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本书从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两大层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展开研究。在司法认定层面,主要对该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以及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认定上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旨在消弭分歧、达成共识,并为司法实务界提供一套可行的适用方案;在立法完善层面,基于该罪立法“针对性”有余、“实效性”不足的现状,主要围绕如何增强惩治传销犯罪的“实效性”,提出了完善立法的系列建议。 作者简介 邓崇专,男,1964年出生,汉族,广西全州人。1987年毕业于广西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在《河北法学》、《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河北学刊》、《广西民族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广西民族乡法治状况研究》《中越刑事合作:现状与展望》,合著《走私罪司法认定与执法完善问题研究》《妨害国境管理罪司法认定与刑罚适用问题研究》。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一项。 目录 第一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沿革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前世”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今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体 一、本罪客体的理论之争 二、本书的观点 第三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方面 一、刑法意义上“传销”内涵的界定 二、“组织、领导”行为的界定 三、对“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理解 四、对“层级”的把握 第四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一、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追诉标准”与厘定组织者、范围的关系 三、对“其他起关键作用的人员”的理解 四、提供帮助行为者能否认定为本罪的组织者、 五、对“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理解 六、“空点”情形下组织者、的认定 第五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方面 一、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包括间接故意 二、本罪是否为目的犯 第六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停止形态 一、本罪犯罪预备的认定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 三、本罪共同犯罪情形下犯罪中止的认定 第七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同犯罪 一、本罪的共同犯罪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形式 二、各传销体系的传销者相互间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三、本罪主从犯划分的争议及其确立 第八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形态 一、本罪的想象竞合犯问题 二、本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三、本罪的牵连犯问题 四、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的问题 第九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与司法完善 一、增强惩治传销犯罪的性立法 二、完善本罪的刑罚设置 三、对本罪罪状的重新设计 四、完善本罪的追诉标准 五、处罚本罪的未遂犯 参考文献 |