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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是德国法学家拉伦茨1966年在柏林法学会所做的演讲。这是一篇驳论,它所反驳的是另一位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于1847年同样是在柏林法学会做的著名演讲《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拉伦茨在本演讲中认为:法学对于法律实践而言不可或缺,同时法学也依赖于法律实践。他从解释法律、发展法律的角度对法学的必要性和作用进行了论述;同时指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局限于实在法,还包括法律所调整的各种生活关系,而这种研究对于立法来说同样不可或缺。 作者简介 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1903—1993),1903年4月23日生于维塞尔,1993年1月24日逝于慕尼黑,德国20世纪民法学家、法哲学家。曾先后在柏林、马尔堡、慕尼黑和哥廷根学习法律,1926年以论文《黑格尔的归责学说以及客观归责的概念》获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29年以论文《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在哥廷根大学取得教授资格。1933年起在基尔大学任教,二战后因其在纳粹统治时期的角色而一度被禁止执教,1949年起重新出任基尔大学教授,1960年转任慕尼黑大学教授直至退休。 主要著作有: 《债法教程》,1953年第1卷,1956年第2卷 《德国民法总论》,1960年 《法学方法论》,1960年 目录 前言 一 二 三 四 五 导语 本书是拉伦茨直接应对基尔希曼《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一文的一篇反命题力作。这篇文章是在拉伦茨的一次演讲稿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本身就表明对于法学价值的认识直到现在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两篇文章可以使读者从两种不同观点的对弈中领其要旨和奥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