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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讨论的焦点在于对法律适用和学术解释结论的证成。在作者看来,法治涉及可预见性和结论的实质可接受性。可预见性必然建立在理性行为的基础上。在法律解释中,这意味着遵循理性商谈的模式。当且仅当结论与法律相一致并且同时满足一定道德标准时,结论才是可接受的。从而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而对此法律实证主义往往是无视的。作者试图运用诠释学、新修辞学、理性商谈理论以及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语言哲学的基本预设将这些因素联系起来。其得出的是有关法律解释理性的可接受性的理论。 作者简介 宋旭光,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与法律论证理论。曾出版专著《理由、推理与合理性:图尔敏的论证理论》、译著《当代德语法哲学》,并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和译文三十余篇。 目录 丛书总序 奥利斯·阿尔尼奥的法律解释之证成理论(代译序)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1.研究的起点 1.1 常规案件与疑难案件 1.2 决策者的困境 1.3 论证成裁决的责任 1.4 法律主义(Legalism)反对反法律主义 2.法律规范内容的科学研究进路 2.1 学者与法官 2.2 法教义学与社会科学 2.3 法教义学与法律实践 3.法教义学的概念:一个更精确的表述 4.探究角度与基本难题 第二章 法的本体论 1.总论 2.法教义学解释的本体论 3.法律规范的效力 3.1 弗罗布莱夫斯基的三种进路 3.2 体系效力 3.3 法律规范的实效性 3.4 法律规范的可接受性 第三章 法教义学的解释方法论 1.基本概念 1.1 两种研究的策略 1.2 规范陈述与解释陈述 1.3 规范的概念 2.解释与解释理论的一般特征 2.1 作为诠释过程的解释 2.2 法教义学解释的特殊性质 3.法律渊源与法律解释指令 3.1 论法律渊源的概念 3.2 法律渊源的清单 3.3 法律渊源的分类 3.4 法律解释的指令 4.解释立场的证成:结构化分析 4.1 分析的起点:关于解释结果的分歧 4.2 解释的范围:法律秩序的缝隙与冲突 4.3 商谈程序 4.4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4.5 外部证成程序的结构 4.6 证成程序的一个范例 4.7 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与解释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解释陈述的可接受性 1.唯一正确答案的原则 1.1 术语上的澄清 1.2 唯一正确答案学说的几个范例 2.可接受性与理性 2.1 解释立场之证成的普遍前提条件 2.2 理性可接受性的概念 2.3 为什么要是理性的? 2.4 理性商谈的普遍条件 2.5 解释与评价 2.6 知识、确定性与生活形式 2.7 受众与生活形式 结语 缩略语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