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oards of Appea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译者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欧洲专利局(EPO)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2年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工作。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伴随着中国专利法的诞生于1984年3月在香港成立,是中国最早的三家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之一。我们为国内外委托人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提供申请、诉讼、调解、许可、转让和咨询服务,同时也办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业务。
本书以2015年底之前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判例为依托,并考虑了2016年初作出的若干重要决定,详细介绍了欧洲专利申请的要求和修改、申请的法律流程、分案申请、机构事项等,并辅以案例索引、EPC法条索引及词汇索引等信息,是中国企业利用专利法律工具走向欧洲的参考工具书,同时也为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第1章 可专利性
A.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1.技术发明的专利保护
2.根据EPC第52条第2款和第3款的非发明
B.可专利性之例外
1.引言
2.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3.生物发明的可专利性
4.医疗方法
C.新颖性
1.总述
2.现有技术
3.公众可获得性
4.确定相关现有技术的内容
5.查明区别
6.化学发明和选择发明
7. 和第二医疗用途
8.第二(或 进一步的)非医疗用途
D.创造性
1.引言
2.“问题-解决方案”判断法
3. 接近的现有技术
4.技术问题
5.“能够-会”判断法
6.事后分析
7.成功预期,尤其是在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领域
8.本领域技术人员
9.创造性的评价
10.创造性评价中的辅助指标
E.EPC第57条规定的工业实用性要求
1.“工业实用性”的概念
2.公开的可再现性和充分性
3.发明在产业中的有利可图的用途的说明
第2章 专利申请和修改
A.权利要求
1.基本原则
2.权利要求的形式、内容和简要性
3.权利要求的清楚性
4.权利放弃
5.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
6.权利要求的解释
7.过程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
8.权利要求费
B.发明的单一性
1.引言
2.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背景下的单一性
3.对缺乏发明单一性的评估
4.确定缺乏单一性的标准
5.单个总体发明构思
6.多项发明和附加检索费
译者序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判例法(第8版)》在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港专公司)的主持编译下,与广大读者见面了。
特别感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与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诚邀港专公司参与到这本知识产权经典著作的翻译工作中,为港专公司提供了一次宝贵的学习和提高机会。如我们所知,西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端较早、系统完整,经过几百年的研究和发展,构筑了坚实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其中尤以欧洲专利制度最为典型。此次翻译的《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判例法(第8版)》收录了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多年来的经典判例,按主题详尽介绍了欧洲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需满足的条件、专利申请的修改、专利申请法律程序的共同规则、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法律程序以及分案申请、优先权、作为PCT国际单位的欧洲专利局的流程规则等内容,旨在为中国知识产权工作者和广大专利申请人在研究、借鉴和使用欧洲专利制度时提供系统且权威的参考。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伴随着中国专利法的诞生而成立,是中国最早的三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之一。我们亲历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起步、发展和崛起,见证着中国企业在技术自主创新和专利保护布局上所作出的努力,也深知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和发展空间。故此,为了更好地翻译此书,港专公司组织了一支专业水平很强的翻译团队,囊括了机械、化学、电学、物理、申请流程等各个领域的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和管理人员。他们既具备法律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又在专利代理和法律服务行业工作多年,并具备海外专利代理和诉讼的丰富实务经验,力求做到翻译准确、检索便捷,为读者提供一本有价值的参考工具书。
在翻译此书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深感荣幸,能够倾注自己的力量,运用自己多年的专业知识储备与丰富的经验积累,亲身参与到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图中,为推动祖国的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尽绵薄之力;另一方面,我们也在不断学习和吸收书中的精华,了解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判决尺度,为自己的专利代理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理论实践水平,以持续为国内外专利申请人提供更优质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助力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水平。
最后,值此伟大祖国七十周年华诞之际,祝愿祖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祝福锦绣中华更加繁荣昌盛!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