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推荐 本书在对清末民初司法改革“缺钱少人”这一“共识”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了该时期审判制度与审判程序的传统与近代化,探讨了近代化过程中审判制度与审判程序在制约行政兼理司法以及实现司法公正过程中呈现出的司法功能与价值,提出了传统同样可作为司法资源为司法改革所用。 作者简介 娜鹤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历史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历史学硕士,日本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在《历史研究》、《清史研究》、《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日本)、《国家学会杂志》(日本)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目录 序/高见泽 磨 引言 第一章 清朝末年的司法费 第一节 司法费的诞生 第二节 司法费之司法收入 一 讼费 二 状纸费 三 罚金 四 其他收入 第三节 司法费之司法支出 一 按察司与提法司 二 发审局 三 监狱 四 审判厅筹备处及审判研究所 第四节 司法支出之审检厅费 一 审检厅准备费 二 审检厅运营费 三 审检厅费的来源 第五节 各省审检厅费的筹措之方 一 审检厅费的足与不足 二 地方变通之策 第二章 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费 第一节 北洋政府的国库收支 第二节 司法费收支 第三节 司法费整备 一 审检厅废止与司法费削减 二 司法收入的整理 三 经费流用 第三章 清朝末年的司法人员 第一节 司法人员之必要人数 一 京师各司法机关 二 地方各省审检厅 三 省城及商埠审检厅 第二节 司法人员选拔与任用 一 司法官考试实施前人员选任 二 司法人员的培育 第三节 司法官考试与录取 第四章 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人员 第一节 中华民国成立与司法人员改组 一 中华民国成立与清末留任司法旧员 二 京师司法人员改组 三 地方司法人员改组 第二节 司法官考试严格化 一 甄拔司法人员考试 二 司法官考试 第三节 审检厅裁撤与司法人员供需 第五章 清朝末年的审判制度 第一节 清代审判制度 一 清代常规审判制度——逐级审转复核制 二 清末新式审判制度——四级三审制 第二节 清末刑事审判程序 一 京师刑事审判程序 二 顺天府刑事审判程序 三 地方刑事审判程序 第六章 北洋政府时期的审判制度 第一节 民国初年审判厅状况及整备 一 民国初年审判厅状况 二 司法机关整备与审判厅裁撤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刑事审判程序 一 京师刑事审判程序 二 地方刑事审判程序 第七章 覆判制度的适用 第一节 覆判的制度设计 第二节 清末覆判制度适用 一 覆判制度的实施 二 覆判制度与审判程序 第三节 北洋政府时期覆判制度的发展 一 民初一般刑事审判程序 二 北洋政府建立之初的覆判制度(1914年以前) 三 1914年之后的覆判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导语 近代中国逐步实现了司法的专业化与职业化,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到审判程序都脱离了行政框架而“另立门户”,但在行政体系之外重造审判体系不仅会带来司法资源的紧张,也必然会造成新旧审判制度与程序间的冲突。本书以司法资源为视角,描绘了中国近代法史,尤其是清末至中华民国前期司法制度形成的历史。 司法资源,是指国家司法活动过程中投入的必要的资源,本书以财源和人才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绪论开头之处,本书即对资源和司法资源进行了说明,但未给出精细且确定的定义。这是一种明智的学术态度,也将本书引向了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