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创新社会化为背景,以创新累积性为主线,对一些具体知识产权制度和问题展开分析。在主体制度领域,关于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分析提示我们除了自然人创新者的利益之外,组织创新者的利益也需要得到关注。在救济领域,针对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许可费赔偿和SEP赔偿的研究揭示出寻求在先创新者与在后创新者之间风险分配均衡的重要性,赔偿不足与赔偿过度同样不足取。而在方法论层面,本书借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讨论指出:在创新社会化引发的复杂利益分配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从本体论层面关心理想的创新利益分配方案是什么,还需要从知识论层面思考适合由现实决策者落实的分配方案是什么
“创新”的内涵复杂而又宽泛,本书只能关心其中有限的一部分,即应当属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调控的社会关系。即使我们将创新活动限缩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领域,它依然包罗万象。以文化创新而言,创作新作品固然是创新,传播新作品同样是创新产生社会福利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甚至为传播提供技术、设备和服务,也是创新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针对如此复杂的社会关系,我们显然不指望仅仅通过有限的一两部法律来调整。在现实生活中,调控与创新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门类庞杂。从最典型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到其他知识产权部门法例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商业秘密,再到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甚至刑法、行政法。实际上我们很难找出一个与创新完全没有关联的法律领域。尽管如此,从法律与调整对象的关系而言,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仍然是最核心的创新规范。所以本书关心的话题,大抵也以应当属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依托。
而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关心的众多问题中,本书又只能选取其中特定的一些加以分析。本书选取的话题,大抵与创新社会化这一背景相关。本研究试图指出,当今社会的创新活动通常不再是散在的小概率事件,而是有计划的社会新常态。这种有组织、高密度、复杂化的创新图景,与自发生成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上一些未言明的理论预设很可能存在冲突。发端于数百年前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制度必须经过调试才有可能适应如今这种有组织、高密度、复杂化的创新新常态。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上的具体制度众多,创新社会化趋势对这些制度的冲击程度有所不同。本书拟选取其中受创新社会化影响较大的一些制度展开分析。
蒋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国际法本科、国际经济法硕士,德国萨尔大学LLM、法学博士。曾获得德国瑙曼奖学金及慕尼黑马普知识产权与竞争研究所奖学金。加入清华前,在德国Hengeler Mueller律师事务所从事资本市场中的知识产权审查与谈判工作。研究兴趣集中于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信息产权相关法学理论。著有德语专著一部,中、英、德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