓬勃发展的我国,需要 走出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新 型担保发展之路。 新型担保与营商环境优 化有着天然的联系。从主体 层面来看,发展新型担保有 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 本,激活中小企业的发展活 力,满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 微企业的融资、增信需要; 从操作层面来看,发展新型 担保需要将新型担保与应收 账款融资结合起来,扩大企 业主体的担保工具库;从营 商环境优化的角度来看,发 展新型担保需要将担保制度 的发展与放管服改革结合起 来,与国家、地方层面的优 惠政策和改革意见形成呼应 ;从司法功能实现来看,新 型担保作为一种处于模糊地 带的担保形态,亟须得到必 要的法治保障,使社会上关 于新型担保的实践能够敢于 运用法律保障合法权益。此 外,2020年年初全球蔓延 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乃至 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不可忽 视,在此背景下,优化营商 环境别具意义。中小企业在 疫情后面临的融资需求和融 资紧迫性显著增强,除了政 府的支持外,有序提升对民 间融资的鼓励势在必行。 通过对新型担保法律规 则的分析,结合我国当前实 践中已存在的对于新型担保 的实务认定,笔者认为应当 利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新 型担保裁判规则作出进一步 的明确。首先,部分新型质 权担保本身具备应收账款的 属性,运行模式也与应收账 款质押极为相似,可以考虑 并入应收账款质押处理;其 次,对于存货动态质押这类 具备较大社会价值,放开也 不至于危害正常社会经济秩 序的质押方式,可考虑结合 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创新性解 释;再次,对于新型债权担 保中面临的若干问题,也可 以进行整体化的依据指引; 最后,对于出租车经营权质 押这种不利于营商环境改善 的质押类型,则应当考虑适 时予以限制。此外,从长远 来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新型担保必然会有更多的 形态涌现,我们要借助科技 力量,及时构建更加符合新 时代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担 保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