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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认罪认罚50讲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刘哲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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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亮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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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作者一直参与该制度的推进、指导和政策研究工作,参与设计的《捕诉一体和认罪认罚版审查报告模板》被高检院推广,并受邀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十一期优秀公诉人高级研修班,全军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暨新修改《刑诉法》培训班,河北、山西等省级检察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围绕认罪认罚相关内容授课。

《认罪认罚50讲(刘哲作品)》共分为基本问题、推进与运行、审查与判断、处理与裁量、审判与监督五章:既有对基本概念的全新辨析,也有对司法规律的归纳提炼;既有对办案处理的具体建议,也有对宏观管理的反思检讨。作者通过具体而微的论证,将理论与实务以内部视角做紧密之结合,以期有利于指导实践,为深入研究提供基础性参考。

刘哲作品,法治启蒙的另一种可能。

作者简介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一直参与认罪认罚的推进、指导和政策研究工作,参与设计的《捕诉一体和认罪认罚版审查报告模板》被高检院推广,设计的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实务考题,被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业务竞赛吸纳为认罪认罚环节的考题之一。曾受邀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十一期优秀公诉人高级研修班,全军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暨新修改《刑诉法》培训班,河北、山西等省级检察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围绕认罪认罪相关内容授课。

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司法的长期主义》《司法的趋势》等。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问题 / 001

认罪认罚与从宽 / 002

认罪认罚与“两个基本” / 007

认罪认罚与不确定性 / 013

认罪认罚的终极价值 / 020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 / 025

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 / 030

第二章 推进与运行 / 041

认罪认罚应该怎么抓? / 042

理性地面对认罪认罚 / 047

认罪认罚的规模与结构 / 051

认罪认罚的精髓 / 056

认罪认罚的内生性动力 / 059

认罪认罚并不是功利主义 / 062

认罪认罚的下半场 / 066

为什么不愿意用速裁程序? / 071

认罪认罚的长期主义 / 074

VIII

第三章 审查与判断 / 077

认罪认罚是否存在投机心理? / 078

认罚的真实性 / 083

事实不清,何谈认罪认罚? / 086

刑事违法性的实质考察 / 089

被害人的利益如何维护? / 093

具结书应该写什么、可以写什么? / 096

具结书的双向有效应 / 102

辩护人拒绝签具结书还能否适用认罪认罚? / 105

具结书应由嫌疑人和辩护人各留存一份 / 109

辩护意见是否影响具结书的效力? / 112

法律帮助的“批量化”与“个别化” / 117

第四章 处理与裁量 / 127

为什么不敢取保? / 128

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 / 131

只认不起诉,算不算认罚? / 135

法定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就不是一个劲儿 / 140

前科的“株连”效应 / 143

司法更要讲诚信 / 146

为什么刑事和解也是法定减轻情节? / 149

不同诉讼阶段的量刑建议梯度 / 153

被告人未实际履行退赃退赔协议,还算认罚吗? / 157

拒不赔偿是否属于不认罚? / 160

幅度刑量刑建议与量刑预期 / 164

量刑建议要有终局意识 / 167

IX

第五章 审判与监督 / 171

简化示证后不再认罪认罚的,可否要求重新详细示证? / 172

庭后认罪认罚怎么办? / 175

庭后动议调整量刑建议怎么办? / 179

审判阶段拟调整量刑建议但被告人不认可,是否属于认罪认罚? / 183

认罪认罚反悔后是否需要转为普通程序? / 187

不采纳量刑建议加重处刑,判决中不提认罪认罚,行不行? / 191

如何建议调整量刑建议? / 195

认罪认罚的留所服刑 / 198

认罪认罚的抗诉 / 207

因调整量刑建议上诉,不宜抗诉 / 213

抗诉到底抗什么? / 216

撤回上诉了,要不要撤回抗诉? / 220

后记 / 224

精彩书摘

《认罪认罚50讲(刘哲作品)》:

实践中,量刑问题最重要的因数是法官,量刑建议只有法官认可才能作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只有几种特殊情况除外,如果确实需要在量刑建议之外判处刑罚的,应当首先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但很多法官对量刑建议不太适应,认为这是侵夺了他们的刑罚裁量权,因此会故意不在量刑建议的幅度内判,这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的意思就是刑罚裁量权向检察机关的让渡,对这一点法官的理解没错。但是这是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是立法将刑罚裁量权在检法之间重新进行了调整,因此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这也是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立法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根本意志,它对刑事诉讼的权力构架进行的重新调整,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官个人不能因为自己不理解,或者不符合自己的意愿就不去执行。司法官应该带头执行法律的规定。

刑罚裁量权的调整有着深层的法治考量:首先是从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角度提高诉讼效率,检察官把法官的活干了,法官就更加轻松了,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更加复杂的案件上,而不是死死抓住量刑权不放。刑事诉讼法是用检察官工作量的增加来节约一审法官、二审法官甚至重审法官的时间。其次,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是认罪认罚协商的基础。只有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极大概率上能够被判决所兑现,检察官在认罪认罚程序上的威信上才能树立起来,说话才有人信,而这正是认罪认罚的关键,尤其是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试想,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虑认罪认罚的时候,还在担心法官会不会采纳量刑建议,那他一定会犹豫,甚至在认罪供述上有所保留,这样一方面可以获取检察官比较轻缓的量刑建议,同时还要保留一些“猛料”给一审法官,从而迫使法官在量刑建议幅度之下量刑,甚至还要留一些给二审法官,从而在上诉不加刑的保护之下,把量刑宽缓的便宜占尽。只要个别被告人能够在任何环节上成功,都会给看守所中的其他被告人树立一个负面的模板。只是因为法官固执于量刑裁量权,就会给整个刑事诉讼带来无穷的麻烦,同时还会减损整个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让被告人以为司法机关里有很多可以各个击破的法律空子。

在这个问题上,检察机关一方面需要加强和法院的沟通协调,使法院深化对认罪认罚大局的认识,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检察机关也要提升量刑建议的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完全无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在量刑建议幅度之外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敢于提出抗诉,上级检察机关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在量刑畸轻畸重的判断上可以适当放宽,从而维护检察机关和整个司法机关的威信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权威。对于那些因为个人徇私而枉法裁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侦查。通过大数据进行量刑采纳情况分析,确定出重点法官,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排查线索。对于那些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后又单方面撕毁具结书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应该果断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应该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促使二审法院依法采纳并改判,从而维护认罪认罚的严肃性。

至于前文提到的运输毒品案件,辩护人之所以提出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轻辩护意见,主要是因为签署具结书的值班律师与出庭的指定辩护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人为产生认识分歧。这也暴露出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分离的制度性问题。这里有援助费用支付以及两个制度沟通协调的问题,但是根本上是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进行统一的安排,因此有必要予以整体考虑,促使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合一,一个案子跟到底。

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是认罪认罚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制约认罪认罚制度落实的重要瓶颈。因为一般的认罪认罚案件都以具结书的签订为要件,只有几种特殊情况可以免除,但这些案件的数量非常有限。也就是说,一般来说没有律师见证签具结书,认罪认罚就办不了。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看守所要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但很多地区还没有落实。有些地区落实了,但是由于看守所以安全为由拒绝值班律师进入看守所(因为值班律师没有委托书不能直接进入看守所),这也使得很多值班律师工作站名存实亡。但是检察官有切实的需要,就只能提讯之后再约。又由于无法保证值班律师随叫随到,甚至值班律师人就在看守所外,也不可能马上进去,这又需要单独协调,往往要耽误几天的时间。以至于为了一个认罪认罚,检察官从本来提讯一次,变成至少提讯两次以上,极大提高了诉讼成本。因此,建立值班律师进入看守所的绿色通道,共同推动在看守所设立认罪认罚三方专门会见室就成为破解重罪案件认罪认罚难的重要途径。

……

前言/序言

认罪认罚需要效率与公正的双循环不管是否愿意承认和接受,认罪认罚对中国司法制度都在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认罪认罚条文并不多,但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伴随着检察机关的有力推动,已经得到普遍适用。本书截稿时,全国的认罪认罚适用率已经达到85%,更不要说经过努力而终没有成功适用的案件,几乎所有的案件都在尝试适用这项制度。所以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来看,认罪认罚都是几十年来推进得为深远的一项诉讼制度。

这项制度从速裁程序开始,是个以立法试点的方式进行的一项改革,这和以往在法律框架之外进行“先行先试”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推进之初就严格地确保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从2014年的“速裁程序试点”,到2016年的“认罪认罚试点”,再到2018年的纳入立法,到如今已经有七个年头。可以说其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立法试验,在权力机关的授权下,司法体系进行了极为审慎的推动,这也开辟了中国司法改革制度的先河。

立法机关的审慎态度,自然是因为这项制度关系重大,涉及当事人的切身权利,涉及对刑事诉讼制度格局的一些微调。认罪认罚的本质是以放弃审判程序的完整性为代价来获取从宽待遇,这看似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相悖,但确是庭审实质化的务实解决路径。因为显然,案件不可能不分轻重难易进行同样化处理,这样既不现实,也不公正。长久以来,我们的庭审实质化不彰,就是因为繁案不繁,简案不简,不管案件大小出庭一律半天,看起来公平,实质上不公平;看起来都一视同仁地庭审实质化,其实根本没有体现庭审实质化的精髓,而且也违背了诉讼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根据案件的难度系数和复杂程度配置相应的司法资源,这反而不利于司法效益的化。

我们不得不承认,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必须让资源花在刀刃上。慢是建立在快的基础之上的,这是法治成本的辩证法,也是基本的司法规律。认罪认罚制度就是按照司法规律办事的产物,是承认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案件难度的差异性、司法资源应该按照案件难易程度进行优化配置的理性司法进路。

正因此,认罪认罚制度,包括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速裁程序,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程序简化措施,当然这种简化也必然要给予嫌疑人、被告人以从宽的制度性激励才能保证制度拥有内生性的动力,从而可以长期稳定运行。

但是在程序简化的过程中,又要特别地保证嫌疑人的自愿性,从而避免制度的错误适用,这个自愿性也通过法律帮助、具结书、自愿性审核等一系列机制作为保障。当然,为重要的还是嫌疑人的选择权,也就是可以随时切换到普通程序进行充分审理的权利。而这种充分审理一定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是庭审实质化的,如果嫌疑人是违心地认罪,是被冤枉的,一定要能够审得出来。所以认罪认罚是以庭审实质化为后盾的,如果申请普通程序只能被适用更严重的刑罚,而不能审出案件的真正问题,那嫌疑人就没有真正的选择权。

所以认罪认罚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认罪认罚为庭审实质化争取到了时间,让简单案件更快处理,就意味着给复杂疑难案件争取到了时间;而庭审实质化的有效展开,又能够让嫌疑人心中有选择的自信,在这种自信的驱使下,能够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进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但是如果认罪认罚争取到的时间,没有被好好利用,比如:应该实质化的庭审依然没有得到实质化的对待;将精力耗费在简单案件的量刑话语权分配上,而不是落实《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原则;尤其是尽量想办法不采纳量刑建议,后的结果就是大家都很累。检察官耗费了大量时间完成认罪认罚,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但是法官同样耗费大量时间找理由不想采纳量刑建议。那样的话,不但认罪认罚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目标没有实现,而且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繁案精办细办的原则也无法得到体现,在复杂疑难案件中发现问题,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效果也没有体现出来。近二十年来无罪判决数量的持续下降就是证明。

认罪认罚是一个双循环:一方面是诉讼成本效率的循环,这个通过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持续投入,某种意义上基本实现了;另一方面是公正的循环,就是利用节约出来的司法资源做更多的事,主要就是在庭审实质化上做更多的事,这还没有完全实现,主要是因为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心点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充分的重视。

认罪认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根本的还是这个双循环只走了一个循环。我们经常批评的律师参与实质化程度不高,认罪认罚质量存在隐忧等现象,从表面看是认罪认罚推广过程不规范、不完善造成的,究其本质还是庭审实质化是否过硬,案件的问题在普通程序的审理中能否得到充分重视的问题。

如果在普通程序中案件的问题也得不到重视,那谁还会对所谓的充分审理感兴趣呢?比如证人出庭在普通程序也实现不了的话,那又与简易程序有什么差别呢?如果在一些复杂案件中法官的判决往往比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还重的话,那谁还敢在法庭上多说什么呢?如果多说什么都不敢,那还何谈以审判为中心?如果庭审本身都对实质化不感兴趣,认为这是多此一举,连量刑多少、是否适用缓刑都要经过内请确定,那为此多留出的时间,又有多大意义呢?认罪认罚本质上不是利益调整,而是格局调整,是制度性安排,不以任何个人和单位的意愿为转移,因为它的目标不仅在于当下,还在于将来对司法制度而言,这是一次历史性的调整。

所有看起来不变的制度,在认罪认罚背景下都有了新的样貌,无论是办案模式的、职权定位的、司法关系的,还是诉讼程序的,都在发生真实的变革,不仅仅是法律文本的调整,还是经由真实的司法实践发生的真实变化,从而必将影响司法观念、法治观念,进而影响法律文化。

可以说,认罪认罚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从业者绕不开的一堂必修课,无论你在其中的期许是什么,你都不可能回避它。

而我的期待就是效率与公正的双循环,这也是贯穿本书的主题。

刘哲

2021年6月14日于西直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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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5: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