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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标法》(1982年)及历次修改(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条文对照
《商标法实施条例》(1983年)及历次修改(1993年、2002年、2014年)条文对照
本书对《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历次修改进行对照,并对修改通过黑体字和脚注进行提示和说明,以便读者学习、研究使,是一本非常实用的知识产权法研究领域常备工具书。本书适用于从事商标法研究、行政管理的工作者。
1983年3月1日,《商标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正式建立。近4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也不断地发展、完善。《商标法》先后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进行了四次修改,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曾于1988年、1993年、1995年进行了三次修改,2002年发布《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进行了一次修改。经过历次修改,《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清楚、详细地了解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特编写本对照本。
本书对《商标法》(1982年) 及1993年、2001年、2013年的历次修改条文, 《商标法实施条例》(1983年) 及1993年、2002年、2014年的历次修改条文分别进行了对照, 并对修改之处通过黑体字和脚注进行提示和说明, 以便读者学习、研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